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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的与证券交易的日益频繁,国际证券合作与交流更加紧密,跨境证券纠纷也不断增加。基于我们国家依法维护对本国境区内对外投资和市场秩序规范建设秩序与对外国投资者利益安全稳定原则的坚持双重现实考虑,我国对于此次新修发布或修订和完善新的区域法律文件《证券法》时还特意增设并规定完善了若干本域区境外中国投资者特别管辖条款。本文将是继续以瑞幸咖啡事件为故事切入点,深入总结分析了新的《证券法》规定的域际外行政管辖权法适用管辖规则内容与行政管辖范围。在参考借鉴世界他行国域区外行政管辖体系的现行规则制度与发展经验研究的结果基础上,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域外管辖制度,构建证券法域外管辖体系,加强我国在国际证券市场中的话语权。
关键词:瑞幸咖啡 证券法 域外管辖 效果标准
2020年3月1日,新《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施行,其修订亮点之一在于新增了境外管辖权的条款。而在年初曝出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能否成为我国"域外管辖第一案"引起了我国司法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的证券法域外管辖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可通过借鉴他国域外管辖权适用规则,结合瑞幸事件的管辖权争议,对新《证券法》域外管辖权进行深入分析。
一、瑞幸咖啡案件基本案情及法律背景
2020年1月31日,知名做空机构浑水曝出瑞幸咖啡财务数据造假 4月2日,瑞幸咖啡公司承认其在2019年二季度至四季度伪造了22亿元人民币的交易额。公告发布后瑞幸咖啡公司股价开盘暴跌超过85%触发熔断,市值迅速减少300亿元,公司投资者利益收到严重损失。
5月15日瑞幸咖啡公司接到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退市通知,公司股价再次暴跌。2020年6月29日,瑞幸咖啡正式停牌,在纳斯达克进行退市备案。7月31日,中国证监会查明,瑞幸咖啡境内运营主体、相关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公司存在大量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等行为,境内关联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严重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9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等主体作出行政处罚。12月17日,瑞幸咖啡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和解,其同意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缴纳1.8亿美元的罚款。
2021年2月5日瑞幸咖啡在公司官网发布了公司正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告
二、我国新《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
(一)我国《证券法》中的域外管辖权概述
2019年底,新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正式公告颁布。新法规《证券法》规定第2百条的第四款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境内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其境内的投资者合法权益构成的,依照适用本法及其有关的规定作出处理结论并相应追究有关法律责任"。这表明了我国《证券法》规定在依法进行有关域际外事务管辖争议的裁决问题认定上又有给出了相应法律规定上明确的处理依据,即规定对于投资者在我境外违法进行合法的有关证券集中发行交易和证券交易代理活动,只要严重侵害扰乱了正当我国人境内交易的资本市场秩序行为及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均有可能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新《证券法》的施行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域外管辖的效力,为我国建立证券法域外管辖制度奠定了基础。然而,对于该条款的有关规定,其仅从原则上阐述了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较为笼统的定义。尽管这一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灵活处理案件,但也不可避免地加重各国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冲突,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体现出了我国对于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立法认识的不足。
(二)瑞幸案件能否适用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分析
1.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2020年1月31日,知名做空机构浑水曝出了瑞幸咖啡财务数据造假,造成公司股价暴跌。在对瑞幸咖啡的财务造假调查中,瑞幸咖啡公司承认其在2019年二季度至四季度伪造了22亿元人民币的交易额。我国新《证券法》虽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了修订,增加了关于证券域外管辖的法律条款。但是在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的行为发生于2019年。法理学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为新法不得适用于其施行前的行为。对于在2019年瑞幸咖啡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抵触,因此无法适用新《证券法》关于域外管辖的规定。
我国证监会新制度《证券法》中虽然还创设出了关于域内外证券管辖制度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但由于尚未能够制定其具体适用的域外适用管理标准,因此建议我们仍可以从借鉴美国关于证券域内外证券管辖制度的规定"效果标准"来对瑞幸事件域内外证券管辖标准的具体适用条件进行分析。
直接性要求的判定关键在于因果关系能否成立,对于能否对瑞幸案件进行适用需要判断境外证券欺诈行为是否是造成境内损害的条件,以及是否在境内造成了损害结果。根据当时的我国的关于执行新的《证券法》的法律规定的其它一些特殊规定,新的"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才是中国人民法院行使在其管辖域和境外享有司法管辖权效力的最合法前提条件。瑞幸咖啡虽然是在与我国境外有一个资产连接点,但是在其境外涉及造假资产的及相关的证券商品的任何发行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均已与我国内境外的合法证券市场无关。瑞幸咖啡的公司注册地所在国和公司股票挂牌上市挂牌之时地所在国一般也都可能并不在公司国内,财务账目出现造假情况难以认定为公司严重违约影响国内市场秩序,自然不符合"效果标准"中的直接性要求。
3.应遵循国际礼让原则
行使国家域领外领土管辖权原则的更重要一方面则在于充分遵循国际的礼让原则,以切实避免国际管辖权原则的相互冲突,造成中国过度被动的行使域界外管辖。若一意扩张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势必将与他国法律产生域外管辖的效力冲突,从而有可能导致干预他国的司法主权,不符合中国和平共处、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所以中国证监会不会轻易对境外证券交易行为行使的域界外管辖权,只将会基于中美跨境监管的合作调查瑞幸咖啡。此外,美国公司历来很重视监管部门对于涉嫌证券欺诈行为人员的相应惩罚,也比较重视管理层对于证券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合理保护,必然会对瑞幸咖啡公司做出相应的惩罚并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应积极遵循国际通行礼让的原则,节约我国司法资源,避免对域划外行政区管辖权区域的管辖权过度依赖扩张。
三、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发展与完善
(一)确立合理的域外适用限度
我国新《证券法》在增设的域外管辖条款中,将损害境内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的的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纳入到我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但其对我国域外管辖适用的范围界定较为模糊,并未确定损害达到何种具体的程度才会引发我国行使域外管辖权。从新《证券法》修订的第2条第四款可以看出,其法理依据与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规则中的"效果标准"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其"效果标准"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适用限度进行合理界定。一方面,我国可以结合"效果标准"中的实质性、直接性、可预见性三个适用条件,有效限制我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范围,将我国域外管辖的案件范围限制于直接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利益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避免无程度的滥诉。另一方面,针对证券本身可量化的特性,对证券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量化,根据遭受损害的投资者人数、涉案金额等数据作为适用标准,一旦达到所设定的标准即可运用域外管辖权对案件进行管辖,从而避免证券域外管辖的过度扩张,确立合理的域外适用限度。
(二)落实证监会执法权,完善证券域外管辖体系
证券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的主体,充分的执法权限可以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强力保障。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机构,其执法权限对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证监会目前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的跨境执法位阶较低,甚至在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的案件中存在证券执法分工不明、体系不完善的情况,易造成执法漏洞、管辖冲突等问题。
结合我国的证券监管主体与证券域外管辖体系现存问题,应当弥补执法权的缺失,提高我国证监会的执法位阶,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形成证券跨境监管以证监会为主,其他机构为辅的理念,构建证券域外管辖体系,共同保障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行使。此外,我国还应当在完善证券法域外管辖立法的同时,明确证监会在域外管辖案件中的权限,充分发挥证监会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我国应当提高证监会跨境监管的执法权限,落实证券监管主体责任,在必要时也可以赋予证监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应对不断变化的跨国证券违法行为,发挥证监会在证券市场监管和执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协调证监会同相关执法部门的合作,完善证券法跨境执法体系,推动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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