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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我国数据安全和数据垄断问题已引发学术界对数据监管的高度关注和研究。相关数据监管的文献,不仅揭示了传统反垄断分析忽视数据维度的问题,而且还关注数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数字平台利用数据排挤竞争者、获得市场势力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主张制定明确有效的规则监管数据访问、移植、共享、披露、隐私、安全和算法等领域的问题,规范各参与者的行为,建立一个安全的数字空间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本文以学界相关研究为基础,分析数据领域一些典型的垄断表现和形成机制,提出我国加强数据监管的思路,力图为深化数字市场反垄断和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分析线索和逻辑基础。
关键词:数字经济;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
引言
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形成数据安全保护内生机制,让市场自身形成一个自治体以自我规制。充分发挥大企业平台的企业社会责任,利用其优势积极搭建技术平台,为个人或中小微企业用户提供平台支撑。其次,完善互联网平台监管政策,强化政策的引领规划作用,为以技术为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内生机制提供环境支持。监管政策干预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以及因为技术不成熟、代码被篡改、平台机制设计不完善等问题而引起的不易发现的潜在风险。
1数据垄断的成因
1.1数据处理技术的高门槛
平台企业为了提升数据分析的准确性,会收集海量的数据,而面对如此规模的数据量,则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以及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这使得不同经济实力的企业平台之间的数据处理技术出现较大的差距,而拥有足够资金和技术储备的企业则因此获得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在企业竞争之间开始出现数据鸿沟。
1.2台经济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传统意义上的市场力量是基于定价自由度的认定,即是以价格为中心的评估范式,在执法实践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份额测算有较强的依赖。在数字经济体系下,数字平台不仅会通过差异化的数字产品或服务来构建大量的细分市场,而且会利用数据优势推进跨市场生态体系的建构。从结构上看,数字经济具有“平台—数据—算法”三位竞争框架,数字平台通过服务来广泛搜集数据并以此作为生产要素,再利用算法来完善自身的竞争策略,以此来强化其市场渗透力和控制力,并逐步向横向、纵向及混合市场延伸。另一方面,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可以直接参与利益分配,平台还可以利用数据要素的价值向投资者展示自身实力并获得相应回报。这种依赖于大数据的竞争模式也导致传统反垄断框架以价格为核心认定要素的范式难以在数字经济中适用,特别是社交平台,拥有大量的用户数据更是竞争的赢家。
2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规制路径
2.1建立数据流通和共享机制
建立数据流通和共享机制是破解互联网平台在数据收集、使用、流通等过程中不透明所带来的数据隐私问题之关键所在,数据资源对于网络平台发展的重要性,使得平台对于数据的使用缺乏透明性。对于法律的监管和用户的监督都带来了很大的阻碍,依靠平台自我约束进行数据隐私的保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平台使用数据的过程进行约束;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数据流通和共享机制,使数据的使用和流通更加透明化,对平台滥用数据行为进行约束,让数据在市场上的流动变得更加规范。使市场新兴参与者能够获取利用数据资源服务于自身的发展,为企业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帮助其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促进数据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对利用数据优势打压新兴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规制,为数据技术的创新提供保障。
2.2固化切换成本,限制数据移植
切换成本是指使用者从一个数字平台切换到另一个平台需要支付的成本。在智能手机市场,切换成本包括学习新的操作系统、克服移植数据的困难。在电子商务市场,卖家的切换成本与其声誉相关,因为卖家无法将长期积累的评级和客户评论转移到新的平台。数据可移植性是影响用户和第三方卖家切换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竞争者进入的一个障碍。平台之所以能保持市场势力且占主导地位,部分原因是第三方卖家和消费者在切换到新平台时面临技术障碍,很难便利地将原有平台上的数据移植到新的平台;同时,用户如果执意切换到新的平台,往往需要重新上传个人信息和照片,原有平台上的评论、评级、联系人、历史订单等数据基本无法迁移。有学者认为,固化数字市场切换成本的主要因素包括反竞争合同条款、默认设置、有利于主导平台的产品设计。即当切换成本足够高,致使用户和厂商被迫留在现有平台,且不能切换到其他平台时,则会被锁定在现有平台,而且随着时间推移,用户转向竞争平台的成本越来越高,平台就可以提高价格并获取垄断利润。
2.3数据的竞争促进
一是用户循环反馈(userfeedbackloop),平台通过收集大量用户的数据提升服务质量,以此吸引新用户;二是货币化循环反馈(monetisationfeedbackloop),公司能够凭借用户数据提高广告的精准度和货币化服务,来获得更多的资金投资于提升该服务的质量并再次吸引更多的用户。两个循环反馈让平台不断提高竞争力,犹如滚雪球般做大做强,数字平台巨头由此产生。数据对竞争和创新的重要性让平台有动力去限制数据的收集和转移并建构数据市场竞争壁垒。平台通过锁定效应让用户习惯自身平台,不断提高转移成本,以此排除用户转移平台的可能性。互联网平台具有多边市场特性、网络外部性、赢者通吃、破坏性创新及其动态竞争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数字平台竞争变得非常复杂。此外,某些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需要一定的用户数据积累,数据带来的前期沉没成本不利于新企业的进入,些初创公司很难和已经积累数据的同行进行竞争。由此可以看出,数据对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和竞争至关重要。
2.4非对称加密算法保护个人数据隐私
大企业平台具有数据的自然采集优势,其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置方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至关重要。个人在一个购物交易平台上浏览过商品信息后,会收到另一个平台的相关信息推送。类似这些大企业平台间的网络轨迹滥用,利用大数据杀熟等问题都是个人信息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大企业平台垄断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平台经济天然具有浓厚的技术底色,其垄断的内在机制源于平台经济自身,算法与数据的深度融合形成了平台的算法权力并低价或者零成本获得消费者信息,不断积累形成数据集中,从而形成垄断。这种算法权力完全处在国家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外,现行监管规则并不能保证平台采集使用数据的合法。信息数据写入区块、信息数据的修改以及每一笔交易都由时间戳记录和保存在区块体中,并通过区块头与上一区块相连,形成链式结构,记录区块创建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交易信息,数据以区块的方式永久储存。
结语
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更好地保护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个横跨法域、利益牵连甚广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本文的探讨只是聚焦于数据驱动型并购行为并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掀开了面纱一角,未来学界与实务界对创新损害、创新效应反垄断审查的理论探讨仍将持续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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