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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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

蔡银华

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 广东汕头 515041

[摘要]行政处罚公开属于政府规制手段,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安执法、证券管理等领域,其作用是保障私人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满足大众知情权需要。当前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欠缺的问题,使得行政机关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出现滥用权力等现象,无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本文简要阐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法律规制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分层严重的现象,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不论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还是环境、交通等相关领域,都相继出现了影响较为严重的行政违法事件,例如“酒驾导致严重事故”、“三聚氰胺奶粉”等,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近年来,各地行政机关都在充分利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来对相关违法事件进行规制,虽取得了一定的约束效果,但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公开进行规制,故社会大众对于这一问题始终持多方态度。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所谓行政处罚,就是行政主体为惩戒违法行为的人并使其今后不再犯罪所采取的多种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目的是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我国的行政处罚具有对象性、制裁性和目的性,只有各地行政机关才能行使,处罚对象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且制裁手段除刑罚意外,其目的主要是惩戒和教育。

行政处罚信息指的是最初行政处罚行为之后的事实陈述,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信息、行政机关的处罚信息,属于一种对行政相对人的制裁性信息,会涉及到当事人的不光彩事实,公开这一信息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公民知情权、巩固政府公信力、树立公开透明形象所采取的行为,常见的信息公开方式有两种,一是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信息披露,这种信息一般都是与其具有直接相关性的;二是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不具有对象性[1]。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明确指出应该有政府公布的信息,但对于公布对象则没有明确要求,信息是否公开也只是笼统的提到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一句话。

总的来说,当前法律方面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并没有明确定义,使其在各种言论和时间中杂乱无章,例如公布不利信息、披露违法事实、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等,大致上来说它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类型,具有行政性、单方性和外部性,但也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地被看做是政府信息公开。

二、规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首先,规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有助于满足公民知情权需求。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公民,公民可以行使监督权,其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行使知情权,因此现代民主制国家也认为公民知情权是一种基本权利,而在公民知情权中必然也包括知晓政府信息的权利,通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则可以有效满足公民知情权,亦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规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有助于有效监督行政机关,是有效限制公权力的一种方式,如果没有有效规制,便是给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社会公众行使公众监督权,而通过有效规制手段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又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进而提高行政透明度。

再次,规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利。由于当前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很多,常常会涉及相对人的隐私信息,而这些隐私信息属于个人私法范畴,应当由公民自主支配,行政机关在处理隐私信息时应当将其转化成政府信息再进行储存使用。在政府职能和信息技术共同发展的今天,行政机关公开处罚信息一方面要保障信息的互动性,另一方面也要确保信息的不过度公开,侵犯到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信息公开进行规制,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2]

最后,规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社会大众公共利益,因此如果将选择权都交给行政机关,会出现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放弃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这样的代价未免过大,而如果选择社会公共利益,必然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特定权益,给其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由此可见规制的必要性,尤其是面对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特殊领域,务必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三、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要强化知情权保障,可以帮助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完全融入法律之中,借助宪法的最高地位,将公民知情权具体明确的纳入宪法中,既可以确保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有据可依,又可以以此来约束自己,避免人为因素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伤害。其次是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可以从立法方面入手,让信息公开的整个过程都具备明确法律依据。当前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范畴,且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来设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使其法律文件高于政府信息公开,则很容易在实践过程中出现法律适用性问题

[3]。由此可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完善十分有必要,且应当在与政府信息公开保持同一地位的前提下表明其特殊性,要设定在高位阶法律之下并做进一步细化。

(二)明确权限和实施主体。

当前我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仅缺乏统一法律规定,部分法律规范条文中还有冲突现象,故建议应当在正常信息公开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当行政相对人需要行使救济权利时也能及时找到侵权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机关要公开本来不应当公开的处罚信息,则需要出示理由并申报上级机关审查[4],作为行政相对人要明确知晓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如果不同意可以向行政机关出示合理缘由,由行政机关参考理由最终决定是否公开,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一点,要重点关注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明确信息公开的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以下四个环节,即明确启动方式、建立听证程序、明确公开时限并建立监督机制,其中启动方式一般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由社会公众评价处罚信息并对行政相对人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听证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梳理处罚信息相关依据是否合理合法,并给予行政相对人申辩机会,使其深刻反省;公开时限的明确需要根据处罚信息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度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警示效果,并根据相对人的表现考虑信息公开后是否可以撤回;监督机制的建立主要是针对相对人受损的权益,要确保权力和救济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倪方方.江苏出台"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J].政府法制,2019(16):1.

[2]陈永远.从一则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说起[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8(2):2.

[3]唐可昕.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几点思考[J].市场监督管理,2019(15):2.

[4]左迺谦,曲世友,刘纪达.零售商与制造商绿色产销模式中的环境规制策略研究——基于演化博弈视角[J].预测,2021,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