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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开政务是建立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步骤之一。提高政务的透明度也是政府自我变革在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要求。确保权力运转于阳光中,引导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政府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方式,继而为市场活力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深刻发展了社会创造力,实际意义与价值十分突出。在此背景下,本文对我国政府政务公开问题研究,重点讨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通过分析发现,我国政府政务公开存在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公开工作的程序不规范以及没有决策过程公开等问题,以此提出等建议,希望借此可以为国内政务公开相关问题的处理予以参照。
关键词:政务公开;城市政务;制度建设
绪论
在2016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于北京举办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的第20次会议,此会议中对《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加以审核,并在会议结束后开始执行,随后相关部门发布审议通过《意见》的执行文件。这一会议的召开以及《意见》通过也标志着我国把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升到了国家层面当中,这也标志着我国的政务公开从以往简单的政府法定信息内容公开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初级公开版本上升到了涉及公开、解读、回复的高级版本。
二、我国城市实施政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城市实施政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制度落实力度不够制度的出台建设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政务公开能发挥其作用,以及健康的发展。国内政府的公开制度也相对比较延迟,执行力度缺失,实际体现为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是政府公开的法律保障十分匮乏。目前在现行的体系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它是由国务院牵头所制定的并颁布的算是体系中权威最高的,但这项条例由于制定的主体是国务院其地位只是行政法规。国内的政务公开大多是借助多种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实现的,从地位层面来看相对的法律效力还是比较低的。
二是制度落实情况不够理想。现阶段在制度的落实方面存在部分地区有所打折扣的现象,当地并不是很重视政务公开,只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深入落实。同时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走过场。这些仅仅是少数地区存在。大部分地区对此项工作的还是相当重视的,其问题是没有能在国家整体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实施适用县区的相关制度,在这项工作中落实力度不够彻底、坚决。
(2)公开工作的程序不规范
参照以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包括:提议、审批、确认、公开、反馈、存档。但对于部分单位而言,其政府公开的流程并不合理,仅依赖办事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的编写,之后交由领导审批,之后便会进行公示,部分公示的信息甚至都并未通过审批。在部分单位看来,只要完成信息公示即可,并不会关注后续的存档工作,也无法取得群众的认可,更不会采纳群众的意见,往往是只公开不反馈,只开花不结果。
(3)没有决策过程公开
认为过程性信息尚未完全成熟、成型,还不是一个正式、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所以不予公开。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我国城市实施政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1)政务公开标准化体制机制有待加强。
通过政务公开标准化的立法工作,进而促使政务公开的标准化程度。但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并未对公民信息公示有所涉及,也同样没有明确阐述公民的知情权,在宪法依据缺失的情况下,政务公开也并不标准。此外,2008年五月初推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旧是我国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参照,尽管该条款已经十分健全,但依旧有诸多问题存在于其中,需要进一步健全,各地各级地方政府只能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制定适用本地区的规定,对于政务公开领域而言,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无法保障法律的统一性,政府只能借助多种方式与途径公开政务,影响政务公开标准化的顺利开展。
(2)政务公开存在一定的形式化、表面化倾向
现阶段,政府门户网站中的信息侧重点依旧是形式、原则以及结果,而对于实际、内容以及过程的关注度并不高。政府一般会将普通业务的动态化信息进行公示,有关群众利益的信息并不多,各级政府也更多是为了自身任务的完成,并未从本质上认识到信息公开的价值所在,部分单位的公开更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群众交流与互动并不足,也难以保障其公开化程度,诸多现象滋生于其中,比方说“空、慢、假”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论述并不充足。
三、推进城市政务公开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加强相关法律之间衔接
参照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结构体系加以健全,并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法》,提高目前政务公开的标准化程度,并就规范性建设展开讨论,确保公民的知情权不受影响,明确指出,除国家机密信息外,其余信息均可以展现给公众,倘若政府出现无法公示的信息,则其必须对此作出解释,给予一定的理由。公民具有监督政务公开标准化程度的权限,同时确保其合法性权益。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指导下,全面健全以下各项法律法规,比方说《档案法》等,加强各项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合,实现法律间的协调统一,共同起到权威指导作用。另外,当前电子政务系统飞速发展,还可设立《电子政务法》等,为政府公开信息的统一性与完整性予以保障。
(二)进一步厘清公开与保密的界限
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政务公开就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扩展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适当调整《条例》中概念不清晰的内容,并参照当地政府公开的实际信息,将相关说明信息附加于其中,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确保政务的公开,不断约束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全方位的清晰划分政府的信息公开范围,并明确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基于此背景下,详细罗列属于国家范畴且不宜公开的信息,确立评判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相关标准,保障制度规范的清晰与公开,进一步保证民众的知情权。
总结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必将深刻影响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信息技术与政府行政管理紧密结合,渗透到政府管理的各个方面,政务公开不可避免地需要将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吸纳其中,真正实现信息资源的最大价值。而将信息化与政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分析之前,需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在理论基础,把握政务公开的深刻内涵和发展原则,才能更好认识利用信息化来推动政务进一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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