通过对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和条件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取保候审的功能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了两次异化,这体现出取保候审实体化的问题。取保候审的实体化具有惩罚化、实体裁判预期化和变相刑罚化的特征。在取保候审实体化的背后,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附于刑法的深层次问题。没有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认识,学者们对取保候审提出的改革方案都会面临困境。
政法论坛
2008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