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
[摘要]:实习是大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的重要一步。根据社会现状来看,大学生实习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纠纷,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尚未对实习生身份进行认定,在发生实习争议时救济途径也不明确,相关的配套保险制度及社会监管体系仍不完善,现行的制度不能完全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以致实习大学生权益受损情况频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文章从三个部分入手,分析大学生实习劳动主体资格及权益保障。第一部分分析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分析实习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第三部分对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实习;在校大学生;用人单位;法律关系;劳动主体资格;权益保障
1 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和教育制度的发展,大学生实习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教学实习,呈现多样化,主要有教学实习、带薪实习、就业实习、顶岗实习四种模式。这四种实习模式适用于不同情境,同时,涉及高校、用人单位、大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要分析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现实生活中难以解决纠纷和权益侵害主要发生在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因此,本文仅就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1.1 教学实习中的法律关系
教学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由学校组织实施的教学活动。一般情况下学校会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的委托授权对实习生安排岗位,进行管理。在实习时间和内容上学校有主动选择权。教学实习单位也不会给实习生发放报酬,有时学校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因为这种实习一般不会给实习单位带来多大利益,反而单位可能还需指定专人对实习生进行指导。[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会全部适用于学生,而学生如果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某些规章制度,也不会由用人单位来直接处置,而是用人单位与学校协商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实习生还是在学校管理之下的,用人单位只承担正常范围内的教育管理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这明显不是劳动法律关系。
1.2 带薪实习中的法律关系
带薪实习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实习生订立书面或口头实习协议,实习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实习方式。但此处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资,不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也不会为实习生购买社会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实习方式要区别于勤工助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勤工助学的含义变得广泛,不仅仅局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打工为自己赚取学费、生活费,更多的大学生参与进来,希望通过这种行为来接触社会、拓展见识以及提升自己的经济能力。勤工助学更类似于一种有报酬的社会实践。
在带薪实习中实习生虽然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关系。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确立形式往往不局限于书面形式。因此,带薪实习的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法律关系。
1.3 就业实习中的法律关系
就业实习一般发生在大学生毕业前夕,此时的大学生寻找用人单位往往是抱着获得工作岗位的目的,而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也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图。实习生经用人单位考核决定录用后,经协商一致,签订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
此时大学生除了毕业论文和答辩已全部完全了大学期间的所有教学任务,即将不再受学校管理,已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自由劳动者进入劳动市场。这意味着实习生可以完全被用人单位管理和支配,受用人单位全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就业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
1.4 顶岗实习中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2+1”教育模式,即在校学习2年,第3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12个月,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顶岗实习学生既包括本科生,也包括专科生、技校生等。
顶岗实习既与教学实习类似,属于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有一定的学分,毕业前必须完成。顶岗实习又与毕业实习类似,需要学生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完成岗位任务。鉴于顶岗实习的特殊性,各地也对顶岗实习的工资标准做出了规定。可以看出,顶岗实习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这一点不容忽视。因此可以认为,顶岗实习的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
2 实习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分析
经上节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除了教学实习外,带薪实习、就业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都确立了法律关系。
2.1 认定劳动主体资格的要件
(1)年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6~18周岁之间的自然人属于未成年工,不允许从事大众化的相关劳动,但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也可以成为劳动者。[2]
(2)体力要件:也指健康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关系建立前的体力条件,主要是指疾病的限制。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职业,劳动法律规范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做了相应规定。第二,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确定是否丧失健康条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会因工或因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解除。
