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12000
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林权改革的相关研究亦成为当前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之一。我国由于各个地区存在差异,集体林权改革有其特殊性,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研究问题,不可“一刀切”。总的说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果。比如农户收入增加,林权经营者的造林积极性得到激发等。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模式;成效
近年来,随着对“三农”问题的深入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集体林权是指集体组织对依法属于本集体的森林资源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200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在肯定了试点省份取得的显著成效的基础上,要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被誉为中国农村“第三次土地革命”,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场举世瞩目的深刻变革。
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
1.福建模式
福建省从2003年开始,率先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改革任务。在主体改革到位后,又率先推进配套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福建林改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主体改革进行了成功实践。福建省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一是明晰所有权。通过折股量化、股权到户(联户)或以人口、农户为单位均分、均包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二是放活经营权。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折价转让等多种形式。将林农确立为市场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三是落实处置权。通过简化资源管理手续,放宽商品林采伐条件,实行木材自主经营。
2.江西模式
2004年9月,江西省拉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2005年6月,在全省推开。目前全省主体改革已完成,配套改革正在不断深化。江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明晰产权”。采取均山、均股、均利方式,将集体山林全部落实经营主体。将能够分到户的集体山林全部分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期50-70年不变;对不能分到户的山林落实经营主体,合理划分股权,将股权落实到户,所得经营收入70%以上按股分配;对林改前流转的山林进行清理,符合政策的补签合同,违反政策的推倒重来;对国乡联营造林稳定权属关系,提高农民分成比例;公益林性质不变,但确权发证要到位,补偿资金要到位。第二,“减轻税费” [1]。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和其他收费;降低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和省市分成比例;免征自产自销木竹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约束
目前,我国尚缺乏专门的法律对农村集体林地的确权、流转进行有效规范,导致林权纠纷常常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虽然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和依法有偿流转权,但主要针对耕地,没有考虑不同性质林地承包到期后林木产权归属、提前采伐迹地的造林衔接等问题,没有规定林地价值如何评估、林地使用权如何流转等,也未考虑林权倒卖、林权抵押贷款和林农失地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集体所有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规定林权证的最长有效期为70年,但目前林权证打印错误或林地边界不清等问题时而出现,导致林地权属不明晰,纠纷较多。
林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现有的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不利于公平交易。大量林地流转未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科学评估,林地定价随意性较大。尤其是当前林地流转多为买方市场,转让价格偏低。有些地区没有建立比较规范的林权交易流转中心,对于交易过程应该遵循哪些规则、交易价格如何确定,以及发生争端如何解决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林地流转过程主要是由流转双方协商解决,一是流转信息不畅通,很难找到合适的流转对象,流转价格难以体现市场价值和公平原则;二是合同签订不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三、促进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建议
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林地流转的规范化、制度化
制定专门的林地和林木流转管理办法,明确界定农村林地和林木流转中的产权主体、产权性质,林地流转方、受让方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流转原则和程序,流转期限和流转合同,流转权保护和流转方式,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方式,争端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并建立专门的森林综合执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确保集体林地流转的有序进行。
2、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林权流转的有序进行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林权价格确定机制,降低林权流转的交易成本。可通过专业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也可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流转价格;健全林权登记管理制度和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制度,规范林业资源管理;建立林权交易流转中心,为林地流转提供供求信息、价值评估、资格审查、谈判协调、合同签订、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加快森林保险制度建设,降低林业经营风险。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一定比例的森林保险金,与保险机构和林农共担风险。同时,加快构建森林保险巨灾风险转移机制、森林保险再保险机制、完善森林保险省级风险赔偿准备金制度等;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
3、加强市场组织建设,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相关条例和政策,促进林权市场组织建设,建立完善的林地产权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林权担保机构、林权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等,促进林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建立由政府、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构成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一,建立规范的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并在林业科技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2]。第二,建立健全林权流转中介机构,包括森林资源评估机构、木竹检尺机构、伐区设计机构等,为林农提供确定林地价值、产品质量、伐区设计等方面服务。
四、结语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参考文献
[1] 关路,张景静,张一宁. 我国森林碳汇机制建设对集体林权改革绩效的影响[J]. 税务与经济,2021(5):69-76.
[2] 闫瑞华. 70年"林权之治"的改革道路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浅析[J].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20(2):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