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 412007
摘要:死刑的废立一直是学界探讨的焦点,死刑并不仅仅只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它可能会造成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家庭,判处独生子女死刑相当于对这个家庭判处了死刑,这种对无辜者的殃及效果是值得我们法律人考虑的。本文以古代存留养亲制度为原型,在分析了药家鑫案后,吸取各学者的观点,结合自身所学,论述了死立执对独生子女的适用制度。
关键词:存留养亲,死刑立即执行、殃及效果、独生子女
一、概述
(一)、存留养亲制度
1、存留养亲制度的内涵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被判处死刑、流刑或者徒刑的罪犯,倘若其直系血亲尊亲属存在年老、重病或者残疾等情况而无人奉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准暂时免于死刑或者改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它既是儒家孝道文化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从魏晋南北朝开始到清朝末年,存留养亲制度在我国一共延续了一千四百余年。
2、存留养亲制度的适用条件
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存留养亲制度有着十分严格的适用条件。首先,罪犯须是家中独子或"家无成丁者",且所犯罪名一般为"非常赦所不原"的死刑或徒、流刑。其次,罪犯所奉养的亲属须为年老、患有重病或者残疾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如父母、祖父母等,且其无成年子孙和近亲照料。最后,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罪犯才能够准许留养。
3、存留养亲制度的分析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为了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而创设出的一种极具特色的死刑和流刑的免死、免流制度。在中国存在的时间长达一千四百年之久,这其中体现了中国人对天理和人性的追求,尽管这项制度本身在封建制度之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这并不妨碍对这项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的探讨。
(二)、殃及效果
殃及效果在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朱苏力教授曾在《从药家鑫案看刑罚的殃及效果和罪责自负》一文中,做出过如下的阐述:刑罚可能甚至难以避免,波及、连累冲击直至殃及无辜的他人。邱兴隆教授认为朱苏力教授所说的殃及效果属于刑罚的副作用或者消极效果之一。是死刑的诸多虽然不可欲但又不可避免的消极效果。两位教授的观点看似争锋相对,但是他们都没有否认一点,就是死刑必然会给无辜者带去无法弥补的伤痛。因而,本文关注的是公正惩罚可能给无辜者带来的重大乃至灾难性的影响。
(三)、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是我国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近年来,我国正在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罪名,很多金融、财产型犯罪的死刑被取消,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已经信用证诈骗罪等十三个死刑,占中国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这也说明我国逐渐在减少死刑的适用的范围,但是我国死刑的减少主要是在具体罪名而言的,但是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死刑是否应该被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没有关注,因此,笔者主要关注的是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应该对独生子女的适用。
二、药家鑫及其分析
(一)、案件主要经过
2010年,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莱汽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的途中,将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随即持刀将被害人连捅六道后逃逸。逃跑途中又撞伤两人。
(二)、案件分析
药家鑫被判处死立执,看似药家鑫的行为由其自己来承担了,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然而,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同时也意味着药家便绝后了,朱苏力教授认为这有违罪责自负原则。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独生子女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仅是对该个人判处了死刑,同时也是对两个家庭或至少一个家庭判处了死刑。中国人向来主张: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独生子女被判处死刑,而他的父母却要遭受这中结果的殃及,这并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威严,甚至于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法律对人性的冷漠或者说法律对人性的漠视。在法制体系不完善的古代尚且有"存留养亲"的规定,为何在法治体系逐步完善的现代却没有类似的规定?朱苏力教授得出一个结论:因为国外没有。我国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很多是通过法律移植完成的,因而我们更多研究的是国外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如何适用却忽略了我国古代存在的制度是不是应该被继承的问题。
三、独生子女免死制度
(一)、背景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即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这项政策在我国持续了近40年的时间,以至于"只生一胎"的观念深入人心。独生子女这个群体已经不在是个别群体,涉及到独生子女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法律人去探讨并解决。
(二)、制度设计
笔者的建议是讲独生子女免死的制度列入刑诉法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中,这样做的好处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不用对刑诉法进行修改,在程序方面相对而言比较简单,而规定在死刑复核中,更能体现出对于死刑的审慎以及避免下级法院因为独生子女免死制度而滋生腐败。
(三)、制度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
独生子女免死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有直系长辈、没有直系晚辈、一审被判处死立执的独生子女。有直系长辈、没有直系晚辈,加入这个限定条件是因为,如果有直系晚辈,那么家族并没有到断子绝孙的地步,那么即使被判处死立执,那么对家庭的伤害并非到灭顶之灾的地步,还有直系晚辈可以抚慰长辈的情绪。
2、适用程序
结合朱苏力教授的设想,可以做出如下设计。在一审期间,不考虑独生子女免死制度的适用情形,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按照犯罪分子的罪行依据实体法做出判决,即对犯罪分子判处死立执。在犯罪分子上诉后(如果犯罪分子不上诉,可以由犯罪分子的父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考虑犯罪分子父母的请求,依据规则和法定程序免除死立执,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二审中适用并且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因为需要以此来防止该制度的滥用,防止滋生司法腐败,并且也可以防止一审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受民意或者舆论的影响,有助于一审法院的独立居中审判。
3、限制条件
独生子女免死制度继承了"存留养亲"制度的内核,因此一些极其严重的犯罪是不应该适用该制度的。限定条件有:第一,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适用该制度。此时犯罪分子的罪行已经严重侵害了国家基础、社会基础,因而不适用。第二,犯罪分子在二审判决前,有直系后代出生的,不适用此制度,此时已经失去了适用该项制度的基础。第三、以直接故意的心态严重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第四、对于双亲已故并且没有直系长辈需要赡养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第五、对于已生育子女的独生子女犯其他死罪也不适用。
四、结语
死刑的废与立的辩论在中国已经存在了许久,从中国逐步减少死刑的罪名数量可以看出,我国是在逐渐削减死刑的适用,但是死刑的最终废除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毕竟死刑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之久,这种因果报应、杀人偿命的观点早已深入人心,想彻底的从制定法层面去除死刑,还需要法律人的努力。本文也仅在此之前提出一种限定了适用对象的死刑限制制度,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法律的实施不能缺少了对"天理"、"人情"的考虑。法律的文本是冰冷的,但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的使用者以及诸多法律人是有温度的。
参考文献:
[1]邱兴隆. 撩开刑罚的面纱——刑罚功能论.法学研究,1998-11-23
[2]朱苏力. 从药家鑫案看刑罚的殃及效果和罪责自负——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 名家论坛(一),法学,2011-06-20
[3]邱兴隆. 就独生子女免死对苏力教授说不——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 名家论坛(五),法学,2011-10-20
[4]王玮. “药家鑫案”网络报道的传播效果研究. 湖南师范大学,2015-05-01
姓名,杨浩鸿199701;性别:男;籍贯:甘肃省兰州市;民族:汉族;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本科毕业于上海队在经贸大学;研究方向: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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