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化常识题命制失误例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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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化常识题命制失误例谈

缪中兴

福建省柘荣县第一中学 福建 柘荣 355300


摘 要:作为全国卷近几年的固定题型,古代文化常识题也成为许多地区语文试卷的必考题型。然而,古代文化中地理、科举、官制、称谓等方面的很多概念,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其内涵、用法常有非常复杂的沿革。如果忽视这种复杂性,试题命制就可能出现张冠李戴、以偏概全等失误,既极大影响了测验的效度和区分度,也带给学生不准确的文化信息。

关键词:文化常识 命题 失误 沿革


近年来,传统文化教育越来越受重视。自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1]以来,中共中央多次以文件形式强调传统文化的教育。2014年,教育部颁布了《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同年,考查古代文化常识的客观题现身于全国大纲卷,此后便成为全国卷的固定题型。

在新的高考评价体系和课程标准中,古代文化常识既是高考评价体系“一核四层四翼”中的语文学科必备知识之一[2],又是语文学科核心素养“文化传承与理解”的重要部分,在教学与考试体系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考查古代文化常识的客观题自然成为许多地区高中语文试卷的必考题型。

然而,就笔者所见的各地试卷而言,该题的命制情况并不尽如人意。表现有三:

一是偏重政治领域,造成考查的广度不足。

二是考点过于艰深,脱离了“常识”范畴。

三是忽视历史沿革,张冠李戴,以偏概全。

前两点,已有不少专家同仁专文论述,本文不再赘言。笔者认为,第三点比前两点更值得重视。因为前两点只不过是考查的范围与深度不甚妥当,而第三点则极大地影响了测验的效度和区分度,构成了一种荒谬的“负筛选”——许多对古代文化掌握得更精准的学生,恰恰由于考虑得更全面、更精确而无法得分。这就与《中国高考评价体系》所强调的“服务选才”的核心功能严重背离。

这类题的命制失误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忽视地理的沿革

在中华浩浩茫茫的历史演进中,地域、政区等地理方面的沿袭与变革层出不穷,所以很早就产生了“沿革地理”这一专门学问。对于古代地理概念的命题,如果没有谨慎考虑选文所涉的具体时代,就容易选用错误的解释,混淆是非。

该类命题失误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对地名的解释有误

早在2000多年前,地名的沿革现象已为古人所重视。成书于公元105年的《汉书·地理志》就对40多个地名的沿革进行了阐释。此后,有关地名沿革的著作层出不穷,可见地名沿革现象之盛。命题时如果对此不加注意,就容易张冠李戴。

如福建省某市质量检测卷将“古代中国划分的九个区域之一”作为选文中的“兖州”的正确解说。然而,该题所涉的事件为唐末军阀朱温攻兖州一战,彼时的兖州与“古九州”中的兖州大不相同。“古九州”中的兖州是一个模糊的地理概念,大致横跨今河南、河北、山东三省的部分地区;而唐末的兖州则是一个范围明确的行政区。根据《旧唐书·地理志》的记载,其治所设在瑕丘,领任城、瑕丘、曲阜、泗水等县[3]。命题者对“兖州”这一地理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内涵缺乏了解,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

又如内蒙古某旗期中考试题将《隋书·李彻传》中的“并州”解释为“古九州”中的并州。其实,隋代的并州仅仅包括太原,而“古九州”中的并州地域则远大于这个范围。据《周礼·职方》的介绍,在“古九州”中,并州的范围不仅包括太原盆地,而且向南直达河洛,向北远至大漠。

(二)对行政区划的理解出错

我国古代的行政区划制度多有更迭,概而言之,有四个阶段:秦汉的郡县制,东汉末至南北朝的州制,唐宋的道路制,元明清的行省制。在不同阶段,同样的区划名可能代表完全不同的概念内涵。命题者如不注意这一点,就很难避免表述上的错误。

如辽宁某地高三开学检测试题将《晋书·刘弘传》中的“守”解释成“州府地方长官”,这就不恰当。在选文中人物所处的西晋时期,“守”的正确表述应为“郡的长官”,而非“州府地方长官”。因为在西晋时期,“州府”和“郡”是截然不同的。

西晋时期的“州”是“郡”的上一级区划,一个州可以辖多个郡,即《晋书》所谓的“州以监郡”[4],其行政级别相当于唐朝的道、宋朝的路,其长官为刺史,并非“守”。

“府”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划被正式设立,是在唐朝[5];而在晋代,虽然“府以统州”[6],但这个“府”的性质是行政机构,而非行政区划;其长官是都督,也非“守”。


