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值合理性”和“选择意识”的重视是哈贝马斯合理性概念的价值追求所在。在哈贝马斯看来,哲学自形而上学、黑格尔之后,正在向合理性理论归拢,这就赋予合理性以哲学准绳的使命,一切形态的哲学理论必当接受合理性的审视。康德、罗尔斯的道德义务论以不同的方式宣示着其理论的普遍性,但经由哈贝马斯合理性概念的审视之后,他们立论前提的“工具性”、“封闭性”和“主体性”等有限性特征暴露无遗。由此可见,把立论前提置于“开放性”和“主体间性”之上,有助于促进义务论的普遍性重建。
道德与文明
2008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