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陈列馆 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745600
摘要:在抗日战争时候,为了更好地为人民伸张正义,在陕甘宁边区便采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方式是一种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比较实用的审判制度。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军事背景及经济背景都相对复杂且有很好的研究价值,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审判方式;社会;军事;经济;影响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时是一种对广大人民群众比较友好和适用的审判制度。这种审判制度主要是由陕甘宁边区当时的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进行创设的一种审判方式。主要特征:(1)深入人民群众进行实地调查,客观公正;(2)兵器繁杂手续流程,手续简单,便于群众;(3)进行审判和调解的相互结合;(4)主要采用座谈式。这样的审判方式不但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能够很好的维护人民的利益,而且还能够不破坏司法审判的相关原则。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容
抗日战争时期,依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马锡五接受组织的任命,在主持陇东分区行政事务的同时,负责分区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二审判决。期间,他坚持主动到群众中去,深入田间地头,按照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灵活机动地审理了许多复杂案件,有效地缓释了民间积怨,化解了社会矛盾,创造性地将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与中国农村社会文化融会贯通,探索出一套被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机制。其主要内容及时对以往繁杂的诉讼手续进行极可能的简化,采取巡回、就地审判。在审判的过程中展开积极调查,客观公正,同时对人民群众进行及时的教育。
马锡五审判方式特点:
(1)深入人民展开积极调查研究,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对案情进行了解;
(2)在调查的过程中依靠群众,同时在审判的过程中教育群众,而且还会对群众的意见给与尊重;
(3)对诉讼的繁杂手续进行极可能的简化,不拘形式;
(4)坚持原则,严格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办事;
“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而且这种审判方式也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目前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原则的做法也是从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直接引用的。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
(一)社会背景
1937年初,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国共两党基本停止了内战,陕甘宁根据地进入了一个相对和平的时期。2月24日,中共中央决定开始筹建陕甘宁边区政府,同时也对工农民主制度进行了改变,改为民主共和国制度,而且也将陕甘宁根据地进行了改名,将其称为陕甘宁特区,服从国民政府的统一指导。
9月6日,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林伯渠和张国焘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10月12日,国民政府对陕甘宁边区进行承认。
陕甘宁边区是抗日时期一个比较重要的地方,而且陇东解放区又是陕甘宁边区一个比较关键的部分,处在相对和平的后方环境。在党中央和边区政府领导下,进行模范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积极建设,同时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及时的展开,使陇东根据地进入了一个欣欣向荣的发展阶段。
(二)军事背景
抗日战争爆发以来,陕甘宁边区在党中央领导下,人民的抗日情绪高涨,抗日力量不断地壮大,抗日民主政权得到了进一步巩固。这也使得国民党表面上不得不对边区的合法地位进行承认,但是,国民党顽固派依然没有改变他们的本性,他们还是坚持将陕甘宁边区当做是一大障碍。中国共产党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和策略,最终取得了反摩擦斗争的胜利,使国民党顽固派以失败而告终。
对于国民党顽固派反共的倒行逆施,中国共产党尽最大的可能去争取中间势力,对进步势力进行积极发展,对顽固势力进行孤立。在和同顽固派进行斗争的时候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原则。“有理”即自卫的原则,“有利”即胜利的原则,“有节”即休战的原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的政策是“又团结又斗争,以斗争求团结”。保持独立自主,不放弃领导权。中国共产党的这些策略原则,是对统一战线经验的高度
概括和总结,对制止顽固派的反共逆流,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进一步巩固,保证抗日战争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三)经济背景
为了能够让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进一步的扩大,1937年8月,洛川会议提出减租减息政策。
陕甘宁边区在各个抗日根据地中,有着特殊的历史地位。从政治上看,它是党中央所在地和全国抗日战争的指导中心,又是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总后方;从军事上看,它地跨陕甘宁三省,与抗日前线的华北毗邻,是保卫西北地区的门户,又是联系华北和西北的战略支点;从经济上看,它担负着改善人民生活和占边区人口8%的抗日军政人员的供给,以支持长期抗战的历史重任。实行减租减息,主要就是对于那写已经进行了土地分配的地方,那么就对贫、富、中农间的租佃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那些还没有进行分配土地的地方,则就是对封建剥削关系进行削弱,从而更好对农民的租佃权的进行保护,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具有更高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支援前线。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社会影响
如果说判决是一般司法审判程序,那么,调解就是群众路线下司法审判的新形式。其实审判是人们不得不服从的,但是调解人们的服从是属于自愿性质的。审判得好,无论是赢是输都要服从。但是,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并不是简单的一种方式,而且将审判和调解进行结合。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坚持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原则。①司法路径的改变,带来审判方式和方法的变化。不同于刚性的判决,柔性的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对于乡村邻里矛盾的化解。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对近代西方司法模式的一种创造性变革,是司法领域里的群众路线。“边区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其实就是要到群众中去,要让司法机关真正的成为人民自己的机关,要能够和人民群众站在同一战线,倾听人民心声,对人民的良好习惯急性尊重,公正合理的帮人民群众解决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群众的诉讼。”②减少诉讼,就是把乡村邻里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这在陕甘宁边区1943年以后是逐渐成为现实。
边区政府及时总结推广陇东分庭“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而且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全边区司法机关,1942年全部民事案件当中,其中又18%是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而且到1943年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所占的比例出现较为明显的上升,达到40%,而且1944年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所占的比例达到48%;轻微刑事案件经调解结案的案件所占的比例也逐年你的上升。马锡五所在的陇东分庭调解力度非常大,从1943年的17%;上升为1944年的65.5%。而且还出现一些调解模范村、乡及模范个人。这样一来使得群众上访的事件随之减少,同时让群众也自觉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文明素质提高。
参考文献:
1、《陇东革命根据地》中共党史出版社
2、《习仲勋在陕甘边边区》中国文史出版社
3、《马锡五传》人民法院出版社
①谢觉哉:《关于调解与审判》(1944年5月),见《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②雷经天:《改造司法工作的意见》(194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