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高空”作业视角下的电力伤害赔偿案几项法律原则之浅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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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高空”作业视角下的电力伤害赔偿案几项法律原则之浅见

陈丁南,段智文,景芳芳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供电分公司     423000 

摘要:电力企业在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以及高速运输等工作时,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还可能给周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诸多行为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标准,如果确实由于电力企业高度危险作业给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损害,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法上的特殊侵权责任。基于此,将在电力伤害案件导致的特殊侵权的基础上开展相关研讨。

关键词:电力伤害,特殊侵权,法律原则

    一、电力伤害行为中的高度危险行为

文章伊始,我们需要明确,电力伤害赔偿案件可能由于低压用电导致,也可能由于高压用电所致,但本文旨在研究电力伤害用电中属于高度危险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赔偿问题。

目前我国《民法典》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采取了开放式的概念,从法律理念以及司法实践角度看,高度危险作业包括了所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高度危险结果的作为内容。目前其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二方面内容:其一,作业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例如高压带电行为极有可能造成现实损害,按照正常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也难以避免危险;其二,即使采用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无法完全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高度危险行为与普通危险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所导致的危害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根据对高度危险行为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判定电力企业施工过程中的某些作业行为,符合高度危险行为的定义。

因此,电力伤害侵权行为属于我国民法上的特殊侵权行为,在考虑适用的法律原则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二、电力伤害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

通过对高度危险行为的概念进行分析可知,由于人们无法完全排除某些自然事件的影响以及某些物质的特殊属性,即使以较为审慎的工作态度从事生产活动,也有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物质财产造成损害。电力企业由于其特殊的生产经营需求,从其生产经营内容看,其属于危险性工业产业。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电力企业的不断发展,供电量以及供电路程均产生了实质性的飞跃,可随之而来的电力伤害案件的数量也不断攀升,为了电力企业可以在电力伤害纠纷案件中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首先需要探明的是电力伤害侵权案件的适用范围。通常情况下,电力企业生产行为围绕“高空、高压”展开。

1、高空作业导致的侵权

当电力企业的输电线路、配电线路需要穿越河流、山野、居民区、铁路、公路等区域时,当电力企业需要在居民区、厂区、铁路等区域设置变压器时,当电力施工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用到吊塔时,都涉及到高空作业。此外,发电厂高耸的烟囱、冷却塔等设备也可能给地面上的人员和财产造成安全威胁。上述操作行为或情形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即属于特殊侵权损害。

司法实践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何“高空作业”?其实,高空作业也可以称之为“高处作业”,其在我国《安全生产法》中具有明确的分级标准,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区域作业的行为,都可称之为高空作业。

2、高压作业导致的侵权

根据《电力法》的有关规定,“高压”指的是工业生产活动中的高压,包括但不限于高压电、高压容器等。实际生产角度看,超过1000伏的配电线路电缆以及所使用到的输电线路、变压器(包括民用以及工业)、变电所、变电塔、配电装置、刀闸等均属于高压作业范围。除此之外,超过一定兆帕的气体、达到饱和温度的热力容器,以及油、气管道等都可能由于高压周边环境带来高度危险隐患,对于这些特定物体所导致的侵权案件应当按照特殊侵权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我们在处理电力伤害赔偿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特殊侵权责任案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案件,因为不同属性的案件其所采用的责任规则原则差别较大。

三、电力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特殊侵权责任案件所适用的规则原则较为特殊,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由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是否存在过错这一主观要素,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但是,并不意味着电力伤害赔偿案件中的特殊侵权案件排除了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电力企业仍旧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抗辩,进而不承担责任或要求减轻自身责任。目前法律规定,如果电力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侵权损害行为发生是由于受损害人故意造成的,则电力企业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两方面的内涵:电力企业无需证明自己是否存过错;即使自身无过错,也需要按照严格责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此原则下,当发生电力侵权事件事,并不需要考虑电力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占有人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该侵权行为满足了其他责任构成要件便需承担赔偿责任。而认定电力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为:其一,电力作业行为使周边环境、人员、财产处于高度危险之中;其二,需要有客观损害发生,如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结果;其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通俗讲,损害结果是由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所导致的。

另外,作为电力企业管理方,需要注意,即使某个电力侵权案件中企业和受损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再或者完全由于受损人自身行为所导致的,但只有受损人主观上并无故意,则企业同样需承担致损赔偿责任。该种归责方式推动着企业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防护制度,只有将安全生落于细节之处,才能确保最大程度降低企业遭受电力伤害赔偿索赔的概率。

四、电力伤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电力伤害赔偿案件需要区分低压案件以及高压案件。对于低压赔偿案件,依旧遵循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对于高压赔偿案件,由于其归属于高度危险行为致损案件,由于企业和受损害人的举证能力存在显著不对等,例如,电力设备设施周边通常设置监控,电力企业可以通过调取监控,查看案件发生经过;相较于普通人,电力企业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其具备证明损害事件如何发生的能力等。因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电力企业可以证明受损害人的损失是由于其故意所造成的,则电力企业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从电力企业管理责任角度分析,企业应当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全流程监督记录制度,无论对于一般作业行为,还是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都应当建立监管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电力企业对日常管理进行复盘,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严禁拖延整改,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另一方面,电力企业在进行高空高压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做好防护工作,这既有利于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有利于为周围环境和周围群众建立起安全防护保障基础。一旦电力企业发生特殊侵权追索案件,企业可以及时调取相关证据,梳理侵权事件的起因,查明受损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搭建其完善的制度基石。

参考文献:

1、《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杨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28(04)

2、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遇新旧法衔接该如何厘清权责?,胡勇,中国应急管理报,2021-04-02

3、高压电运维经营者免责与减责措施研究,李俊、易旋,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 2021,34(01)

4、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243条的解释论,唐超,河北法学. 2020,38(10)

5、论管理人在高度危险责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侵权责任法》第76条为中心[J]. 王道发.  现代法学. 2019(02)

6、独立责任类型抑或减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6条的定位[J]. 曹险峰.  法商研究.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