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 安徽省亳州市 233600
摘要:当前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是落实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路径。在一般意义上,党内法规通常通过“先行先试”、将党的主张依法转化为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的方式实现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为充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配合,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在治理目标、责任追究角度实现两者在功能层面的衔接;通过协调调整范围、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协调以及备案审查层面的沟通实现两者在规范创制层面的衔接;从法律引致、案件移送角度的协调实现两者在法律适用层面的衔接。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法规
引言
“生态安全”是一个很宏观的概念,其包括了环境安全、资源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涉及内容涵盖了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个体等多个领域内容,是当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正当性的来源。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前,人类对社会的改造能力较弱,生态问题并不显著,因此关于生态保护的研究尚未发展,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对自然界的探索能力和改造能力显著增强,尤其是在煤炭资源的大量开发和应用后,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著,特别是在伦敦蓝雾事件、酸雨事件之后,国际上出现了一大批环境保护主义者,生态环保的理念开始登上世界舞台。虽然生态环境环保理念诞生并有所发展,但由于生态环境问题尚未造成严重的损失,大部分国家普遍不重视环保问题,生态安全问题未能引起重视,生态破坏仍在持续发展。直至20世纪80年代,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出现,如厄尔尼诺现象、臭氧空洞问题、全球变暖效应等,国际社会开始普遍关注生态保护问题,生态安全的概念被正式提出。1998年我国第一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和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诞生,也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式进入立法保护领域。随后的二十年内,我国共出台了六部法律、四部法规、十二件规章用于加强生态环境的立法保护,但在早期的圆明园防渗工程一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法规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有局限的,法律法规能够实现的生态安全只是相对安全,想要实现生态安全必须要从立法保护、司法保护、普遍监督、广泛参与等多方面入手,建立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执行体系,才能将生态安全落在实处,才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报告指出了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中主要存在的六方面问题,贾廷安委员分析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理解不透,二是生态环保法治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生态环境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其中第三点是客观的,只能在发展中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而第一点和第二点是主观的,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甚至强化规制约束来解决。”贾廷安建议,要大力宣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监督政府部门落实党中央有关指示要求和生态环保法律,要让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在政府的执政方式、执政行为上落地生根。贾廷安认为,要在全社会宣传学习生态环保法律,积极推动生态环保法律和环保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让广大人民群众都成为生态环境的保护者、监督者,积极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违法查处力度,查找完善法律漏洞,推动法定责任落地,解决突出矛盾问题。
2党内法规依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
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执政。党将被实践反复检验证明科学的主张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转化、上升为国家法律,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孜孜不倦进行法治建设不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也是党在不断面对新情况、迎接新挑战、完善执政方式、尊重公共权力运行规律的重要表现。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协调衔接的重要基础。以党内法规为代表的党的主张通过全国人大表决的方式转化为国家法律,不仅是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有效衔接的重要路径。此外,党章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效力位阶最高的规范,不仅规定着党的性质、指导思想、重大路线、纲领任务等重要内容,而且包括党的组织结构、组织制度以及党员的权利、义务、纪律等具体性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党章不仅是党的意志的重要体现,而且党章的每一次修正几乎都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产生重要影响。例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在新时代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主张,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中,就被写入党章“总纲”部分。随后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也将作为党的重要主张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经法定程序写入《宪法》修正案,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从现实情况来看,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存在较大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群众生态环保理念并不显著,绝大多数群众尚未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群众行为,利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约束群众行为,从而实现生态环境问题的防治。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来看,法律、行政法规等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内容,群众无法通过解读法律、法规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细则,在现实生活中效果更加显著的是环境标准,也是群众广泛了解的、普遍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我们要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环境标准的制定,严格规范各类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以降低生产发展产生的生态成本和环境代价。同时加强资源保护与开发领域立法,尤其是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立法,用规范性文件指导资源保护与开发,以提高资源开发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预防资源滥采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加强立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均纳入法律范畴之内,利用法律法规的教育性、预见性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指导生态环境问题防治工作。
4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杨志今看来,实践中还存在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不健全、案件受理类型单一等问题。杨志今建议,进一步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协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建立衔接配合机制。积极拓展新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构建多元化环境保护机制。“文物和文化遗产具有文化和环境的双重特性,建议针对导致文物环境属性丧失或遭到破坏的损害行为,应当以恢复救济为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建议。
结语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我们要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鼓励群众的广泛参与,只有完善立法、司法、公众参与等环节才能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从而更好地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王晓琳.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副组长李飞跃[J].人大论坛,2019(5):16.
[2]陈海嵩.生态环境政党法治的生成及其规范化[J].法学,2019(5):7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