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中心 山东省潍坊市 262400
摘要: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尚且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在征地时必须兼顾社会公共与农民的共同利益。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反映了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存在的缺陷,为此,本文建议通过立法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用市场价格进行征地,建立此方面专门的仲裁机构和法院来健全我国的征地补偿机制。
关键词:集体土地;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1 引言
农村集体用地是由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对其实行强制收回,并根据有关法规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行政手段。征地补偿金可以依法剥夺农民的土地权益,因而在实际操作中要格外慎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进程中产生了许多利益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土地征收体系的不合理,而这些不合理的存在可以帮助我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体系进行逐步完善。本文对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
2 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
土地征收必须以公众利益为先决条件,在“公共利益”这道关口上,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征收,从而保障被征收的农民的土地权利。如何定义“公共权益”,目前我国的立法尚无明确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既保证了我国人民的粮食生产,又保证了数十亿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但由于没有对公众的具体利益进行清晰的划分,致使其征收前提条件模糊,在某种意义上导致了对农户的基本权利与公众利益的取舍上难以抉择。对集体用地性质的理解,是指对其规模与范围的界定,而对其广义的解读则会造成其任意性质的强化,从而削弱其对其权益的保护。在没有明确界定的公共权益的前提下,土地管理法应该更好的界定土地征收中的公众权益的特定涵义,而在没有对公众权益作出明确界定的前提下,则很可能会使其它法的利益要求发生折衷。因此,作为一种保护公众权益的保障条款,将削弱公众对公权的限制和对私权保护的作用,从而导致地方当局忽视农民权益,滥用集体土地的合法基础。听证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上关于“兜底条款”的规定和适用,但实际操作上却未必能达到预期的结果,这是由于其本身并没有制约、和引导行政、司法实务,同时也存在着“听而不证”等问题。相反,将保障条款的涵义界定留给听证,则公众权益的定义更为随便,应当是以国家法所规定的代表民众意愿为基础的,把权力移交给少数出席听证的少数人,这样做更加有害于公众利益的一致性准则。
2.2 制度并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对农民利益进行了补偿,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一项规定,然而,该制度并不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城镇用地的分配,基本上都是以市场为基础和导向,政府对其进行补偿,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符合。此外,在农村农户将其自身的土地用于物质生产时,其所需的物资都是在市场上进行的,而其所占有的土地则是按照不合乎市场化的方式征收的,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符合。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市场来进行资源的分配与交换,尽管土地征收的是民众的共同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征地时就可以忽视市场经济的影响。如果只根据农民所能得到的利益而给予农民补助,这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交易的基本原理是背道而驰的。当然,不能把土地全部交由市场来调控,因为这是一项关乎人民的重大问题,如果市场对土地的定价无法保证他们的生存,那么就将土地的征收全部交由市场来进行调控,会影响到被征收人的生活。但是,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体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违背,在这样的补偿体制下,很可能使农户产生不满,从而引发土地征收纠纷。
2.3 救济程序不完善
根据现行的法规,在涉及到征收补偿的问题上,被征收人只能采取行政复审的方式来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少有地方政府可以对土地征收争议做出理性的处理。此外,该法还指出:“纠纷不会对征地计划的执行产生任何不利的后果。”《土地征收条例》规定,旨在增加土地征收工作的效能,从而保障土地征收中的社会公益。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居民的权益并未受到充分保护,公共权利极易腐蚀私人权利。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存在,使得农民对土地征收的情况只有消极的态度,不能通过谈判和抗争来解决。可见,这种救助方式并不能切实地保护农户的基本权利。并且可能引发国家与被征收的农户的强烈对立。而在国家对集体用地进行强制征收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补救措施,使得被征收的人对土地的使用产生了反感。
3 建议
3.1 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对公众利益的界定有助于避免国家对公众的不当行为,从而确保征收的合法性,从而确保被征收的人合法的权利。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范畴,它可以用类型性的方法来界定。通过对公众利益进行分类,可以极大地减少行政决策的空间,并在某种意义上对政府的行政职权进行制约。在把公共利益分类以后,必须对其范畴作出界定,以便更好地预防国家利用以上的公共利益的方式来进行农村集体用地的征收,必须对以上公共利益以外的其他领域进行严格的审核,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3.2 征收补偿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国家实行对农村用地的使用管理,可以使国家对土地的利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并对其进行科学的规划,以便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对保护农户利益是不利的。国家对集体用地实行使用控制,使其利益受到了制约,而征地补偿的力度也与国有用地的标准不尽相同,这可以说是对农村居民权利的二次伤害,与现行的农村融合方针和改革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国家在对国有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要参考市价,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市场的估价,同时要对被征收的人的心理造成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考虑。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必须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土地征收进行估算。农业用地的征收必须参考市价,不能仅以市场价来衡量,还要兼顾被征收的农户的生存状况,以民生为依据。
3.3 设立专门针对农地征收的仲裁机构和法庭
完善农民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济方式具有重大意义,而通过独立的司法救济渠道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首先,可以建立一个中立性的仲裁员机制,当出现政府非法征收时,可以由当地的仲裁员来解决。这类土地争议的仲裁组织应该是具有多种职能的仲裁员,主要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反贪检察官和行政监察人员,国土监察人员和其他部门的人员构成,既有专门的人员,也有一定的监督人员。对农村集体用地争议进行仲裁,并将其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另外,还可以成立一个专门审理征地问题的法院,专门负责审理征地的问题。建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法院,有利于加强对农村土地权利的司法监管,使农村土地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4 结语
国有土地征收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我国国有土地征管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用地征收与被征收的农民的生计息息相关,因此必须要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征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既能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的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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