(3)智力要件:劳动法所确定的智力条件和民法是不同的,民法的智力条件只是精神健康与否,而劳动法的智力条件除此之外,还包括文化条件和职业技术等方面。在科技进步的影响下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要求人们所从事的劳动更加专业化,比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经营管理企业的知识和技能;而对于特殊行业的劳动者而言,其还应该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4)行为自由要件:即自然人是否具有人身自由。前三个条件主要是从自然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的角度来衡量的。这里主要是从是否有权支配使用劳动能力的角度来衡量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支配自由,即劳动者能够自由提供劳动力并且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换;二是使用自由,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役使劳动者的劳动力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2.2 劳动主体资格分析
对特殊情况,如:年龄未满16周岁得大学生、不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职业的残疾人,超出劳动法律规定禁忌劳动范围工作的未成年工等暂时不做讨论。
因此,一般情况下可以参加实习的大学生都符合劳动主体资格认定要件的前三条。至于第4条行为自由要件,否定说认为大学生的学生身份使其行为自由受到了限制,在校大学生参加实习时仍受学校管理,其主业仍是学习,实习大学生与正式员工差别很大,不具备劳动者的要素。肯定说则认为大学生虽然有学生身份,但由于现代大学一般实行学分制,学生基本能够根据自己的安排,相对自由的支配时间,尤其是对毕业实习的大学生而言一般是在完成学校全部理论课教学的最后一学期或一年内参加实习,已处于就业准备阶段,因此完全能够和用人单位普通员工一样按照单位要求参与工作。[3]
可以看出否定说非常具有片面性。目前高校的教育形式主张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即在接受学校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完成既定教学任务之外,学生还有很多自由可支配的时间。尤其是毕业实习和顶岗实习,大学生已基本完成所有教学任务,有充分的支配自由和使用自由。
目前大学生打工热情高涨,同时社会也愿意给大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大学生在校外从事劳动的人数日益增加,面对这样的社会现状,我们更应该加快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
3 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法制建设的建议
3.1 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将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排除在外,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明显不能适用于在校大学生,这使得在校大学生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我们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大学生劳动主体地位,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特殊法或者在现有劳动法律法规中增加条款或者扩大司法解释等。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当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地方规章制度,为在校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大学生时期期间的权益保障,也可以规范市场风气,打造良好的实习环境。
3.2规定实习协议制度
增加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就上述几种实习类型,学校、用人单位与在校实习大学生相互之间都会签订实习协议、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等,但都没有在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发生纠纷时只能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决,很难得到平等对待和应有的补偿。因此,应尽快在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的规定,并规定双方权益。另外,既然是在校大学生实习,学校也应参与其中,做好监管审批工作。只要是学校安排的实习,实习协议都应是是学校、用人单位和在校实习大学生的三方协议。在制作实习协议方面,有关政府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实习协议模板供各单位参考使用,方便后续管理工作。
3.3 建立针对在校实习大学生的特殊人身保险制度
尤其是带薪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在校大学生,由于档案还在学校,还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再加上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无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学校购买的普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包括校外实习时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由此看来,建立针对在校实习大学生的特殊人身保险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建立一套专门适用于实习大学生的工伤保险办理程序,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还需规定,若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或患病而因没有购买保险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高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没有购买保险的学生,用人单位应拒绝接用,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录用责任。
3.4 建立健全实习大学生权益救济途径
在校大学生相对来说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主要任务还是学习,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竞技水平低,甚至有些法律意识也较为薄弱。因此对于在校实习生来说,维权是十分麻烦的事,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出现不懂得如何维权,或者维权成本过高、程序复杂而选择忍气吞声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首先我国要完善立法和司法救济制度。第一,需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保护范围,实习生有权依照实习协议或者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建立调解制度。第三方(高校)可以参与到大学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及其他主体的纠纷中,发挥调解简洁高效的特征,及时解决大学生实习期间遇到的普通侵权纠纷。第三,诉讼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减轻大学生的举证责任,尽量减少诉讼费用或诉讼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减轻大学生在诉讼维权时的经济与心理负担。
另外,高校也应做好劳动法相关普法、维权教育。
4 结语
结合目前在校大学生实习人数增多的社会现状,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有法可依。另外应加快推行在校实习学生的特殊保险制度,使在校实习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更好地得到救助。同时,高校和企业也应积极帮助在校大学生实习,帮助维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各项合法权益,为大学生就业实习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史菊红.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研究[D].兰州大学,2014-10-01.
[2]张婧.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完善[N].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2-31.
[3]史菊红.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研究[D].兰州大学,201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