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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分析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手功能障碍在法医学中的鉴定,从而对手功能伤残程度提供研究依据;方法:选择笔者参与的在2019年3月-2021年5月由各种原因导致的手功能障碍206例伤者作为本次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手部伤情进行分析,再根据伤者的伤残鉴定等级,总结手功能障碍的伤残鉴定特征;结果:通过对206例手功能障碍的伤者基本资料进行研究后发现,受伤人群主要以中青年男性劳工为主,,206例伤者中有58例未构成伤残、7-10级伤残的伤者74例,5-6级伤残29例,3-4级伤残35例,1-2级伤残10例;结论:通过对本次的206例伤者的相关数据分析后发现,损伤等级主要集中在7-10级。
【关键词】:手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分析
手的结构较为复杂,双手共有掌指关节10个、指间关节18个,受3支主要神经支配,损伤多样化。因此,手部损伤后,需要有较为全面的标准来供参照,而造成手部功能障碍的原因有很多,疾病、机械性损伤等,大多数伤者是由于自身疾病所引起的手功能障碍,如:脑卒中、帕金森病、高位脊髓损伤、周围神经系统疾病、神经卡压、正中神经损伤、颈椎疾病、桡神经损伤、神经麻痹等,,机械性损伤如切割伤、挤压伤等。,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手功能障碍损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分析,可以更好的分析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手功能障碍在法医学中的鉴定[1-3]。本次研究,选择笔者在2019年3月-2021年5月参与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手功能障碍206例伤者为研究对象,对伤者的基本资料与诊断进行分析,从法医学的角度来了解手功能障碍损伤的特征,出具准确的伤残程度现将本次研究内容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选择笔者在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由多种原因导致的手功能障碍206例伤者为研究对象,其中女性61例、男性145例、最大男性年龄70岁),最小男性年龄12岁;最大女性患者年龄70岁,最小女性患者年龄14岁;
纳入标准:(1)本次参考研究的206例伤均已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经临床检验确定为多种因素所导致的手功能障碍;(3)均构成不同程度的手损伤;(4)无精神疾病或神经系统疾病。;(5)无先天性面瘫;(6)无语言或沟通障碍;
排除标准:(1)患有精神疾病或听力障碍;(2)依从性较低,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的伤者;(3)临床资料不完整;(4)有先天性肢体残疾;(5)有智力障碍;(6)有语言或者是沟通障碍;
1.2方法
1.2.1书者在对本次选择的206例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不同程度手功能障碍的伤者进行伤残程度评定,并且对完成伤残程度评定的伤者进行基本信息登记,主要包括患者的性别、年龄、职业、婚姻情况以及受伤原因等;根据伤者的损伤程度来进行伤残程度评估;具体包括:第2-5指关节运动障碍以及拇指障碍;其中第2-5指关节障碍包括屈伸功能障碍及关节强直;拇指功能障碍包括有掌指和指间关节屈伸、外展、内收以及对掌对指功能;其中内收、屈伸、外展各占了拇指功能的20%,而对于掌功能约占了拇指功能的60%;根据上述对患者进行评估,分析伤者的各项损伤特征,包括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为36%,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一手除拇指以外,其作的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以及不能对指和握物以及以上三种均可以被判定为重伤二级,手功能丧失累计达到一手功能的4%,按照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则可以判定为轻伤二级,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的16%,可以判定为轻伤一级。。
1.3观察指标
通过对伤者的基本资料以及伤残评估的结果相结合,具体来分析伤者的手功能障碍损伤的特征;按照现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确定伤者的伤残等级。
1.4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20.0统计学软件处理方式,以P<0.05代表对比值存在差异。
2.结果
2.1按照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析伤者的基本资料与伤残程度。
通过上述研究后发现,主要人群以中青年男性劳工为主,造成不同程度的手功能障碍,在此次206例伤者中有58例未构成伤残,其中7-10级的伤者74例,5-6级伤者29例,3-4级伤者35例,1-2级伤者10例;详情见表1。
表1分析伤者的基本资料与伤残程度(n)
2.2本次206例伤者中,有123例伤者是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手功能障碍,其余83例伤者均由工伤所造成的手功能障碍,故手部外力所致的机械性损伤为致伤原因。
