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部门应急救援职能完善的法治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30
/ 3

 消防救援部门应急救援职能完善的法治思考

王永惠

上海化学工业区消防救援支队 上海 201507

摘要为更好地推动消防救援部门职能充分发挥作用,有关部门应总结国内外丰富经验并依据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消防救援职能努力消除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职能在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建立科学、完善的响应机制加大消防队伍的管理力度。由于各地区现状不同要根据各地消防管理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并将其合法化确保消防救援职能的有效发挥逐步拓展消防安全力量的法治化。

关键词消防救援部门应急救援职能完善法治思考

中图分类号D035.36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我国消防法律职能正在发生根本变化消防救援部门逐渐从原来的灭火功能过渡到救援和灭火的双重功能。由此可见消防应急救援职能已成为公共安全消防部门的重要法律依据。为响应国家出台的政策,全国各地加快了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特别是综合型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它的顺利建设主要是依托公共安全消防力量进行的不仅降低了建设难度而且能更好地发挥了公共安全消防应急救援的职能。但消防部门在履行应急救援职能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装备落后、体制不健全、执法能力不足、人员不足等问题,导致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大的矛盾。
1消防救援部门的应急救援机制的特点
具体而言消防救援部门应急救援机制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首先是目的它的直接目的就是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以最快的速度恢复社会秩序。其次是核心,应急救援机制的核心是消防救援部门它具备应急管理的主动性和其他组织无法达到的动员能力。再者是专业性。该机制不仅需要科学的决策支持还要求具有足够的专业的力量作为保障。最后是社会性,应急救援机制的正常运行是为了保障和维护社会利益,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在应急救援工作方面随着各类突发事件的不断增多消防救援部门在应对步骤、流程和经验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国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科学的调控原则针对不同突发事件制定了相关的决策机制对消防救援部门的运行负责管理。
2消防救援部门在执行应急救援时存在的问题
2.1联动响应机制执行不顺畅
众所周知在实施应急救援救灾任务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联全行动。消防救援部门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救援任务中的重要力量但面对突发事件时仍然需要各部门的全力支持在这方面我国的应急救援管理还相对落后。当面临突发事件、灾害时应提高应急管理水平确保各部门联动机制执行顺畅。目前在国内应急救援中设有消防和交通救援组织、水上救援组织、医疗应急组织、供电、供气和电信、防汛抗旱等应急和事故管理抢修机构另外还有人防协会、救援指挥机构、军队化学救援机构等各种救援机构但救援组织的数量并不代表救援体系发展和运行良好的程度。相反由于多个组织同时执行救援任务会出现每个组织只做自己的事情缺少与其它组织间的配合。这意味着虽然现有的医疗、燃气和水力电力救援组织在部分灾害事故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它们之间的合作程度并不高。这种情况限制了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效率和消防救援力量的作用。另外由于相关系统没有得到法律批准对协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还没有达到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导致在应急救援环节中有的部门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事故发生时,会出执行力度缓慢、工作随意性大的现象,成为影响救援行动的重要阻碍,削弱了应急消防工作的效力。

2.2管理系统执行不顺畅

立法对部消防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能进行了限制。在政府的联合领导下,法律明确了应急救援的公共安全职责,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与消防指战员不匹配的情况,尤其在处理轻微紧急情况时。以交通事故为例,在发生事故时,消防救援力量通常是第一时间赶到,而不是当地相关单位。为避免耽误救援时机,消防指挥员将在政府人员下达行动令前就开始执行救援行动,但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一些法律后果。虽然此类事件不常见,但应急救援任务的增多,这将会成为消防指战员不可避免的问题,并会影响救援工作的有效进展。在应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全局视野,由于体制原因和部门划分等问题,导致目前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影响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和联合响应。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消防、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虽然可以完成对接,但还没有达到高效的统一行动的能力。由于不同地区间也缺乏相应的联动机制,经常在发生问题时,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2.3应急救援综合执行力能力不强

由于单一救援职能缺乏常备主力,导致应急救援能力水平不是很高。在救援队伍的组建上,专业应急救援能力都是针对特定事故需要,很难组建一个永久性和综合的的队伍,并由政府直接指挥,下发应急救援任务。尽管消防救援部门在执行以防灭火为重点的救援任务方面经验丰富,但未来的执行的任务范围必定会越来越大,对消防救援队伍的挑战也会越来越高。随着消防救援部门的职责不断扩大,必须要重新安排消防指战员的基本岗位培训和工作,深入研究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施、作战保障等方法,不断提高安全消防救援队伍的综合事故处理能力。

