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的、明示的、典型的自认形态在实务中并不多见,通常出现的是非正式自认。只有通过参考国外相关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国情,才能对诉讼外自认的性质和识别标准进行界定;对拟制自认的法律效力和完善方案以及附限制自认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正确分析和判断。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