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 201913
摘要:文章立足于认缴制度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合理研究,探索股东出资义务的实际内涵以及具体的义务履行过程,探索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方面的各种法律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广大工作人员了解认缴制度背景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实际情况,深层次探索具体的出资方式。
关键词:认缴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
引言:2013年,我国司法部门颁布《公司法》,提出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这一非常重要的工商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由企业内部的股东确定具体的认缴金额,随后确定主要的出资期限,在这一重要制度的法律保障之下,我国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司法管理部门针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关调整与优化,尤其是针对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执行模式进行了细节调整。在认缴制这一法律概念的指引之下,文章将在如下内容中,立足于认缴制度,分析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方面的各种问题。
一、认缴制概念分析
在认缴制度之下,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在相关法律机关内部完成一系列登记注册工作,随后必须要求全体股东确认认缴的出资额度,全体股东需要通过会议协商等形式,确定具体的出资额,直接递交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者是各种资料,前往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各种资料,随后确定具体的认缴出资额。法律之外的相关规定并不是由于承认认缴制度的公司股东。一旦公司股东承认认缴制度或者是承认相关的工商管理制度则不得再次推翻认缴制度,也不得出现违法操作行为。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无需缴纳注册资本,也不需要对公司的注册风险与经营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如果公司股东存在特殊需求,可以对公司的注册风险以及出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不需要缴纳注册成本,在实际的法律条文以及政府管理部门规定之中,不存在公司注册资金缴纳期限方面的各种要求,也不存在最低注册的资本金额要求。公司股东或者是法人在注册公司名号或者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过程中,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认缴金额,随后与其他股东共同商议认缴金额的具体数额。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会议协商的方式,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也可以直接提出一个具体的认缴金额,由其他股东投票决定最终的认缴金额。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是司法部门确定企业股东的股权占比之前,也需要合理考虑企业当前的经营情况,或者是考虑到企业股东的资本注册情况。我国政府管理部门需要对企业当前的经营现状进行适当评估,及时针对于企业的投资金额以及注册金额进行适当比对,判断企业当前是否可以具备一定的市场风险防范能力以及自主经营能力。为了快速帮助企业明确认缴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政策实行模式,公司内部的股东需要自主确认认缴金额,随后在特定期限之内,直接进入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之中的各种规定,完成注册与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公司股东需要依照《公司法》之中的各种规定,严格依照认缴制度,快速针对于资本注册的实际数额进行综合评定与分析,判断公司资本注册的数额是否与企业股东所确认的认缴数额相一致。认缴制度不仅仅赋予了企业股东一定的注册权限,也对注册的资本数额以及注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避免企业股东在注册公司或者是明确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出现比较复杂的问题,避免企业股东手中把握过大的自主性,从而导致企业认缴资本无法正常确认。
二、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问题
(一)难以判断企业真实经营情况
工商管理部门在判断企业注册资本真实性的过程中,需要直接选派专业工作人员进入到企业内部,结合企业当前的经营情况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但是实际上,一部分企业股东为了避免资金损耗,并未向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是相关工作人员递交真实的审核材料以及企业经营材料,导致许多管理部门无法判断企业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难以对企业的经营问题进行综合把控与分析,工商管理部门也无法及时结合企业呈递的各种信息,判断企业真实经营情况,无法积极依照认缴制度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广大企业股东提供具体的注册帮助和指导。在注册资本实缴制中,企业债权人可以直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的线上工作平台获取相关信息与资源,了解企业的竞争情况,根据各种信息判断企业的经济实力,再度判断企业是否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债务偿还能力。通过此类预估与分析,可以评价企业的经营风险与交易风险,据此判断企业的后续经营工作是否稳定,判断企业是否可以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独立经营能力。如果企业股东所提交的各种数据或者是相关材料并不符合企业当前的经营情况,或者是所提交的各种材料不符合国家制度规定,则有可能严重影响工商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债权人可能无法准确判断股东的出资期限,无法在股东出资期限到期之前确认企业是否缴纳注册资本。由于信息方面的闭塞,也有可能会导致企业在实际经营环节之中无法快速获取各种信息,所递交给工商管理部门的各种信息缺乏时效性与科学性。诸如此类情况均有可能会导致企业在资本注册与经营环境中面临较大风险。
(二)难以对股东进行催缴
我国《公司法》以及认缴制度赋予了企业创业者注册资本缴纳权力,也严格规范了企业创业者注册资本缴纳的具体期限与缴纳方式,诸多类型的法律法规要求广大企业股东必须要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定期、合理、合规缴纳各种企业注册资本以及相关费用。如果工商管理部门无法及时与股东取得联系,或者是无法严格督促股东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快速缴纳注册资本,则有可能会出现一系列工作问题。当前情况下,我国工商管理部门的确面临着难以对股东进行催缴这一问题。在企业创业者提交企业注册信息,支持创业者可以设置较长的缴纳期限。在债权人提出自己的债务权利益之时,企业内部的股东可以凭借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交付相关资金,在这期间便出现了比较复杂的资金流转问题。如果企业股东的出资权限尚未到期,则无需缴纳注册资本,也可以凭借此类理由逃避相关的出资义务,进而出现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相关的债务必须要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公司股东承担,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一部分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希望快速获取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是司法部门的帮助。但是实际上,由于一部分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并不能够完全了解企业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也不了解企业诸多股东的出资意向,可能无法快速帮助债权人回收债务。债权人的合法债务资金无法得到保障,企业股东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公司法》之中的认缴制度规定,拒绝偿还债务,拒绝提交企业注册资本方面的各种材料。
三、结束语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指引之下,企业股东获得了更多的自主决定权,但是此类自主决定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使用,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情况下,在我国,司法部门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正当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可能承担更多的交易风险,难以强制股东履行提前出资义务。如果认缴制度被公司股东作为逃避出资义务、损害侵权人权益与公司利益的理由,法律应当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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