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277100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与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劳动合同的建立与发展。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层面对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问题十分重视,而企业本身也非常注重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一方面,企业希望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塑造良好的劳动关系也是为了避免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风险。为此,文章就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学内涵及法律特征进行了论述,并就其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以期为我国企业的内部管理提供一些有效方案。
关键词:劳动关系;法学内涵;法律特征;分析
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下,劳动关系的法学内涵及法律特征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尤其是,企业制度与现代劳动关系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特别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还出现了“非标准劳动关系”这种全新的劳动关系,迄今为止,对其的概念界定还存在着不统一的地方。这些都是在新时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针对劳动关系的法学内涵及法律特征进行一系列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服务于新时期劳动关系的优化。
一、劳动关系的法学内涵
劳动关系来自于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劳动者和雇主(使用者)在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实现过程中,构成了劳动关系。劳动者自身应具有法定的劳动年龄,并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其劳动的目的在于获得生计。鉴于我国目前的就业市场竞争状况和《劳动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劳动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不平等导致了在劳动关系当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
说起关系的法学内涵,就离不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关于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关系建立、变更、终止等环节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它事关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劳动合同的产生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并作为一种法律保障的形式存在[1]。从《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来看,在雇主和雇员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已确立了劳动关系,但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必须在聘用之日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雇主和雇员在雇佣之前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从雇佣之日开始,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确立。因此,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劳动合同关系,一种是事实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一)需要健全劳动合同保障体系,实现各方利益均衡
劳动合同的产生,是我国劳动关系法治化程度不断发展的一种重要标志。虽然我国自1995年起就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促进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但是,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还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所以在劳动市场上,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仍然有限,导致了很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在此背景下,从法律层面上对我国的劳动合同进行完善,必须以《劳动合同法》为其提供法律角度的支持与指导,以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从劳动合同制度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的存在,既为劳动合同的普及奠定了基础,又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一举措与功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也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2]。
(二)强化保护工人的法定权利
劳动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明显的区别,尤其是在我国劳动力过剩、工作机会短缺的条件下,很容易导致劳动者处于相对较弱的劳动合同。从我国劳动法产生以来,其立法宗旨就是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劳资关系的均衡下,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约等方面,都要从不同的视角给予劳动者以更多的关注与保护。事实上,工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所以各国都要加强劳动制度的合理分配,以保证劳动者的权利;努力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既符合我国的人权保障和发展趋势,也符合国际劳工权利保护的趋势。就劳动合同法而言,它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还可以对其在劳动合同中所享有的自主权等各种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劳动者与雇主的权利和义务都能不受侵犯。因此,加强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劳动合同的推广和劳动关系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也是其发展的最终目标。
三、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法律层面所面临的问题
在当今社会,又产生了“非标准化的劳动关系”这一名词。它可以说是网络时代的产物。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在网络平台上建立起了一种新的雇佣模式,比如平台司机、美团外卖送货员、其他定制服务人员等。这些新的劳资关系形态的产生,也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关系特征,使得其与传统的劳动法规不能完全适应,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争议也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
从雇主的角度看,随着市场需求的改变,劳动者的就业目标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事实上,在当今的社会中的确存在着“非从属性”的就业倾向,劳动市场上的劳动者更愿意选择较为自由的工作方式,而不是单一稳定的劳动关系。一些劳动者对于那种多劳多得、工作时间自由、多渠道获取收入的劳动方式比较青睐。在这种动力的驱使下,企业往往会在劳动关系中由原来的强势地位变为弱势地位,从而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
这种全新的劳动关系,其显著特点在于在从属、持续、灵活复杂等特性上面都比较弱。由于这种特点,导致了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法院难以按照传统的劳动关系来进行判断,实践中存在着难以掌握判决尺度的情况。因此,对于“不规范的劳动关系能否被视为劳动关系,以及如何有效地保护此类劳动者的权利”方面,在法学界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论。
对此特提出下列建议:一是非标准劳动关系依旧建立在人身从属性的基础之上,突出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的命令、监督和惩处。二是强化经济从属性,“劳动者获得较为稳定的薪酬且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三是弱化组织从属性特征,主要以“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作为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为其带来经济效益”为内容,综合以上从属性标准,作为认定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结束语
市场经济机制下,过去那种典型的“单位制”已经不符合时代需要,劳动关系的法学内涵及法律特征越来越值得关注。尤其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新的劳资关系形态也不断地产生,更是给劳动关系的法学内涵及法律特征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我们不断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唐丽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探讨——以《劳动合同法》为研究视角[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5):96-97.
[2]季善威,刘雨婷.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和防范控制[J].管理观察,2017(12):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