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110034
摘要:2021年初实施的《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典,对调整婚姻家庭民事法律关系、保障妇女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基于此,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妇女婚姻权利和保障妇女婚姻权利的策略展开讨论,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妇女婚姻;权利保障
引言:《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承担着为处理婚姻家庭民事纠纷提供理论依据的重任。其对妇女婚姻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强化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推动男女平等的实现,构建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
一、《民法典》对妇女婚姻权利的保障
(一)配偶权
《民法典》强调夫妻之间应互相保持忠诚、尊重和关爱,并明令禁止重婚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重婚是指法律层面上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当事人在已婚的状态下,与其他人再次建立婚姻关系,这样的行为不但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蔑视,还是对原定配偶的不尊重。重婚的二次婚姻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法律界定过程中,通常会保护前婚,否定并解除后婚,若当事双方因为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将享有离婚损害赔偿权。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当事人在并未与原有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他人长期同居,侵害配偶权利的行为,这样的行为虽并未对配偶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会使其精神遭受痛苦和折磨,因此,在司法判定中,若由于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离婚,无过错方同样可以享有离婚损害赔偿权。出于传统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及现行婚姻关系中男女经济地位的差异,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方通常为女方,对配偶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女方婚姻权利的保护。
(二)生命健康权
《民法典》中规定调解无效应立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就是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若因上述原因产生离婚纠纷,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得到离婚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三类,身体暴力是指施害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受害人身体造成损害的行为。性暴力是指施害者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或实施性虐待等,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伤害。精神暴力是指施害者通过恐吓、胁迫、拨打骚扰电话和跟踪等行为,造成受害者精神压力过大,出现心理异常和情绪崩溃等情况,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对受害者的虐待[1]。家庭暴力因其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并且施害者在施暴后通常会胁迫受害者隐瞒自身受害的事实,故难以被外人察觉。在婚姻关系中,出于男女力量的差距,受害者大多为妇女,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和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妇女在遭受侵害时,选择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默默忍让,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有效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权。
(三)财产权
《民法典》基于现行婚姻中男女双方经济差异和经济纠纷的原因,补充修改了原《婚姻法》中判定经济纠纷的相关法规,保障妇女的经济财产权益。由于传统观念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现行婚姻关系中,大多由丈夫外出工作挣钱以供家庭开销,而妻子则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的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判定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中负担较多抚养子女、照料老人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寻求补偿,而另一方也应给予相应补偿,同时《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改变过去只有在婚前进行书面协议才可平分婚后财产的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制适用于法定婚后所得财产,充分肯定了妇女的家务劳动价值,尊重妇女在家庭运行中的付出,保障妇女财产权益。
二、基于《民法典》的妇女婚姻权利保障策略
(一)树立独立意识
树立独立意识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基础。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中国存在和延续已有几千年,随着女性思想的解放,虽有所缓和,但部分男性仍存在大男子主义的想法,对自己的伴侣具有极强的控制欲,而部分女性也甘愿成为男性的附庸,将贤妻良母作为自己的理想,自我边缘化观念严重,不利于女性权益的实现和维护,因此引导女性树立独立意识,是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关键。基层组织更应该注意加强妇女平等意识的宣传教育,农村妇女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更应该通过宣传改变思想,基层妇女组织应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如开办讲座、宣传女性独立案例等,潜移默化改变其思想,树立平等意识。媒体也应注意对女性独立意识的宣传,如加强对女性享有的相关权利和女性成功案例的宣传,激发妇女独立意识的产生,并向成功案例学习,实现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障。
(二)注重两性平等
注重两性平等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关键。首先应保障法律方面的两性平等,在离婚诉讼证据的提交中,对当事人及律师提交证据需审查,保证作为调解和判决依据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若双方证据出现冲突,应对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再次审查,通过走访、调查明确证据的真实性,若是家暴案应积极关注妇女的人身安全,维护离婚诉讼中妇女的相关权益。其次,应逐渐改变现行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杜绝录用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协查,惩戒企业员工性别歧视行为,同时妇联作为为女性提供帮助的组织,应加强引导为有能力创业或就业的女性提供政策咨询或技术指导等,帮助女性解决就业问题。最后,社会各界应逐步完善女性相关保险的设立,如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障女性合法权益
[2]。
(三)提升维权能力
提升维权能力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前提。首先,应实现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控制,以社区或村为单位,加强对家庭和睦的重要性和家庭美德的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加强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将家庭暴力列入社会治安管理范畴,严厉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其次,应加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收集证据、保护自身安全,必要时可以选择报警或提起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最后应加强离婚纠纷中对财产分割的关注,提高女方保护自身财产权益的意识,加强对男方转移、隐匿财产或虚构债务等行为的查实,降低男方侵害女方财产权益的可能性,提升女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结论:综上所述,保障妇女婚姻权利是维护家庭稳定的前提,应基于《民法典》通过树立独立意识、注重两性平等、提升维权能力等措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罗静. 《民法典》对妇女婚姻权利保障的现状调查[J]. 法制博览,2022,(07):27-29.
[2]林箭.《民法典》视角下解读妇女婚姻家庭的权利保障问题[J]. 法制博览,2021,(15):88-89.
作者简介:张馨月,女,1990年3月12日,辽宁大石桥市,汉,研究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