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自然资源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517000)
摘要:土地征收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定义公共利益和明确补偿规范。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保证行政职能履行的合理合法,务必引进程序正义和公立司法。
关键词 :征用土地;补偿规范
引言:土地资源征收涉及公共利益,必须设置有效公平的补偿程序流程。《宪法》保护中国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不可侵犯,未经所有权人批准,所有人不可强制夺走其财产权利,这也是法制的一个基本准则,由刑法中侵害财产权利的刑事处罚机制和民法中侵害财产权利的赔偿责任规章制度来保证。国家根据征收、征用土地等形式强制性获得中国公民、法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一、征收制度的正当性和制度价值
我们国家的征收政策是由1982年我国宪法授权。1982-《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确保公民公共利益应当依法征收土地。因为公共利益的需求,我国宪法一般都授予政府部门在满足公共利益并予以公平补偿前提下开展征收的权力。可是,控制系统设计等具体操作流程有很大的区别。我国2019修改宪法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展开了改动,要求如下所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与1982年对比,我国宪法在立法理念上拥有根本性发展,具体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征地行为实质上是征收行为,国家对中国公民私权的处理和限定上升到了我国宪法方面,表明国家有目的的尊重与维护私权。现阶段,因为在我国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很多征用土地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显现出规章制度方面的不足。在当代法制社会,制度管理改革创新成为了处理社会问题和矛盾的重要途径和聚焦点。为了能实行公平补偿规范,完成公平补偿,撤销价差征收,根据司法部门清除政府商业利益,这类政策成就了在我国很多不能从当地政府和地方财政部门得到有效公平补偿的失地农民。在我国,公共利益都是土地资源征收的理由和限定。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地方人大以及政协常委会在土地资源征收环节中没法充分发挥,地区司法部门在行政权核心下不可避免遭受当地政府产生的影响。这种独特基本国情必须要在制度管理中予以考虑到,不可以背驰制度管理的初心。
二、现阶段我国土地征收体制的明确规定及存在的界定
1.区别征用土地和征募
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并没严苛区别土地资源征收和征用土地。2019年对《土地管理法》展开了一系列改动,将第2条第4款改动为:依规能够征收或是征收土地,并予以补偿。
行政部门征收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适应国家财政总收入调整和宏观经济政策主题活动的需求,公益性征收就是指行政主体依据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求,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流程,在提供相对应补偿条件下,强制性获得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部门的公益征收与公共征收有两种关键差别:
(1)行政部门的公益征收是免费的,是国家免费参加国民收入分配以获得财政总收入的一种形式。公共征收是有偿服务的,行政主体只会在事前给与当事人相对应经济发展补偿的前提下,才可以征收当事人财产的。
(2)行政征收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公益征收是当事人为了公共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公共性征收指的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流程,强制性应用当事人财产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公益征收最突出的区别就是法律效力不一样。公益征收根据获得被征收公益资产的使用权,获得被征收资产的使用权。根据对上述公益征收、行政部门的公共征收理论的剖析,在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资源征收实际是公益征收、公共征收两种。
2.中国土地征收具体的要求
根据国家《宪法》第10条第1、2款要求,城市土地归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一规定从我国宪法高度确定了在我国土地权的特性,取决于这也是现阶段探讨我国土地体制的立足点。
三、征用土地规章制度重新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征收土地体制的重新构建务必处理公共利益的划分和补偿标准化的难题。
1.公共利益的概念
简单的说,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团体利益及个人利益。在公民社会上是许多人的利益推动着大众的个人行为。公共利益作为利益分类的一种主要方式,可分为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发展利益等。公共利益字面意思可以看作公共性的、大众的或者与群众有关的利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共利益又被称为社会政策,主要指被立法机构或人民法院视作关系着国家和整个社会的根本原则和标准。这一标准需要考虑到一般公共利益和社会保障制度。
公共利益就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及国家利益而言的某一时期、某一特定区域内不特定人的利益,相较于个人和国家的利益来讲,其基本内容包括经济发展、社会道德等多方面物质与精神利益。在不同阶段,大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不同的了解。
2.补偿标准化的明确
现在有彻底补偿论和适当补偿论。彻底补偿是指补偿必须将不平等还原为平等,即对于所产生损失的全部进行补偿。而适当补偿是指宪法关于正当补偿的规定并不一定要求全额补偿,只要参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按照客观、公正、妥当的补偿计算基准计算出合理的金额予以补偿就足够了。当代补偿基础理论以彻底补偿标准为载体,只会在法律且科学合理的缘故下才可以进行相应的补偿。从公民支配权保护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给予被征收人真正的补偿是绝对正当的。征用土地只是对公民权益的限定,而非随意夺走。公平补偿是行政部门权力制约和征缴合理合法的重要确保。公平补偿,公平互换,便是程序正义。
四、重新构建在我国征收土地体制的提议
1.从立法严格限制公共利益的范畴。
在法律上,为了能严苛限制公共利益的范畴,避免国家在执行过程中随便扩张,法律能通过列举的方式确立限制公共利益的范畴,政府部门必须要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征收土地。一方面根据举例限定公共利益的范畴,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保护公民资产,防止公民资产被公权力随意侵害风险。 保护与重视人民的法律权益,有益于维护稳定,促进社会的进步,推动公民整个社会产生。另一方面,根据限制公共利益的范畴,能够重点发展我国目前应当持续发展的文化教育、新医疗项目等。公共利益需要在一定范围之内体现大部分社会发展自我的利益。针对法律举例可能出现的滞后效应,我国目前存在的困难并不是公共利益的范畴过窄,反而是太泛。通过30年中国改革开放,我国的公共性基本建设完成了质的变化。也为公共利益的定义累积了许多社会经验。近年来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的逐步完善,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可以引入人大对公共利益范围的保障。
2. 明确补偿标准
征收仅仅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限制,政府在获得公民财产权的同时必须支付对价,而非无偿剥夺或仅仅需要支付不成比例的对价。为了公共利益让一个相对于社会来说力量要小得多的、财富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个体为社会大部分人的利益买单显然是与公平正义的观念背道而驰。担负公共利益和公共行政都是政府税收的意义所在。所以政府需要明确赔偿标准,让社会上的每一个个体都能被公平公正地对待。
五、结语
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征地补偿规范逐渐向社会化方位变化,征地成本费由大城市土地销售市场、土地区位优势、土地周围环境等多种因素推动。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更是重中之重,维护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关系着中华民族和国家的盛衰。从社会对征收土地的高度关注和政府对法律巨大的资金投入以及新法律的施行,能听到改革创新的脚步声正在慢慢靠近。重视公民权利是行政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主要保障,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
参考文献
[1]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方式的反思——一种社会保障的视角[J]. 冯乐坤. 法商研究. 2005(05)
[2]征地难的原因及对策[J]. 赵凌. 中国土地. 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