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美国《信托法重述(第3次)》和《统一谨慎投资者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受托人使用金融衍生品,但还是能找到少许支持受托人使用金融衍生品的条文。相关判例和学者研究表明受托人在投资中使用衍生品是合适的,甚至可能是必不可少的。在选用金融衍生品进行信托投资套期保值的问题上,期权和期货可能比远期和掉期更适合于信托投资套期保值。
国外经济管理
2008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