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中的卖出行为本质上以买卖关系为基础,互易毒品行为与之存在着性质差别。有偿性交付毒品和买卖毒品是不能划等号的,有偿性只是贩卖毒品的一个特征,而不是买卖行为的独自属性。将互易毒品行为认定为贩卖行为在逻辑上存在着大前提的判断错误。以毒品代物清偿同样不属于贩卖毒品。一概视为贩卖毒品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将提供毒品行为立法入罪,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