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林权登记问题与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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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林权登记问题与建议

黄华国 梁智凯

巴马精诚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池巴马 547500

摘要:随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逐步实施,通过对腾冲市林权类准备工作的调查,分析总结当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需要改革完善的工资措施和对策,以更好地促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对策

自不动产林权登记职能由市林业局划转到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来,各地对林权登记工作的职能划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不一,给林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本文通过对林权登记和管理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就如何有序开展不动产林权登记工作,得出了一些有益思考。

一、现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登记面临的问题

1、林权存量数据整合工作没有及时跟进

林权存量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其数据内容、标准格式和坐标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不完全相同,存在功能架构相对独立、接口标准没有同意、数据难以共享导入等问题。比如:不动产登记系统采用的是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而林权登记数据库大多采用的西安80坐标系,坐标系统不一致导致两个系统的数据不能完全整合关联;林权证附图还存在大量手工勾绘,尚未矢量化的扫描图,数据精度低、误差大,数据库匹配难度大。林权存量数据没有及时整合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或者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林权类不动产就难以实现“登记一张图”,从而延长了办理时间,容易出错。

2、林权确认的职责与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工作有待明确

林权类不动产权属是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除国务院授权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外的森林、林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只赋予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和核发证书的两项职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范畴,只能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确认属行政审批许可行为,法律法规并未将该项职能赋予给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背景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际上面临着权属认定职责不明的局面,亟待法律层面的调整。

3、林权权利界定不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林地所有权归入农村土地所有权当中,将林地使用权归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将林地承包经营权细化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政策矛盾突出。同时,林业部门按照“三权分置”以及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要求,林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时,流转和签订合同约定的权利为“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既保留林农承包林地的权利,防止失地失山,又将林地的经营或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流转,与严格意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所不同,登记范围不明确。

4、重视程度不高

由于林权登记工作量小于房产,且暂不涉及税费问题(按照最新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内容,家庭承包林地的申请免收登记费,其他林权登记类型可能也将进行收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视程度不高,部分地区至今未与属地林业部门进行过对接,甚至有的县区国土部门认为林权登记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在5年过渡期后开展。加之此次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人员划转,从林业划转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林权管理工作人员少之又少,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普遍存在不知如何开展林权登记等问题。

5、林权纠纷调查面临的压力较大

目前虽已基本完成林地林木的确权发证(林权证),但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技术要求不高,普遍存在精度低、误差大等问题,有的地方在四至接界认定签字时仅有村小组长签字,登记过程存在瑕疵,由此带来的因登记而造成的林权权属矛盾纠纷也较为突出,每年均有涉林权纠纷群体上访事件发生。自实施不动产登记后,林权权属纠纷调处职责尚未具体明确,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现阶段无纠纷调处的条件(包括政策、机构、人员、经费等),因此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面临困难。




二、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建议

1、要高度重视数据整合工作,尽快建立数据库

数据整合是避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前提条件,也是方便查询的实际需要。数据整合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投入资金多,各地不动产额顶级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项预算资金,尽快完成数据整合工作。在整合工程中,一要遵循完整新原则,对无图宗地进行补充上图,对关键属性数据进行补充完善;二要遵循一致性原则,使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前后保持一致,并建立关系;三要遵循规范性原则,使数据整合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和规范要求;四要遵循关联性原则,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清理与整合,建立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关联。

2、明确林权不动产登记职责与审核机制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审查。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人员技术薄弱,且与林业部门之间信息无法共享,应该委托林业部门或者其他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通过增加人员编制、强化技术培训、尽快担负起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工作。

3、进一步明确登记的权利类型

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经林业部门审核确认后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或《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办理登记的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权利类型进行登记,并在附记中记载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类型以及“该权利人还拥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以承包之外方式依法使用集体所有林地没有明确的,如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自留山、集体林地上的农林场等情形办理登记的,按照非承包方式“林地使用权”的权利类型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按照非承包方式“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权利类型登记,并在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还拥有森林林木使用权”。

三、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自然资源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虽然不动产登记工作十分重要,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登记工作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我们应当在自然资源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认真做好管理机关岗位职责的明确,进一步健全不动产登记立法体系。同时还要加强不动产登记城乡管理的一致性。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四梁八柱性基础已经建立起来了,制度体系已经成型,但是林权类登记的配套措施还不足。应该从国家层面,继续加强顶层设计,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与林权类登记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出台涵盖房产、土地、林业、水利、农业等登记业务的权籍调查技术规程,指导规范权籍调查工作。

参考文献

[1] 郑元华.浅谈过渡期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 [J].中国不动产,2017:28-29

[2] 马安胜,姚华军,袁国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5(1):64-68.

[3] 王崇敏.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2003(2):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