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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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武峥

许昌市建安区建安中学

摘要:土地制度作为一国最重要的生产关系安排之一,在所有制度中处于最基本的地位。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在数千年来不断地演变与发展过程中,土地制度的内容逐步得到充实,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不断扩大,由公社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过渡,进而向私有制为主的各种土地所有制过渡,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出了一些演变规律与历史特点。本文期望通过梳理我国古代历朝主要土地制度,发现其演变规律与历史特点,力求从这些制度中得到对于当代土地改革与发展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沿革;法令

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由原始社会氏族公社所有制、奴隶社会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社会私有制为主的各种土地所有制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变化形态,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各代君王以“律”和“令”的方式制定出各自特有的土地制度——“限田令”和“均田令”,尽管各类土地制度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是经分析可以看出它们均与当时经济发展和君王政治需求紧密相连。

1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进规

1.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考察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不难看出土地制度已从习惯法逐步过渡到成文法。先秦时期,习惯法与礼构成了土地制度最主要的形式,与之相联系的土地制度也是以习惯法作为其载体。战国以来,习惯法缓慢地向成文法过渡,从战国到唐朝中期,以律和令为主的土地制度逐渐得到制定,律和令是土地制度最主要的体现。例如商鞅所定《秦律》、秦简《田律》、汉代《汉律九章》、汉代《户律》、汉代田令等,均有与土地制度有关的条款。从宋代到清末,因商品经济发展而先后出现了赦,例等形式的法律,有关土地制度的单行法令及有关著作渐多。

1.2逐步扩大土地占有主体范围

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向封建社会私有制为主的各种土地所有制转变,土地占有制随私有制的发展而扩大。由帝王贵族到一般的手工业,商人逐步发展起来。长期以来,统治阶级在土地占有中处于绝对主体地位,而作为被剥削对象的农民阶级同样处于土地占有权主体地位之列。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宋后商人和手工业者亦渐成土地占有权主体。除了自然人外,有些社会组织还成为土地占有权主体,例如,寺院等。

2我国古代土地法律制度基本特征

2.1保障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

梳理各朝各代的土地制度就会发现,不论哪种土地制度之颁行,都倾向于成为统治阶级为强化中央集权或者适应某种政治需要而采取的手段。土地制度上的变革亦多出现于朝代更替之际,基本上为统治阶级所驱动,即古代君王为适应自身政治需求而被迫实施。例如:曹操所实行的屯田制是指利用兵员和没有土地的农民开垦荒地,以实现统治阶级从军队获得粮食补给或征收赋税的一种政治目的。又比如隋唐时期的均田制就是统治阶级为平抑战争动乱和缓和大片土地荒芜和荒芜人种状况所采取的一种土地制度。虽然统治者出于维护中央集权及自身利益的需要而制定这些土地制度,但从客观上看,这些制度的发展仍然为缓解当时的社会矛盾,解决利益冲突及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作用。

2.2土地制度变化同经济发展有关

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变革常常和时代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如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和普及,使得农民作业效率有了很大提高,社会生产力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致使井田制逐步不适应个体小农经济的需要,逐步成为制约社会生产力的枷锁,于是井田制逐步解体,土地私有制产生并逐步占了主导地位。经济本身的发展形式对历史不断发展中的当代土地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历史上看,不论是井田制,均田制或以后的租佃制都是同当时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当时经济状态的体现。也就是说,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某种土地制度已无法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需求与社会需求的情况下,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与社会需求的新型土地制度应运而生。于是,便有了新土地制度取代旧土地制度,形成土地制度更替。

3对我国现阶段深化土地改革具有启示意义

3.1土地公有制的地位不变

我国土地公有制由国家性质所决定,规定于宪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历史经验,在土地私有制占统治地位时,土地常常会被吞并,变成剥削的利器,与私有制相比,土地公有制更能保障“耕者有其田”,保障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与此同时,土地公有制的实施能够从整体上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分配,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所以我国要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地位。

3.2落实土地耕种优惠政策

农业作为中国最大的产业,也是维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从历史上王朝更替变化的规律看,采取优惠于民的土地制度,往往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较为有利。所以,历史上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改革要注意制定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关注农业发展状态和农民收入。当前政府已出台多项税收减免及农业补贴政策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良种补贴等,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减轻农业发展压力,应在维持这一优惠农业政策前提下,对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并适时查缺补漏以杜绝重复征税现象,以确保农民耕地生产经济效益并调动其耕种积极性。

3.3健全有关的土地法律制度

历代王朝均确立了其特有的土地制度与政策,诸如,“限田令“,“均田令““摊丁入地”等,尽管它们还存在着一些僵化与片面之处,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着土地制度与经济的发展。所以建立完善,详实,适应现阶段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土地制度与农业制度是非常关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土地相关制度出台了多项政策,但是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问题与缺陷。在下一步发展过程中,必须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土地制度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促进土地制度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农村土地资源的深入利用与开放为乡村振兴的实现提供了发展的方式与通道。与此同时,还需要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建设和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并加强统一领导,做好规划与管理工作。

结语

尽管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散在于各代律法中,土地关系不断变化,但是通过整理就能找到演变规律与特征。尽管这些律法有其政治目的性与时代局限性,但是从整体上看,它们仍然推动着中国古代土地法制度向前迈进。在如今土地改革的大背景下,能够吸取经验教训,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不断地完善有关土地法律制度与政策,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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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柴荣.中国古代物权法研究:以土地关系为研究视角[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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