二、忽视科举的沿革

  科举制度从隋唐到清末,延续一千多年,无论是考试内容还是组织制度,都存在时代性差异。在这个领域,命题者最常见的失误是:以明清两朝的科举知识来解释唐宋时期的科举名词。

  如海南省某地高一期中考试试卷将《宋史·侯蒙传》中的“进士及第”解释为“一甲三名……即状元、榜眼、探花”。事实上,宋代的“进士及第”与明清时的“科举殿试时的一甲三名”不同。最显著的差别在于两处:

一是等级。宋代的“进士及第”并非仅指殿试的第一等级。譬如《事物纪原》记载北宋淳化三年的进士等级是“第一至第二等赐及第,第三、第四赐出身,第五赐同出身”[7]

  二是人数。宋代的“进士及第”远不止三人。以宋哲宗元祐三年殿试为例,当时“赐进士李常宁等二十有四人及第”[8]

侯蒙是在北宋元丰八年考中进士的,而北宋这一时期的科举等级评定制度是以第一、二等为“进士及第”,而非“一甲三名”。


三、忽视制的沿革

职官制度作为古代文化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朝代更替之间屡有大变。如“侍中”在秦时仅为丞相之属员,在南朝则往往贵为事实意义上的宰相;“行”在汉魏之时指以低官兼任高官,唐宋之际却指高官兼任低官;“假节”“持节”的权力在三国时并无明确的高下之别,而在晋朝则等级分明……即使在同一朝代,官制亦常有更衍。如西汉的刺史,从监察官渐渐演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唐朝的节度使,由单纯的武官渐成兼军、政、财、监察各项权力于一身的地方巨头;宋代仅就宰相制度的大变动就多达五次;明代本设有中书省而后又撤销,而分权于六部,等等。

所以,对官制的命题表述应慎之又慎,详细考察其所朝代、时期,确保表述的准确。稍有不慎,就可能留下令人遗憾的瑕疵。

如广东省某市高三调研卷将《周书·贺若敦传》中的“仪同”解说为“享有与‘三公’同等的待遇”,就不甚妥当。命题者混淆了不同历史阶段的“仪同”。文中所涉之事发生在西魏时期,该时期的“仪同三司”与汉朝的“仪同三司”并非相同的概念。

属性上看,汉代的仪同三司是一种待遇规格,西魏时的仪同三司则是官职名称。

地位上看,汉代的仪同三司待遇比于三公,西魏的仪同三司则是府兵制中24个“开府府”所统领的“仪同府”的主管将军,位在“开府仪同三司”之下,地位与三公有一定的差距。例如选文中的仪同三司扶猛就受传主开府仪同三司贺若敦的节制。

当然,仪同作为官职这一知识点实属生僻,本来也不宜作为语文试卷中文化常识的考点。


四、忽视称谓的沿革

古代称谓种类繁多,数量甚巨,沿革的情况纷杂迭出。

有属性类别的变化,如“郎”本是职官称谓,渐变为对男子的美称;“兄”本只是亲属称谓,渐变为朋友之间的社交称谓。

有使用对象的变化,如“朕”本为普通的自称,而后变为皇帝专有的自称;“婴儿”所指的范围本来包括从刚出生至十几岁的小孩,而后变为指一周岁以内的孩子。

有感情色彩的变化,如“小姐”本用于称呼娼妓、女婢之类被古代士大夫所鄙视的女子,到宋末元初则变为对官家富户未出嫁女子的敬称。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命题时若不加详察,便可能表述不当。下面以命题者频繁考查的古人的“表字”为例,谈谈这方面的问题。“表字”所涉的知识点一般为两个方面:

  (一)取字的时间

如河南省某地高二期末试题对《宋史·文天祥传》中的“字”解说为:古代男子20岁取字,女子15岁取字。这是许多命题者的惯用解说。这种表述是以《礼记·曲礼》的“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许嫁,笄而字”为依据的。然而,成年取字之俗并不贯穿整个古代。

细心的学生只要读过《红楼梦》《三国演义》等古典名著,就可能发现这一点。比如宝黛初会之时,宝玉就询问未成年的黛玉的表字,可见未成年就取字在曹雪芹所处的时代已是常见现象。未成年的秦钟表字“鲸卿”可为佐证。《三国演义》中也有“马超,字孟起,年方十七岁”“曹丕,字子桓,时年十八岁”之类的人物介绍。

