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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确立了审判的中心地位,并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收集的鉴定意见,必须在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加以质证,而鉴定人也必须出庭并以言词的方式作证,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方可成为定案的根本凭证。这也对文件类物证的检验鉴定在程序规范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以司法鉴定机构为视角,以文件检验鉴定工作流程为主线,分析各个环节上影响程序规范性的因素,探讨文件检验鉴定程序规范性的构建途径。
关键词:文件检验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
自我国近代开始对文件检验鉴定学科开始研究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功能不断完善,侦查机关、科研机构、高校以及鉴定机构不断扩充文检队伍,理论上不断得到延伸。但长期以来,文件检验鉴定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并且由于文件物证在检验鉴定过程有着不同于与其他鉴定种类的特点,在实践中多次鉴定、不予采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文件检验鉴定技术的权威性和科学性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确立了审判的中心地位,并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收集的鉴定意见,必须在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加以质证,而鉴定人也必须出庭并以言词的方式作证,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方可成为定案的根本凭证。这也对文件类物证的检验鉴定在程序规范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研究现状而言,虽然在鉴定体系与标准两方面,各方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均给出了许多具有实用价值的规范化建议,但是还是缺乏体系化、针对性,也没有实际操作性的考究。本文将以司法鉴定机构为视角,以文件检验鉴定工作流程为主线,分析各个环节上影响程序规范性的因素,探讨文件检验鉴定程序规范性的构建途径。
在各环节影响程序规范主要因素
1.1 受理与委托
缺乏对检材、样本审查的严谨性。样本即指鉴定人员在发现文件物证所涉及的未知信息时进行比较鉴定的已知标准。对比是鉴定的最基本手段,为了解决文件检验鉴定的问题,大部分人是采用对比鉴别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所以,开展文件检验鉴定,在通常情况下需要准确收集和提交大量符合要求的样本材料。[1]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文件样本的收集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在收集样本环节时,没有严格遵循收集文件样本的原则与要求,无疑会对鉴定人员的工作增加了难度,大量的无用样本也对鉴定人员造成了干扰,影响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也在送检材料的把关程度上严谨性不足。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对所收集的样本,没有完整记录收集的时间、地点等必要信息,易出现部分样本距离案发时间跨度久远的情况,超出了收集样本的要求,增加了鉴定的工作量。在一些收收集样本环节中,一些刑侦人员缺乏文件检验鉴定知识,没有注意保密,在犯罪嫌疑人察觉的情况下收集样本,给予犯罪嫌疑人伪装笔迹的机会,增加检验鉴定难度。还易出现的情况是,送检人提供大量笔迹样本材料,但与检材相重复的字迹却不多,造成了样本材料的浪费,这些都造成了收集的笔迹样本不合格,不仅增加了检验的难度,有时还导致鉴定结论失误。
1.2 检验与鉴定
目前文件检验鉴定缺乏统一的、完善的技术规范。目前的文件检验鉴定技术的规范化研究缺乏在实践上的检验与运用。笔迹是否同一的判断标准受到社会环境中的诸多因素影响,其在判断结论方面往往更难于用统计学方法呈现于公众眼中,而鉴定结论的客观衡量标准也很难确定,因此关于个人写字动作习惯特定性的证明也缺乏具备充分可靠性的统计分析依据。虽然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在二零一零年出台的《笔迹鉴定规范》,已经比较详尽地将笔迹特征进行了分级,并明确了笔迹鉴定意见的类型和判定依据以及笔迹鉴定规范,但没有将其上升到强制性法律的标准层次。[2]在司法实践的操作层面上也未严格遵守规范。
1.3 出具鉴定意见
和传统中国诉讼的重实体、轻程序相似,对司法鉴定亦一直有着重结论、轻程序的思维,这点突出表现在鉴证人员往往把所有精力用作对鉴定结论的评判,而忽略了对鉴定程序的描述不足、不详细对于案件采信的负面影响。[3]各地司法鉴定机构所提交的鉴定意见文书质量也参差不齐,不仅在笔迹鉴定等专业术语的表达上经常出现误差,而且鉴定意见的表达方法也多种多样。
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大小通常由审判人员确定,但作为一种专业知识,文件检验鉴定本属文检人员专长,加之鉴别研究领域的参差不齐,由审判人员评判文件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大小实属困难,同时对文件物证鉴定意见的解读上也有着短板。但在实际中,笔迹同一认定时所采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恰是审判人员的短板问题存在,单纯地按照现行的《笔迹鉴定规范》审查笔迹鉴定意见,审判人员却也很难辨明是否科学合理有效。经研究,裁判文书中在表述采信笔迹鉴定意见时,大多是单纯说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4]或笼统说明检验鉴定程序合理合法等。对笔迹检验鉴定的具体依据,应用的标准是不是合理,运用方法是不是正确等罕有评述。如果审判人员并不掌握最基础的文件检验鉴定理论知识,单从法学层面考察文件检验鉴定意见是根本无法全部探究其证明力大小的。
1.4 出庭质证
