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 473000
摘要: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补充性养老制度,是职工退休后,除退休金外可以领取的补充退休金,对提升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年金个人所得税与广大职工息息相关,本文通过对年金个人所得税新旧政策的深入分析,辅以具体计算实例,方便广大企业专业管理者快速掌握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政策变化,有助于解答职工提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有利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领取方式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个税递延政策;替代率;相对水平
1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1.1政策初始阶段
2000年国务院文件首次使用“企业年金”替代补充养老保险之后,国税发[2003]45号文仅对年金企业缴费比例税前扣除予以了确认,但个税政策未见新政出台,仍然沿用旧时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即对职工个人领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要求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政策转型阶段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出台,年金制度逐渐市场化和规范化,个税政策也随之明确,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2009年,财税[2009]27号文规定企业缴费部分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694号文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而企业缴费部分视为当月个人所得收入缴纳个税,由企业缴费时代扣代缴。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解决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至此,由于缴费阶段为单位雇主免征5%,职工在缴费阶段征税而在领取阶段将免税,形成了“部分TEE”或“部分EET”的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
1.3政策完善阶段
2013年,财税[2013]103号文明确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即企业年金在缴费阶段和投资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实施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实质性改变。表1对个税递延政策实施前后的缴费、投资和领取细则进行了比较。我国至此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EET型税政,进一步契合了国家鼓励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导向,成为推动年金制度普及的新动力。
1.4 2019年1月1日以后政策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2019年1月1日以后,领取年金时,适用新税率(见表),个税计算方法与2014年1月1日以后至2018年12月31日一致。
2参数设定
在此基础上,本文需要对部分参数进行设定:①假定通货膨胀率为近5年通货膨胀率的平均值2.76%,名义工资增长率为近5年的均值12.25%,实际工资增长率为近5年的均值8.95%。②企业年金实际投资加权收益率为近五年的平均值为3.95%?,并假定其数据和贴现率一致。③假定个人工资增长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步调一致,那么不同收入的个人在社会阶层中是阶级固化的,2014年社会平均工资为51470元。④假设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管理费占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5%。⑤假定职工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金额占个人工资的19%?。⑥根据个税递延政策的规定,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而且,《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故本文考察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分别为5%、6%、7%、8%这四种情况。⑦将低收入者定义为领取0.6倍社会平均工资的人群,中等收入者定义为领取1倍和1.5倍社会平均工资的人群,高等收入者为领取2倍和3倍社会平均工资的人群。
3模拟结果分析
3.1不同收入水平人群
个税递延政策使得不同收入群体的总替代率、净替代率、总相对水平和净相对水平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是收入水平越高,保障水平的下降幅度越大。这主要归因于我国实施的超额累进税率制度。在缴费水平和性别因素固定的情况下,低收入者所适应的税率较低,使得年金缴费金额和年金领取金额受个税递延政策的影响较小,故政策实施后的保障水平变化较小;而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所需缴纳的税额会越发的增加,受个税递延政策的影响较大,从而使得其保障水平变化更为明显。
3.2不同性别特征人群
税费政策改革使得男性与女性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保障水平都有所下降,但男性相较女性而言,其企业年金保障水平下降的程度更高。这主要归因于男女法定退休年龄不同,不仅会导致个人和企业缴费时间存在差异(前者缴费期为40年,后者缴费期为30年),还增加了计发系数的差异(前者为139个月,后者为195个月),双重因素使得退休后男性和女性职工间在企业年金替代率和相对水平的差距增大。随着收入的增加,性别差异所导致的保障水平的不同会越来越明显。且随着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的增加,还会扩大这种养老保障水平的差异。个税递延政策的实施并没有改变这种情况,但很大程度上缩小了由于性别差异导致保障水平的不同。
3.3不同缴费水平人群
不同缴费水平下,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和相对水平都随着缴费水平的增加而增加。这种变化是显而易见的,相同的个税政策下,缴费水平越高,经过时间累积后的企业年金基金额度越大,使得领取阶段的企业年金领取额增加,故而四个指标水平会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缴费水平越高,个税递延政策对企业年金保障水平所产生的影响越大。
可能的解释是,在收入水平和性别因素固定的情况下,对缴费率较高的职工而言,个税递延政策的实施会通过两个方向降低四个保障水平指标:一是由于缴费额度大使得职工的净收入水平明显增加;二是由于经过时间累积后的企业年金基金增长异常明显,使得职工在领取阶段所缴纳的个税也明显增多,领取额度会相对减少。同理,缴费率较低的职工在净收入水平和领取额这两方面的变化较小,从而指标下降的程度相对较小。缴费阶段所免缴的个税相较于领取阶段所需缴纳的个税是微不足道的,从而使得个税递延政策实施后的四个保障水平指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结语:
国家明确以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实施了个税递延政策。基于指标模型构建和数据模拟,本文对我国企业年金在个税递延政策实施前后的保障水平进行了比较,通过参数敏感性分析考察了投资收益、工资增长、退休年龄和缴费比例等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黄薇;王保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29
[2]方奇凤;周晓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