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广西靖西市533899
摘要:目前我国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是服务林业改革的重要环节。针对日常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发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分门别类,厘清原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历史、不变不换,物权法定、平等保护,优化流程、安全快捷,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为原则,稳妥解决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持续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关键词:林权;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引言
林权登记是为了明确林权的归属,并保护好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从理论上分析,林权属于不动产权的一种,因此林权登记也属于不动产权登记的法律行为。通常来说,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虽然森林资源制度从公法和私法的两个角度来看存在明显分歧,但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更加表明了林权登记是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领域的双重性行为。从私法角度来看,林权登记行为是通过权利公示的状态衡量当时双方交易之间的安全;从公法角度出发,林权登记是在掌握了相应的资源信息之后,适时地进行适度监督的行为。
1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1.1林权登记与建设用地重叠
针对林地征占用后,林权证未注销或被部分征占用面积未核减,林权证范围内存在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土地证的重叠问题。解决路径和办法:一是登记机构通知原权利人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面积核减),或者由拟办理供地的主体单位(通常为经济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代替原权利人提出申请,依政府批文或收储文件对已供地地块涉及的林权证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面积核减);二是对未申请林权注销登记但已经供地的地块,依据政府批文或收储文件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权籍系统)中对宗地进行限制办理业务处理,先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待林权持证人申请办理林权有关业务时,再对该地块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面积核减)。
1.2转移登记流程不严谨
对于家庭承包转移登记方式,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的规定,对如何确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由谁出具证明,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登记人员往往忽视该法条的存在,直接办理转移登记,这样可能会违背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农村村民最基础生活保障的宗旨,而造成登记错误。
1.3林地权利类型界限模糊
在早期进行土地所有权界限划定时,存在着一定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与林权登记的数据不匹配,甚至出现了权属重叠的问题,同一片土地出现2个甚至多个所有者,造成了在各个地区之间林权界限模糊的情况。林权界限没有统一的规定,原林权证没有进行及时的登记和图形化管理,尤其是在不同区域、跨区域之间,存在许多重复发放同片区域林权证的情况,特别是在各省份之间,相互管理的不同林业部门分别登记而出现的权属重叠问题十分常见。
2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2.1全面完善各种林地的林权登记信息
解决在林地征用和二次资源管理及采伐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时,将原本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更新的数据信息及时进行同步管理,尤其是在使用林地时,需要将相应的对称信息同步到系统中,完成共享平台的信息匹配。林权管理部门可以借助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建立林权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在建立该管理系统之前,应针对当地的发展背景及林权登记现状进行充分调研,再根据实际的要求提出林权登记管理的总体业务需求,针对需求实现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和模块设计。通常来说,该管理系统划分为申请管理、林权证管理、查询管理等功能模块。管理系统不仅可以采用面向查询对象的技术开发,支持多用户多线程并发的操作,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用户划分每级用户的身份信息。实现用户信息管理、增添管理、申请表管理、林权证管理、统计查询、导出管理等功能性需求。对于非功能性的需求,应满足系统的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缩短登记管理系统的响应时间,提升林权登记管理系统的用户访问效率,确保林权登记管理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需要定期进行后期维护,保证后台和前端都能够良好运行。针对不同的管理模块下分的模块,还有着许多管理的细节,如用户基本管理中包括更换用户、添加用户和删除用户等相关操作。
2.2优化林权地籍调查程序
林权地籍调查是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前置要件,也是困扰登记机构的难点、堵点。以便民服务为前提,探索优化林权地籍调查内容。一是林权地籍调查前置,对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本集体所有的林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联户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本集体所有的林地、农户的自留山等申请林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及其森林林木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把林权地籍调查服务前移至林地发包之前;二是优化林权地籍调查内容,着重调查与林权登记有关的界址、四至、权属等内容,精简造林年度、林班、小班、起源、主要树种等林业管理属性因子的调查核实内容;三是规范林权地籍调查流程。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申请林权登记的,由各乡镇自然资源所提供无偿地籍调查服务,制作地籍调查成果,提交登记机构审核,并由各乡镇自然资源所受理登记申请。
2.3注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的增加
在今后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以及林改工作中,应当继续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但是还要在此基础上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试点。在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时,应当确保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在稳定的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当对家庭经营、股份合作经营体及企业经营等多种类型的流转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同时,应当注重林地流转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赋予其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法律方面的权益,以此来促进林业资源的资本化运作。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森林使用权的稳定性、连续性提供保障,并且制度应当体现出便民利民的特性。
2.4有序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无论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还是林权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兼顾。在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上加强关注,保证所有颁发的林权证都能发挥效力。加强对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宣传与引导,让其通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平台来完成流转交易,递交经过鉴证、备案的合同,办理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手续。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来说,需要及时向对方告知登记办理信息与流转交易信息,以防出现一林多卖、抵押林地林木违规交易等行为,保证流转交易的安全性。
结语
形成一套清晰明确、科学合理的林权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程序不仅是我国林业的发展需求,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林业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林权登记管理相关工作要求,按照程序办事;而林权权利人也需要具备高度的林权意识,依法做好申请林权证、补办林权证或者更换注销林权证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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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焱,王晓丽,戴慧.建设我国林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关键问题与建议[J].林业资源管理,2019 (4):11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