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南宁市 530029
摘要:在当前新时期背景下,我国法律体系呈现出不断完善态势,同时随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提升,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逐渐成为理论界以及实务界重点探究问题之一。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在强调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对夫妻双方非举债方利益重视程度相对较低,导致这种单一、僵硬标准存在的原因在于相关立法不明确以及司法解释对相关立法原则背离。基于此,本文研究中将针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希望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的收入也在逐步增加,家庭和他人的金钱交易越来越多,而民间借贷也越来越多。在一般情况下,在契约相对性的指导下,民间借贷关系可以达到约束契约主体的目的,然而,鉴于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所具有的特殊法律地位,如果婚姻关系与民间借贷并存,则会逐步演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契约的相对限制。在实践中,存在着因夫妻间的勾结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或者因配偶与第三者的勾结而损害配偶的权益。因此,在实践中,我国的立法机关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分别对《婚姻法》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并于2017年、2018年对《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从现实发展的角度来看,现行的法律解释和条款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但使证明责任得到更合理的分配,使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可以在保障夫妻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公平的完善,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通过对现有研究资料进行梳理与总结可知,不同学者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性,其中具备代表的观点如巫昌祯的定义研究。巫昌祯在研究中将夫妻共同债务定义为,以改善日常生活质量的为目的,夫妻双方基于共同家庭生活目标而产生的债务,其观点认为夫妻二人达成共识并共同参与是夫妻债务关系主要认定标准[1]。我国《新婚姻法释义》中也针对夫妻共同债务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其观点认为只要可以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产生,并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即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涵盖夫妻共同参与的经营活动所产生债务及合理正当管理、处置家庭事务过程中所承担债务。
由相关文献资料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界定可知,现阶段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定义呈现出多元化态势,无论是共同生活角度还是婚姻关系确定时间等角度,均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定义。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发展历程
对我国民事责任认定规则的发展和演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950年《婚姻法》的出台,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将作为共同债务的补偿。在此阶段,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依据是“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即为共同债务,其他不属于共有债务。从债务的来源来看,最好的办法就是确定债务的性质,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要用共同生活中的财产来偿还。但是,单纯的将共同生活中的负债确定为共同债务,公正性相对较差,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所欠的债务都不能作为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支出,将这一部分被视为共同债务,势必会使非债权人的利益受损[2]。
199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既证实了以前的法律规定,又从法律上作出了“合理推定”:第一,应当以共同生活和履行法定义务为依据,但如果一方未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则不构成共同债务。从这一点来看,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标准有:“共同生活”、“法定义务”、“借贷”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在满足了上述条件后,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具有较大争议的“24条”,对夫妻债务的界定进行了更深入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24条。在所有条款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是在此期间发生的债务,而不是上述的除外,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的主要目标在于限制以离婚为手段的逃避债务,并着重保护弱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这样可以防止夫妻之间串通恶意逃债,但也会将共同债务的认定推向另一个极端。如果将夫妻双方的财务利益捆绑在一起,在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任何经济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会导致为举债方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大。该规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债权人通常不会主动与债务人约定其债务为个人债务,以此确保债务可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债务人隐瞒自身借债行为即会导致日后偿还难度相对较大;其次,夫妻间约定财产不在公式范围内,债务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通常会对自身债务关系进行隐瞒。债权人作为夫妻关系外第三人,难以从相关渠道中获取该约定,这就使得一旦日后出现债务问题,非举债方难以证明自身对债务不知情,进而导致“被迫举债”情况发生几率达大幅提升。
从实际发展角度分析,24条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在缺乏明确的债务数额、性质判定前提下,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强的武断性,会给未举债方造成相应损失;其次,相关条文中并未对夫妻双方人格独立性进行综合考量,将财产等作为共同的性质。然而我国法律中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立个体并享有独特权利,现有法律不会要求夫妻双方始终“同心同德”,因此,如果夫妻某一方存在隐瞒债务行为即会给另一方经济利益带来损失。
为了切实解决“24条”中规定的“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在2018年1月8日通过。该文件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进行充分明确:债务认定第一个问题就是要决定债务是否是为家庭生活而发生的,否则就是共同债务。若债务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支出范围,应对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进行分析,若债务在发生前有证据显示为双方共同意志,则视为共同债务。其他的都是私人的,没有借债的一方无需偿还。这个解释显然要比“24条”更加的完善,它从婚姻关系立法的本意出发,将“日常家事”和“夫妻合意”作为婚姻关系的重点,使其具有的特殊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日常家事”可以更好的体现婚姻的本质,而把夫妻财产的混同,也是从夫妻生活的需要来分析的,这样才能保证夫妻之间的交易顺利进行。“夫妻合意”是指夫妻之间除了代表婚姻关系的代理权以外,还有一种“约定的代理权”,未举债一方面认可举债行为,即说明他们也愿意承担责任,该债务关系即可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民法典》自2019年颁布以来,就是在以上几条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家庭代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使婚姻关系的认定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同时也司法制度不断细化提供有利条件支持[3]。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明确性
根据《民法》有关条款,夫妻双方根据共同债务订立的协议和法院裁定的份额的效力只能在内部生效,而不能在第三人身上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债务的归属问题就成了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尚未出现明确说明夫妻公共债务及个人债务范围判定的挑梁,“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当前法律条纹中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主要描述,而对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以及理解方面则明显缺乏相应合理解释,在实际生活中,受夫妻共同债务复杂性影响,现有法律条文明显不满足相关概念解释与概述实际需求[4]。因此,我国立法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加强对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界定的重视程度,进一步细化债务类型,如为提升生活品质所负债务、为抚养与赡养所负债务,切实保障个人债务以及共同债务区分度,同时也可以推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并提升司法效率。
(二)对日常代理制度进行细化
家事代理是一种在解决家庭生活中的现实需求时,与第三人产生某种法律关系的一种形式。该代理行为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上的影响,因此,夫妻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由于国内的家庭事务代理体系还不健全,导致了家庭事务需求的范围和定义上的模糊不清。如何有效地确定家庭事务需要的标准,是家庭事务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5]。在分析了国外的家庭事务代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把家庭事务代理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个是主观和客观的判断。即法院在确定家庭生活需要的标准时,既要考虑当地的家庭、社会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还要考虑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收入水平。目前,法国和日本都是如此。
第二个是客观判断的模型。这是指法院在确定日常家事需求的标准时,仅以当地一般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支出能力为标准,而不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德国就是这么做的。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由对比研究可结果,本文比较偏向前者。然而需要认识到的一点是,这种模式不仅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而且对法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日常委托代理,明确了夫妻在日常事务中的代理权利,并对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进行了界定,以降低负债的风险。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经济发展对婚姻中经济情况产生较为直接影响,使得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呈现出较为显著的多变性以及复杂性,涉及夫妻双方以及债权方合法权益。由此,我国司法体系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为保护民众权益以及提升司法效率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静颖.浅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的适用[J].青年与社会,2020(3):2.
[2]刘悠岚.论民法典中胎儿利益保护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认定问题[J].真情,2021(12):2.
[3]杜娇妮.夫妻共同债务中"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21):2.
[4]蔡立东,杨柳.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与立法回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研究对象[J].法学论坛,2020,35(3):12.
[5]王勇旗.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反思与重构--以实证研判为中心[J].知与行,2020(1):6.
作者简介:张锋,男,1978年1月生,籍贯广西桂林市,大学本科学历,专业或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所在省市:广西南宁市 单位邮编:53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