从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视角出发,质证制度是指由辩方在法院审查过程中,对出具的证件内容进行对质与核查的一项活动方法。现在,法庭审查中的质证与认证主要就是通过对于不可靠的鉴定结果的排除,以证明已被采纳的鉴定结果并不具有什么问题。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当法官由于没有文件检验鉴定专业知识,[5]而无法顺利对文件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检查时,可利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有效质证,协助他们对文件检验鉴定结果作出取舍。
缺少出庭经验是广大鉴定人员面临的事实。长期以来,因为诸多因素,我国鉴证人员实际出庭率一直非常低,许多鉴证人员很不情愿出庭进行质证,因为这样直接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有影响,也导致了审判人员对于在鉴定意见的取舍方面犹豫不决。近年来,虽然鉴定人出庭率逐渐增加,但质证效果仍不理想。据分析,由于审判员、辩护人、公诉人等的知识限制,造成出庭做证走过场、走流程的情形依然严重,以形式审查居多,对实体审查则无从下手,要么过于信任鉴定人,要么无知或质疑鉴定人,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效果也就无法达到。审理过程中,如没有对辩方的质疑加以合理引导,文件检验鉴定意见经验性较强的特征将被扩大,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从而直接地减弱了辩方、审判方对于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同,从而引发出一系列诸如提起的二审、再审、重复认定、涉鉴上访等法律环节。
在各环节加强程序规范的举措
2.1 受理与委托:加强对检材、样本的审查
严格落实对检材、样本的审查。现有的法律规定对检材受理基本是被动的,缺乏对委托方的制约。受理人必须对办案情况做好记录,并对送检材料质量和样品数量进行认真清点,确保案件的检测材料质量和样品数量等各方面内容均符合规定;着重检验证物箱是否保持封闭状态,开封时保证委托人在场;鉴定人员还必须对案件现场勘察、侦办情况等各方面内容加以掌握,以便为检验鉴定工作提供参考依据,进而提高了文件检验鉴定工作的准确率。除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能直接接触证物以外,所有办案人或鉴定人员都必须防止接触和损毁证物,如此能够较好地保护证物的证据价值,为文件鉴定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受理人员需要向送检单位了解收集样本的方法,并且了解掌握案件前后的文件情况,对案件前后笔迹进行清楚了解,还需要对一些难度大且字迹较少的案件进行原件收取。加强对受理环节的制约,必要时纠正委托人对文件物证的草率态度和不当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对提升鉴定质量、增强采信几率有着重要作用。
2.2 检验与鉴定:完善文件检验鉴定规范
文件检验鉴定领域中不乏鉴定准则或标准的存在,而实际能够引导文件检验鉴定工作走向规范性的研究与探索也不少。要制定比较统一、强制性、具体性的文件检验鉴定标准和规范,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在用作鉴定依据的文件特征的类别、名称和价值地位上统一,同时要制定比较明确的文件特征数量、品质评定规范;二是鉴定意见的类型区分必须清楚、统一并满足于诉讼举证的需要;三是适当量化各种类型的文件鉴定意见评判标准,便于实践层面上的操作应用;四是在鉴定行业里积极采纳意见并合理完善,增强确立的文件检验鉴定标准和规范的行业公信力。还要扩大制定标准和准则的主体,广泛吸收全国各地的笔迹鉴定专家参加,而不能局限于某鉴定机构或一个区域范围。最终明确了文件检验鉴定标准和规范后,便采用了法律所赋予强制性的处理方法,确保鉴定规范的顺畅执行。
2.3 出具鉴定意见:增强鉴定意见的可读性
鉴定意见书必须对涉鉴重点问题,作出基本原理、鉴定方法与依据的说明,并取得他人的了解和认可。在保证文件检验鉴别意见专业化的情形下,也需要适度运用相对通俗的语句阐述文件物证检测方法与分析流程,使审判人员能够比较有效把握鉴定过程、检验方法与依据,并在审理过程上将结果传达。鉴定意见,不要单纯只是模板的套用,特别是在分析阐述部分,而必须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翔实可信、有理有据。另一方面,鉴定意见在陈述方面必须严格合理、条理分明,对笔迹特征的对比和判断均须陈述出完整、详尽而具有科学依据的判断理由,揭示鉴别人员的内心判断以及对鉴定结论如何产生确信的过程,从而说明了鉴定程序的正确合理以及对鉴定结论的正确。另外,鉴定意见必须逻辑性强、论据严谨,对检材和样品的检验分析不得有所遗漏,在论述说理时不得只言片语,要说清说透,努力做到层级鲜明、条理清晰。鉴定意见的主要受众群体并非掌握专业的文件知识,即便文件检验鉴定技术一般行外之人很难掌握,但在对鉴别建议书的表达上,应使非专业人士更容易掌握。好的鉴定意见文书应当易于让受众明细检验鉴定的过程、依据和结论,文字清晰简介明了,既能够提升鉴定意见的社会公信力,又能提高证明力,使得文件物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4 出庭质证:提升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力
鉴定结论有相当的专业性,单凭鉴定意见文书中有限的字面信息,往往无法使非专业人士领域的人们完全掌握其的科学依据。假如鉴证人员不到庭质证,那么鉴证结论的公信力就将大打折扣,而审判人员在采信鉴定意见时也就将更加缺乏底气和依据。鉴定人的出庭要兼顾形式到庭和实体质证,使鉴定人出庭的职能得到了应有地发挥。建议制订详尽的鉴定人员出庭程序和出庭审查工作规范,及时出台文件检验鉴定人员出庭工作细则,并开展统一的出庭业务培训,以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力为培训要点,了解掌握出庭必备的法律常识,增强鉴定人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阐述作出鉴定结论的科学方法和依据,让控辩审三方更加信服文件检验技术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参考文献
[1] 笔迹鉴定意见采信实证研究_贾治辉[J].
[2] 王连昭. 我国笔迹鉴定发展历程简述_王连昭[J].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 17(4): 101-104.
[3] 王连昭. 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实证研究_王连昭[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 31(5): 57-64.
[4] 笔迹鉴定意见刍议_关颖雄[J].
[5] 关于笔迹鉴定意见的合理分类及其鉴定标准的再探讨_邹明理[J].
文件检验鉴定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资助课题 2020KFKT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