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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的股权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中国法律规定了国有股权转让的两种方式:私人转让和公开转让。由于立法目的不同,国有股权的转让使其他股东经常就这一优先权发生争执,甚至产生法律纠纷。本文从交易过程出发,分析了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股权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关键词: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问题
1 国有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转让其股权份额时,其他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包括股东的“社会伙伴”。 因此,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有想购买权权利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非国有和国有股权。一般而言,这些规定适用于国有股权股权的转让。
但是,在公司法中国有股权转让和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条例》。这些规定明确了国有股权转让通常涉及无偿划转、拍卖和协议转让,其主要形式是拍卖。建立准入交易制度的基础是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创造有效的保护。但是,该制度的内容与公司法的内容有所不同。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法律表现出许多具体的特点。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看法是,国有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在同等情况下,原股股东也享有股权优先购买的权利。
2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定
股东的优先权被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向第三责任公司请求取得可转让股份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 71 条,股东向唯一股东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股份,必须获得其他所有股份过半数的股东批准。转让方将直接将需要转让的股份通知其他股东。部分股东自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已接受转让,非收购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转让方有义务履行通知其他股东股份转让的义务。二是其他股东的条件相同。根据一般学习理论和法律行为,对同一条件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转让价格相同。其他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其他股东的价格完全相等。
其次,价格以同样的方式实现。执行方式为以现金、实物或其他股权方式转让股权的支付,以及转让款的支付是否有保证。其他股东的行使方式必须与第三方相同。
第三,付款条件相同。支付期限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数日内支付的购买价款。其他股东的付款条件必须与第三方相同。
3 国有股权转让的特别法律规定
财政部和国务院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有资产交易控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对国有股权的转让的方式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3.1 转让方式
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方式,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即除按照章程直接转让外,转让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管理办法》,国有股权权转让有两种方式:
1.公开进入交易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通过合同直接转让的以外,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公开证券交易所进行,这是最基本的国有股权转让方式。如果没有例外,国家股权转让必须以公开交易的形式进行。
2.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并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的过程。《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非官方协议转让:一是由于受让行业的具体要求,必须行使公平。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转让,经国有财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商,二是所有同级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经公司同意,国企资产机构可以协议转让。
3.2 转让程序
一般来说,国有股权转让需要四个程序:
1.转让方作出内部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2.批准。根据企业级别,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企业审批。
3.审计审查。转让方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并提供相应的标准供转让标的企业评估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根据批准或提交的评估结果确定。
4.公开场所挂牌交易。转让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股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3.3 国有股权转让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区别
1.所涉及的决策过程是多种多样的。国企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国企资产的审批。但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无需相关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批准。
2.转让价格以不同方式确定。国企股权转让需要对股权进行审计和估值,转让价格根据估值结果确定。转让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所有者必须结合市场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
3.交易方式不同。国有股权转让通常需要在产权交易所场内公开挂牌交易。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通常以协议等非公开方式交易。
4 “同等条件”的定义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享有股权优先购买权,原股东享有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只提供给那些拥有股份的股东,但不高于其他所有人。“相同条件”可以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相同条件”一并成立。综合考虑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时间等权益因素确定。其中,可能包括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有利于国有股东的条款。
股权交易者公开转让国有股权所有权的,仅以相同价格为“同等条件”,不得要求行使优先购买,这是优先购买行为中认定“同等条件”的标准。必须考虑市场权利、合理的准备期、付款期限等程序内容,以确保优先购买权持有者与其他投标人享有同等权利,并且必须充分整合法律框架的程序缺陷,以保持交易效率,稳定交易预期并降低经营风险。
5 股权交易场所交易规则
公司法第四项解释第二十八条中的交易行为规则的意义是肉眼可见的。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要约公司在相同情况下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公开交易场所的规则为其他有标股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制度保障。
此外,虽然股权交易场所制定了交易规则,具体项目仍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操作方式由交易方、转让方及未丧失项目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公司股东进行核实,并采用合理方式让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法规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程序实践中存在困难。关于如何理解国有股权优先购买权没有统一的理论。股权交易机构作为组织国有股权交易的开放平台,应确保国有资产有序转让,在充分保护股份购买人权益的基础上,帮助转让方和受让方尽快履行交易,促进优先权益保障,保持对股份转让的监督,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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