3.讨论
3.1手功能障碍评定标准
手是人类实现高级智商,体现劳动价值的输出工具,对生产生活至关重要,手,更是转换抽象思维为实际实物的输出工具。在评定手功能时应以双手的整体功能为依据;鉴于手的损伤复杂、多样,对于手功能障碍需要进行精确并客观的评价,在法医学鉴定中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难点[4]。尽管说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对于手功能障碍丧失的程度有较大的改进,但是由于量化的不够精确并且有一定的难度[5]。因此,在制定损伤的标准时,将双手的整体功能视为100%双手的手功能障碍值作为法医在鉴定的主要内容。最早,手功能障碍的评定标准是在1989年通过中华医学会骨科学会手外科学组,在广州召开了关于手功能障碍的评定标准讨论会,制定了一套关于手功能障碍的评定标准,从而我国就有了一个比较正式的,对于手功能障碍的评定标准[6]。关于手功能障碍的评定标准,主要是通过手外科专家根据Swanson以及结合了我国手外科的实际情况而重新拟定的,有关于标准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神经损伤的单项评定标准,第二部分,是关于手功能评定的综合标准,这个标准主要是通过对手缺失的计算、感觉功能以及运动功能的检查数据进行核算,再结合被鉴定人手功能障碍的数据进行核算[7]。手功能评定的标准的诞生对于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工伤伤残的评定,医疗保险的鉴定,法医学的鉴定以及医学的研究等意义重大。。
3.2拇指运动障碍与手指复合障碍评定
拇指运动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MP以及IP关节的伸屈;(2)拇指的内收与外展;(3)对掌,以拇指的全部功能为划分,总分为100%,MP以及IP关节的伸屈占20%,拇指的内收与外展占20%,而对掌占60%;手功能障碍主要有内收、屈伸以及对掌的拇指功能为主,其中拇指占36%,中指与示指各占18%,环指与小指各占9%;手掌功能系数占10%;根据国际手外科学会的标准,对于拇指掌指关节截肢或僵直,拇指功能丧失100%,拇指指关节截肢,拇指功能丧失则50%,其余手指掌指关节截肢均为100%,近侧指关节截指,手指功能丧失则为80%,远侧指间关节截指,手指的功能丧失则为45%[8]。患者损伤后手指就会伴有运动、感觉、等功能性复合障碍,通过对Swanson的手指运动障碍评定中对于复合法应用到单个手指复合障碍的评判中有一定的道理[9]。在计算障碍值的过程中,应该对单个手指的障碍进行单独计算,将单个手指的感觉、截指以及运动的手指功能损害率按照复合计算法来进行复合计算,再通过手指的功能系数相乘得到手功能障碍的数据;多个手指功能障碍以各个手指所得的手功能障碍数据相加,则为损伤后手部总的障碍值[10]。
3.3手功能评定标准的法医学价值
手功能具有非常精细,复杂以及运动功能,手部的关节,神经,肌肉,肌腱,血管等损伤都会造成手功能的障碍。关于手功能的评定标准主要以手部截肢、运动障碍的数据进行核算,在鉴定工作中,手功能评定标准主要是用来评判患者手部手术以后的效果以及手功能恢复的一个状态,法医学的鉴定中手功能的评定标准是法医进行鉴定运用的方法,综合评定手部损伤的障碍数据后,客观的评价患者手部功能障碍的程度,可以对处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工伤纠纷等,提供准确的伤残鉴定结论。
手功能评价标准对于法医学临床价值的鉴定提供了依据。早在1990年公安部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人体重伤鉴定的标准》以及《人体轻伤鉴定的标准》来作为伤害案件的鉴定标准,包括“重伤标准”、“轻伤标准”、“轻微伤标准”。对于手部损伤主要是以手指缺失的程度以及手指运动功能的状态来进行描述,如“任何一个手指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或者“一手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手指造成损伤后出现了轻度的挛缩、关节活动受限、手部畸形及侧方不稳;这些制定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方法都被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都是由于我国当时没有成熟的手功能评定标准,对于条款的内容有不平衡,操作性不强,应用标准受到了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11]。因此在2002年3月1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标准,此标准对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比列值评定手损伤所导致的伤残等级。经过十多年的应用,上述条款局限性日益显现,已无法满足日常鉴定,更不能满足手部损伤多样化的评定,因此在2014年,国家发布除了以工伤鉴定标准以外的损伤均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鉴定标准的规定,体现了鉴定标准不断完善、填补损伤鉴定空白的必要性。
4.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手功能障碍的评定指标进行分析与整理后,能够对手功能障碍评定提供客观精准的参考依据;通过对本次案例进行分析,说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对手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具有客观、准确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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