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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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张君想

河南科技大学 河南洛阳 471023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各个国家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新个税法较之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因为高校教师随着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变化,而其税收收入的构成内容则也随之更加复杂了,也就将会使得对该收入群体税务的筹划工作显得更加较为复杂繁琐。因此如何在新个税法的规定下减轻纳税负担,提高高校教师实际所得收入是本文将要重点论述与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

引言:2019年,新制定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法(下文又称"新个税法")已启动实行。改革后的新个税更好地调整了收入分配结构,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负荷,同样也加大了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量。科教兴国的重要战略发展方向提出以后,党和国家逐年加大教育投入教职工综合收入水平也大幅提高,同时高等学校教职工的收入类型也具有多元化特点,使得个人所得税筹划与管理有较大的空间。合理运用新个税优惠政策比去行节税措施能够更有效地增加教职工的实际收入,使国家的再分配合理化,最后达到共同富裕。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意识不足

宪法规定每个中国公民基本的义务是纳税,而高校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在法律界定的范畴中实行纳税筹划来减少高校教职工的税收负担,是高校纳税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然而,部分高校教师仍保持报送多少金额、他们就承担多少金额的心态。部分教师对税法的内没有充分的了解,从而选择了不合理合法的筹划方法,成了偷税漏税,不仅个人未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还给个人和高校带来了声誉损失。

(二)月收入不均衡不易进行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与其他企业员工的工资发放具有较大的差异,其明显具有不均衡性。当前大部分高校高校教师根据教学要求,每个月课时不同,部分学校每学期末(1月或7月)再统一计算整学期的课时绩效,导致教师各月的工资水平不一致。另外寒暑假的存在也会导致各月工资差异较大。在这种情形下,采用的税额就会呈现个月份略高,在其它几个月份可能就不能充分使用相应的税收,从而造成税收优惠使用上的浪费。

(三)政策理解不到位纳税筹划能力弱

财务人员对于新个税的了解不到位,政策把握能力有限,他们的能力现在仅可满足学校职工薪资发放的需求,但无法依靠现有能力科学筹划全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各地税务机关会组织纳税筹划相关培训,学校财务部门人员也会参与活动,但是培训并不能给予高校财务人员事务方面的指导。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举措

(一)提升自主纳税意识

要想真正地实现减低税负压力。就要解决税收政策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一方面加强对个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将税务筹划理念与风险贯彻到所有教职工中,使其明确自己的纳税责任及税收优惠权利,同时对清晰认识到偷税漏税等违章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与危害。另外,学校还要主动联系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线上+线下"的宣传辅导模式,营造和谐的宣传气氛,使得教职工的自主纳税意识得到大幅度提高。

()调整工资发放时间

教师和其他公司员工纳税最大的不同便是由时间差异加上寒暑假的存在,所造成的每月薪水不均衡。教学补助的发放日期通常为三到六月以及九到十二月,也正是教师讲授课程的主要时间,而高校其他补助的发放日期通常是在一月或者七月,也正是学校学期的结束时间。假如将这些津贴与课时都在一年中进行了分摊的话,就能够相应稳定了教师们每个年的收入情况,从而降低税负,把税金抵扣较好地利用起来。

()加强对财税人员的培养

学校不仅要定时组织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人员开展知识培训,进行政策研究或讲座,掌握最新个税法的改革情况和其在实际运用中的完美方式和注意事项等,并有责任协助高等学校的教员工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在确保学校教员工缴纳科学合理、正常的税收基础上,达到最优化节税总体目标。

()优化纳税筹划方式

1、通过年终奖避税

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提出了二种全年一次奖励的计算方法,即按分别计税方式和纳入综合个人所得税收入进行计税方法。目前大多数的学校都将年终奖认为是按每月的工资报酬收入计算综合我国所得税,最后再由所在单位进行代扣代缴。因此一般来说,年终奖应与余税后绩效工资的变化方向相同。然而有时明明拿到的年奖金比其他人多,可是现实到手数额却比其他人还低,而造成这个怪异现象产生的主因就是年终奖发放时出现了六大纳税盲区:36001元~38567元、14400131元~160500元、300001元~318333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元、960001元~1120000元。因此高校生为了避免年终奖个税陷阱,在每年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规避这六大"无效区间",以避免年奖金增多,而实际实得收入却减少的情形。

2、通过税收优惠避税

学校应利用地方的税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针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引导教职工根据实际收入情况,进行安排筹划。如:各个学校都会设有许多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校内的许多专家学者也都获得了国家奖励和津贴。新个税法中规定,科学技术、专利等符合国家办法的工作奖励免征所得税。此时,学校财政部门就应当梳理出符合免征条件的职工名录,以支持教职工最大限度地利用所得税红利,以增加员工实际可支配收入。

3通过员工福利避税

大学教职工收入主要为基本工资、科研奖励、各种补贴金、加课费用、课时费、评审费用等。工资薪金是由学历、职称等决定,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因此按月发放收入金额基本不变,纳税筹划空间不大。但是可以将部分可福利化薪资福利化,在不减少教职工收入的基础上,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减税目的。例如:高校可以将日常工作相关的支出直接给食堂、通勤车等合作单位,将部分工资费用化,纳税基数因此减少,减轻纳税负担。比如:高校一职工工资为7000元/月,餐补700元,通讯补贴200元,则可以不再将这两笔费用计入薪酬,而是通过单位直接代缴话费、提供员工餐,以实现节税的目的,保证教职工实际收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高校教师的薪金所得税筹划既有更大的空间也有更大的挑战,由于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形式多样化,可以采取合法手段,通过调节工资发放时间、年终奖、税收优惠、员工福利等多方面开展纳税筹划,以减轻教职工的纳税负担,实现个人与高校的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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