在该试题选文所涉的宋代,亦多有未成年而取字之例,如周必大为年仅十岁的晁百谷取字为“元归”,黄庭坚为余景中年仅六岁的儿子取字为“莘老”,等等。

  (二)称字的情况

对于称字的情况,命题者往往表述为:“对平辈或尊辈称字出于礼貌和尊敬。”这种一刀切式的表述是值得警惕的。

事实上,如果选用北宋之后的史传作为试题材料,皆不宜采用该种表述。因为,对尊辈称字“出于礼貌与尊敬”的这种观念在宋代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至南宋时期,呼尊辈之字已被认为是不敬。这在南宋人的笔记中是有明确证据的。如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中记载,当时只有平辈相交才称字,对地位稍高者,便不敢称字。赵与时亦在《宾退录》中提及,当时如果后辈敢称前辈的字,多半就要受指责。此风延及此后的朝代,许多文学作品皆可为证。如明代历史小说《东周列国志》写到齐桓公要求国民称管仲之字时,就需要特别解释古人以称字为敬;明代笔记《古今笑史》中感叹,古时“称字为贤”的做法,已难以向世俗之人说明白了;清代笔记小品《子不语》中则有关帝因有人当其面呼刘备之字而勃然大怒的故事。


五、忽视谥法的沿革

谥法是古代礼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折射了不同时代的政治特点。不同时期,在谥号的字数、赐谥的资格、给谥的程序、获谥的比例、恶谥的有无等诸多方面均可能有所变化。命制试题时亦须谨慎表达。

如吉林省某市一中测试试题对《周书·韩雄传》中的“谥”进行解说时提到:“一般人的谥号多用两字。”这种说法未免失之于笼统。中国历史上官员的谥号以字数分,可以分为“单谥”(只有一字的谥号)和“复谥”(两字的谥号)。而两字的“复谥”并非历史的普遍情况。由两汉直至唐朝,官员的谥号以“单谥”为多;从宋至明清,两字的“复谥”才占据主要地位。

回看试题选文所涉时代,是南北朝时的北周。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戴卫红研究员的统计,北周有谥号可查的大臣中,单谥(包括“单谥+爵号”者)118人,复谥(包括“复谥+爵号”者)者21人[9]。选文的传主韩雄谥号为“威”,正是单谥,恰可为证。


六、忽视典型特例

某些文化概念由于政治、民族等特殊原因,出现了一些特例。这些特例在一般情况下本来无关宏旨,然而在试题选文所涉的历史背景中却可能有比较醒目的体现,命题时如果不加以考虑,就可能引发争议。

如在2015 年高考新课标Ⅰ卷的答案解析中,对《宋史·孙傅传》中的“太子”解说为:太子仅指帝王儿子中确定继承帝王之位的那一个,不能指其他儿子。这个常识考点,对于普通考生而言并不难。但文本所涉的时代为宋金战争时期,恰恰存在“太子”这一身份的特例。考生如果熟知这段历史,答题时就会遇到不应有的麻烦。

在辽、金、元政权建立的初期,都存在过将其他皇子称为“太子”的现象。在宋人典籍中,金太祖就有五位“太子”[10];试题选文中统率金军的“二酋”恰恰就是其中的“大太子”完颜宗翰、“二太子”完颜宗望。诚然,这只是因少数民族统治者对汉文化了解不深而造成的特例;但是这种特例由于岳飞抗金的历史和“说岳”系列作品的影响而传播甚广,知者甚众,岳飞的主要对手——金兀术(完颜宗弼)的“四太子”身份更是为人所熟知。如此颇有影响的特例是命题者需要加以考虑的。如果在选项中加上“汉族政权”之类限制,就可以避免这种特例的干扰。


结语

文化常识题的命制,态度上应小心谨慎,对概念内涵和用法的沿革详加考证;表述上要力避争议,注意增加必要的限定性成分来保障表达的准确。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考查的科学性,保障测验的效度,更好地引导教与学。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J].人民教育,2010(17):3.

[2]张开.基于高考评价体系的语文科考试内容改革实施路径[J].中国考试,2019(12):21-25.

[3] 刘昀.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1446-1447.

[4][6] 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1987.

[5] 梁励.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沿革述论[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85.

[7] 高承.事物纪原[M].中华书局,1989:170.

[8]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9958.

[9] 戴卫红.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谥号用字——魏晋南北朝官员谥法、谥号研究之二[J].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10(4):17-21.

[10] 岳鹏.宋人所记金初“太子”辨析[J].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4):51-55.


作者简介:缪中兴(1983.4—),男,汉族,福建福安人,本科,高级教师。研究方向:高中语文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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