3提升消防救应急救援职能法律效力的相关策略

3.1建立有效的应急指挥决策体系

应急指挥决策是一项非常专业和严肃活动,其决策管理人员应该具备足够的技术技能、组织协调技能和决策技能。但在日常应急管理中,仅依靠领导的权威是不够的,尤其在突发事件复杂的环境中。因此,在应急救援响应执行中,消防救援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指挥决策制度,并成立以指挥长、指挥员为核心的决策机构,同时确保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参与,以有效促进救援决策和指挥的专业性和效率。从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制定组织专业监测队伍,积极调配应急资源,并全面协调各部门救援活动,保障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3.2建立协调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

随着城市安全运行需求的增长突发事件防控日益严峻建立应对突发事件时可以做出科学决策的协同应对机制非常重要。消防救援部门需要打破区域碎片化现状,营造协同发展的局面。地方消防部门应采取部门整合和协调的方式快速整合应急资源加强与地区部门的协商发展自身能力。周边地区要建立区域联动机制搭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3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在完善专职消防队市政管理职能方面政府是主要的领导者。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消防安全需要扩大政府专职消防队规模通过建立规章制度提供法律保护或组织管理体制增加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支出加强人力资源和促进市场等重要措施完善专职消防职能。政府还应注意明确职能定位专职消防队的定位要符合职能转变的趋势应该定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当前消防管理的职能集中在安全组织上但人员短缺严重是保护实施的最大障碍。虽然火灾的管理还在调查中但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消防力量必须承担社会火灾管理职能实现职能的均衡发展。根据目前消防人员的职能灭火救援和其他实际职能都应具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提供普遍服务的特点。在保障社会正义方面政府还必须保证公共服务的广泛覆盖有必要扩大国家性综合性消防队伍站点的建设。

3.4完善消防救援部门的职能范围

在法治意义上,消防职能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要分析其实际含义进而提出完善相关法律的有力建议。按照对扑灭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等应急救援工作要求,在发生重大灾害时消防救援力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在这个过程中综合性的消防救援队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为安全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发挥消防队站的救援职能。

3.5完善应急救援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

如果没有完善的干部提拔机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只是消防发展中的一个附加产品不会发挥真正的作用甚至还会成为逃避责任借口。关于应急救援责任的法律法规不仅要通过制度来追究基层官员方法不当而造成的严重安全事故责任并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严惩强制追究责任。通过相关法律的约束强化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可以使严重的事故合法化。在严重的火灾事故中责任由一个相对模糊的组织承担个人责任的依据很少无助于基层干部为人民服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随着法律监督意识的增强群众对消防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建立和完善救援责任追究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法是基于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理念让最高领导组织对其日常行为的相关职能负责让基层领导不仅有责任告知群众的消防安全行为还要对事故发生后的安全负责。当群众对基层组织的消防工作不满意时有权要求有关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作为基层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救援追究法律制度是建设责任的有效途径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消防救援部门是我国公共安全的中坚力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职能的转变全国加快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使得消防部门的地位更加突出。在此背景下应急救援队伍成为了综合体系的平台。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以消防部门为平台的应急救援队伍的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公共消防安全也会拥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促进应急救援功能的顺利执行。

参考文献:

[1]王志明,韩玉婷,李己华,侯亚欣.“全灾种下抢险救援指挥与技术专业的课程体系调整优化[J].消防界(电子版),2021,7(07):73-75.

[2]徐洪锦.“全灾种、大应急职能定位下昆明消防救援专业化力量体系构建的对策研究[J].中国应急救援,2021(02):71-74.

[3]付瑞平,魏思佳.集思广益布好局齐心协力开好头——写在2021年全国两会后[J].中国应急管理,2021(03):10-17.

[4]杨晓华.新时期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指挥中心建设战略思考[J].消防界(电子版),2021,7(05):83+85.

[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综合性消防救援装备发展规划(2020—2024)的通知[J].芜湖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3):88-96.

[6]闫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职责的法理性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1(05):14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