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立案监督权能发挥得并不尽如人意。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过于“紧密配合”;刑事立案监督权的“权能结构”和“权限配置”模式不尽合理;履行刑事立案监督权的“人员机构”配备不足。因此,要更加重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权;要健全有关工作机制;要设置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部门;要加大刑事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
政法学刊
200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