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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剧烈变化,实体企业的经营风险不断加大,而投资收益率却不断降低。与此同时,金融领域的投资回报率不断上升,企业管理者为实现股东价值和股票期权价值的短期最大化,开始以金融资产投资替代实体经济投资,导致大量资本脱离实体企业主营业务,跨行业进入更高收益的金融领域,金融资产在企业资源配置中的比重越来越高,产生了企业“金融化”的现象,整个社会经济也呈现出“脱实向虚”的趋势。在实际经营中,企业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融资约束困境,往往会配置一些具有较强流动性和变现能力的金融资产作为货币资金储备,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预防企业现金流波动和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但企业过度金融化会挤占和压缩企业的实体经济投资,减少创新投入,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同时,金融资本的大量投入还会导致实体经济萎缩,使金融陷入自我膨胀的循环,加剧整个社会经济的“脱实向虚”,这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增加经济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最终危害经济的健康运行。基于此,本篇文章对数字金融平台的信义体系构建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数字金融平台;信义体系;构建方法
引言
近年来,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的增长,加速了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进程。投资结构和金融信息类别的复杂性促使个人投资者对金融信息服务的需求更加旺盛。当前,金融信息服务种类多样,特点各异,而商业银行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因较强的专业性、个性化服务,现已成为用户获取金融信息的主要渠道。然而,大多数平台功能较为基础且区分度不大,随着用户发展趋于饱和,吸引新用户的成本要远远高于维持老用户的成本。因此如何提升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增加用户持续使用意愿,成为了现阶段必要的研究课题。从用户感知角度出发,分析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的各类持续使用意愿价值和风险影响因素,提出相应的平台建设决策建议,有助于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在金融市场中维持较强的竞争力。
1数字金融概念
从从业者的角度来看,数字金融是指通过移动电话、私人电脑、互联网或卡片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这些均与可靠度高的数字支付系统相关联。同样,数字金融在麦肯锡公司的报告中被定义为“通过移动电话、互联网或卡片提供的金融服务”。数字金融包含了金融科技企业和新型金融服务供应厂商提供的多种多样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相关金融应用软件以及同客户沟通交流服务的新模式。当前数字金融仍没有一个标准定义,但一部分已达成的共识是数字金融包括所有产品、业务、技术和基础设施,能够使个人和企业通过更便捷的互联网得到相关支付、资金存储和信贷服务,无需在线下到银行网点或和金融服务供应商进行交易。在欧洲,互联网在银行业已经成为了广受认可的一种分销渠道,传统银行和新兴金融进入者都发现了互联网相较其他渠道而言所具有的有效性。利用数字平台提供金融服务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在减贫和促进发展中为经济体的金融包容性方面做出贡献。在通常的情况下,数字金融服务涵盖以下三个主要部分:数字交易平台、零售代理商和客户、代理商使用设备(最常见的是手机)。要使用数字金融服务,用户需要有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者获得批准使用的第三方账户,并且账户中有可用资金或能够透支,通过包括移动设备、个人电脑或互联网在内的数字平台进行现金支付或接收收入。
2平台金融蕴藏的主要科技风险
首先是数据安全风险。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在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之后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成为数字时代的驱动力,数据的价值也导致平台金融企业对数据的过度采集和过度使用。出于商业利益,平台金融企业热衷于搜集、挖掘和使用客户信息,客户的个人信息、声音、表情和行动轨迹等都被实时记录,以至于我们在生活中的一举一动都在未经允许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采集、存储。平台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自然语言识别等技术对获取的数据进行分析、整合,利用本来毫不相关的、零散的信息碎片,拼凑、还原出个人信息,暴露客户隐私。基于这些信息进行客户画像、开展信用评级,推送产品、广告、新闻等,以达到影响客户行为、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其次是伦理道德风险。算法决策在很多时候是一种预测,用过去的数据预测未来的趋势,算法模型和输入数据决定着预测的结果,因此这两个要素也就成为算法歧视的主要来源。一方面,算法是设计者、开发者的主观选择,设计者和开发者可能将自己的偏见嵌入算法之中;另一方面,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也会影响整个算法决策和预测的准确性。如果训练数据本身是具有歧视性的,那么用这样的数据训练出来的结果自然也会带上歧视的影子,例如大数据杀熟,可能就是算法对熟客的一种歧视。算法可以通过反馈修正偏差,也可能通过反馈强化偏差,将错误放大,从而最终产生错误的结论。算法的“茧房效应”会限制客户对信息的自由选择,将客户置于算法建立起来的泡沫之中,只接触到自己喜欢或认同的内容,从而给客户造成自我封闭和偏见,进而影响客户的思维模式并可能扭曲客户的认知,不利于客户的长远发展。
3规范数字金融平台的信义路径
首先,在信义关系的形成上,不论是服务投资者的前端平台、服务金融机构的后端平台还是多功能全方位的全端平台,其具有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经纪人以及金融中介身份中的一类或者几类,平具有基于用户授权的从事金融活动的自由裁量权,因而与平台用户产生广义信义关系,甚至可以表现为狭义信托关系。这一关系是数字金融平台承担信义义务的前提。其次,传统上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样适用于数字金融平台,只是在具体要求上呈现出创新性和多元性,同时反过来充实了传统信义义务的内容。忠实义务要求平台不能自我交易、夺取机会、秘密获利,注意义务要求平台需要按照用户最佳利益行事,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这种信义义务并非仅仅是道德性要求,其法律属性同样重要。因此,数字金融平台不仅须在技术手段上不断创新,而且要在法律满足对用户画像的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禁止算法黑箱的要求、履行KYC流程等。再次,我国对数字金融平台信义义务的要求仅散见于规范性文件中,目前仍然欠缺体系性和全面性。由于信义义务的原则性要求较强,还应注意如何落实到具体规定和可操作性要求上。因此,本文主张应在法律规范中明确数字金融平台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关注其在违反信义义务时的私法后果,鼓励监管机构和用户追究平台的信义责任。例如,监管机构可撤销平台资格,同时明确用户行使归入权的条件,充分发挥信义责任的救济功能。数字金融平台的信义体系构建,也须结合技术实践不断探索,致力于为数字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风险预防和救济路径。
结束语
互联网数字科技巨头以支付为演进,进行数字化金融服务,形成了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科技平台,在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滋生了风险隐患。在金融监管上,要从源头上加强对数据信息安全的监管;提高资本金要求;发展金融监管科技,进行智慧监管。通过建立系统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将金融科技平台纳入有序的发展管理中,以促进国家数字化金融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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