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盛司法鉴定所 安徽省芜湖市241000
[摘要]目的:分析探究脑外伤后颅内出血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方法:搜集2021年1月-2022年1月中收纳的脑外伤颅内出血案例60例,对其开展回顾性分析,明确法医的相关鉴定。结果:通过对60例患者的病例情况进行研究,患者均出现了严重的颅内出血症状,其中以外部侵害为主要原因的为52例,占其中的86.67%。以陈旧性疾病或自身因素导致出现颅内出血死亡的有8例,占其中的13.33%。结论:以颅内出血患者为例,大部分患者均为外伤导致的颅内出血症状,仅小部分患者会因为自身疾病出现该症状。
[关键词]:脑外伤、颅内出血、法医鉴定
脑外伤是临床医学中的常见疾病,多是因为患者受外部伤害而导致的症状。其中以颅内出血为最常见的表现症状,其继发性病症往往会对患者的脑组织产生严重伤害[1]。而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对颅内出血的产生原因往往会涉及到患者的外部伤害和内部疾病两方面。为了探究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本研究对现有的脑外伤后颅内出血症状的法医鉴定结果进行分析。
1 一般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选择了在2021年1月-2022年1月中收纳的脑外伤颅内出血案例60例,其中男性35例,女性25例。年龄在17-67岁之间,平均年龄为(44.31±5.36)岁。其中交通事故47例,工伤2例,其他11例。所有收集的案例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颅内出血情况。
1.2方法 为保证真实还原患者的实际情况,采用实地走访和资料收集的方式对患者进行还原。通过对患者家属进行慰问的方式,了解患者的身体情况和过往疾病史。同时询问办案人员患者的基本情况和事故情况。同时通过对患者的病理资料和影像学资料进行收集的方式来对患者的事故现场和身体情况进行还原。针对部分特殊案例,还需要相关人员临床试验分析的方式探究其颅脑受损情况。
1.3观察指标 对所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后,按照《 法医物证学》[2]中的相应标准得出相应的临床医学鉴定结果。
1.4统计学标准 研究所得计量资料(t)和计数资料(X2)均用统计学软件(SPSS22.0版本)分析,表示方式为(±s)、(n,%),若P<0.05,则判定结果存在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通过对60例患者的病例情况进行研究,患者均出现了严重的颅内出血症状,其中以外部侵害为主要原因的为52例,占其中的86.67%。以陈旧性疾病或自身因素为主要原因导致出现颅内出血死亡的有8例,占其中的13.33%。
3 讨论
颅内出血是常见的临床病症,脑外伤是导致其出现的主要因素。颅内出血属于临床危险性极高的继发性病变,由于其发病快、伤害大,往往会对患者的脑组织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导致患者出现颅内出血的主要因素一般有两类。一是外部创伤,导致脑组织血管破裂。二是身体原有疾病,如高血压等,造成颅内血管破损[3]。
法医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受损情况进行判断。首先需要对整个案情进行回顾,以客观的角度还原患者的身体健康情况和时间发生情况。其次需要根据患者的现有身体情况联合过往病史进行中和性判断。最后需要根据患者的颅脑骨折情况、头皮挫裂伤情况和后遗症情况进行综合性判断。在实际的判断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患者的外伤情况,部分患者往往会出现不同程度上的迟发性颅内出血情况。且多数为未见心血管疾病和高血压疾病的青壮年患者。往往该类患者会因为现有身体情况出现误判,否认了即时性的颅内出血症状,导致患者的治疗时间延后,影响患者的预后情况。同时也会对患者在事故中的直接原因和病情发展情况进行误判,影响后续司法判断。因此需要结合鉴定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性的判断。而在本次研究中,通过对过往病例进行回顾性分析的方式能够发现对60例患者的病例情况进行研究,患者均出现了严重的颅内出血症状,其中以外部侵害为主要原因的为52例,占其中的86.67%。以陈旧性疾病或自身因素为主要原因导致出现颅内出血死亡的有8例,占其中的13.33%。这证实了脑外伤颅内出血患者的其他病症影响的重要因素,确定在进行法医外伤鉴定中对其他原因进行综合考虑的重要性。这一观点在杜傲[4]的研究中也得到了相应的论证。
综上所述,导致脑外伤后颅内出血的重要原因为外伤。但是部分外伤患者在判断时为被误判为和其自身疾病有关。因此在进行临床医学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患者的身体情况、过往病史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虑,以提升鉴定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陈灵芝. 76例脑外伤后颅内出血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J]. 法制与社会, 2020,03(35):46-47.
[2]侯一平 王保捷 郭大玮. 法医物证学(第3版)(供法医学类专业用)[M].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9.
[3]李思原、万娟、万桂根. 基于bax/bcl-2的表达探讨脑外伤致脑出血患者神经细胞的坏死与凋亡的临床研究[J]. 当代医学, 2020, 26(34):2.
[4]杜傲. 脑外伤后颅内出血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探讨[J]. 特别健康2021,01(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