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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新闻传播法研究带来一系列热点研究方向: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平台经济发展迅猛但如何平稳驾驭值得思考,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如何监控防护治理,人工智能应用冲击知识产权的认定逻辑需要法理厘清。
关键词:数字时代;新闻传播法;新趋势
前言
数字时代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进入中国,而经过二十余年的不断发展完善,目前已经成为人们进行信息传播的一个十分重要媒介。网络在成为广大网民获取信息最主要渠道的同时,也为新闻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信息平台应运而生,在发布、传播海量信息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法制失范问题。我们要加强对于新闻传播法制的建设,以规范信息的传播,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成为目前新媒体建设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必须加以重视。
1新闻传播法学研究的新特点
1.1新闻传播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深刻变化的社会背景密不可分,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向性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新闻传播形态发生了颠覆性改变。因此,在技术发展与法律政策等多重现实需求作用下,新闻传播法研究多集中于网络隐私、个人信息、网络版权、网络传播治理等前沿问题。这就要求与新闻传播领域相关的法律政策既要反映公众对传媒的实际需求,又要适应新闻传播形态颠覆性的发展变化。其中,隐私信息研究发展尤其显著,俨然形成一派独立分支。互联网的发展推动学术研究的不断演进,如魏永征教授主编的《新闻传播法教程》出第6版,该教材18年来5次再版,正是学界对传媒形态、行业、理念颠覆性变化的研究回应。
1.2互联网兴起与新媒体崛起促进了传统新闻业态、新闻理念的颠覆,对新闻传播法学研究提出了跨学科发展的新使命、新任务、新挑战
近年来,互联网和新兴媒体实践为新闻传播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实践背景,新闻传播学跨学科发展趋势明显,新闻传播法研究亦是如此。新闻传播学研究借助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在技术、社会、文化、观念、心理等层面与各学科广泛交叉,产生了一系列新闻传播学创新成果,跨学科、跨平台、跨领域融合仍是新闻传播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方向。知识产权和技术立法的新问题,需要新闻传播学与法学、伦理学交叉互动、探讨争鸣,多学科交叉共同协作解决前沿问题将是新闻传播法研究的重要方向。
1.3新闻传播法需要探索运用更加丰富的研究方法,突破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依赖
传统的法学思辨方法对解决复杂的法理问题非常有效,但新闻传播实践的新发展、新问题往往不满足于常规的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需要在回应现实需求,在具体的田野调查中对具体案例做出深入分析,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弥补以往研究范式的不足,扩展研究边界。
2新闻传播法研究的新趋势展望
2.1围绕互联网和新兴媒体前沿实践和问题的研究将持续成为新闻传播法研究的热点
互联网技术革命方兴未艾,引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全面变革发展。法律规则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同时具有一定滞后性,互联网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更加明显。近10年来,互联网全面融入社会生活的各层面,伴生议题越发微观、具体、现实、繁复。面对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工智能的大规模运用,新闻传播法领域尚缺乏理论的前瞻性研究,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如何适应时代,已是最为前沿的探索领域。大数据、物联网、社交网络以及脑神经网络的发展,使个人“隐私”转化为数字信息“泄露”在各种数字平台上,扩大了隐私的边界,包括以语音助手、智能家居为代表的新一代媒体技术中的语音与隐私的关系,人脸识别技术中的身体隐私问题都成为新闻传播法研究的前沿领域。此外,信息传播如何规范、管理、引导也是新时代新闻传播法研究的课题。网络中间平台责任认定问题、大数据的使用等问题,都反映了传统法律观念与网络时代新观念的冲突。
2.2新闻传播法制史和思想史、新闻权利保障、传媒产业规制等议题研究亟待加强
近几年来,新闻传播法制史、新闻权利保障和传媒产业发展法律保障等重要议题,未受到足够重视,一直没有取得相应的成果。有学者认为,“在学术繁荣的今天,新闻传播法学研究抓住契机,把新闻学理论渊源中的政治、社会、文化、内涵与法学关联起来”。在学科面临发展方向重大抉择时,学术史和思想史的研究会显出特别的价值。对新闻传播法研究领域来说,加强新闻传播法制史、新闻传播法治思想研究是夯实学科理论基础的必修课。
2.3新闻传播法研究要关注其他学科的最新进展,注重引进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范式,主动探索智能科技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的新发展、新问题、新需求
当前,互联网和智能科技正进入和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的数字化生存已经成为日常,这里既有拷问人类生存的深层次的技术哲学问题,也有社会发展的治理机制问题,还有社交传播中的悖论和伦理问题,知情、选择、取舍、拒绝、遗忘等权利已经成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技术、法律、哲学、伦理等多学科、多维度的议题,需要在更广阔的社会场景和知识背景中以跨学科的方法、范式进行探讨,这也为新闻传播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和重大挑战。
3推进网络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思考
3.1完善网络版权的刑事保护法
按照我国《刑法》的一些规定,如果被侵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的侵害,并且已经构成了一定的刑事犯罪的话,那么,就需要通过《刑法》来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制裁。所以希望相关部门能完善网络版权刑事的保护法,并根据犯罪的目的以及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内容来对其进行界定,从而对网络版权进行合理的保护。
3.2立法应突出隐私权独立权利
首先,在《宪法》中有关隐私权方面的问题我们要建立起针对其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律中要明文规定其独立的人格权的地位。另外,为了保证其权威性,还需要对其根本大法进行一定的完善。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相关的立法或者是司法实践,同时,我们还应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后,在《民法通则》以及《刑法》中,我们要对网络自媒体侵犯隐私权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范围、行为、内容以及制裁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
3.3立法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有关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这方面,我们应对其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并区别对待。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其是网络侵权行为的主要主体,其应当承担网络言论审查核实的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承担其义务,那么就应当对其实施一定的法律责任处罚。另外,针对一些随意散布有关网络谣言的普通网民来说,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应当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正确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是有效保护网络权益的重要手段。所以,应当尽快制定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法律制度。
3.4加大追责惩罚力度
依法治网,必须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以提高有关侵权人的违法成本。首先,要提高有关方面的依法定刑。在有关网络谣言方面的犯罪条款中,应当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情形。在处理有关“对于情节的严重性”方面,我们可结合有关制造网络谣言的损害程度和传播范围等,进行综合的考虑评定,例如,有导致企业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是破产、引发群体事件、致受害人死亡等。第二要坚持执法必严,对于多次或恶意侵权者,应该重点打击,提升网络监管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结束语
总之,在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传播的新特点及其产生的新问题给法制规范提出了新的时代命题。法制建设应与时俱进,惟其如此,才能突破网络新闻传播缺失法制保护的瓶颈,构建公平有序的媒体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比较法研究,2008(6).
[2]范海潮,顾理平.探寻平衡之道:隐私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困境与修正.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