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改进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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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改进探讨

纪骁骏

身份证号:131128199710250040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是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行政执法活动,从执法层面保证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顺利的依法展开工作。行政强制执行对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公共财产安全等方面拥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工作进展顺利,但在实践中却能够明显看出还不够完善。本质上行政强制执行属于行政部门,但其属性和定位却是司法部门所独有的强制性,这就导致在实施过程中非常容易造成行政权与司法强制权的冲突。本文就行政强制执行独有的特性进行探讨,浅谈该模式的改进方向与方案,使其能够合理合法的进行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行政;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执行

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我国法律拥有独特性、唯一性。即有司法的公正性、强制性、公平性,也有行政的情理性、事理性,从根本上奠定了我国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规则,而非约束人民群众行为的枷锁。正因此我国对于法律条文的制定到执行,中间拥有一个试行的过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法律条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能够兼顾司法与行政两方面。《行政强制法》自2011年6月通过十一大表决颁布,经过六个月的试行,与2012年1月正式施行,在此过程中《行政强制法》被不断完善,时至今日已可以顺利实施。但在实际情况中,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权和司法强制权两项权力在工作中依旧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职能冲突问题。基于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如何在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强制情况下进而最大程度讲求情理、事理等行政要素是行政强制执行改进的重中之重。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性质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有明确概述,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对其所应该履行的义务进行强制执行,迫使其履行应该履行的行政责任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基于被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在具体实践中有四种表现特征。

  1. 行政强制执行是针对不履行行政法律法规的主体进行强制使其履行行政法律法规的手段。
  2.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为主,《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方必须是以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为主,如遇必要情况,其他机关、部门可以协助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3. 被行政强制执行方不只针对于人,也包括行为、物品、事件等。其涵盖对象广泛。
  4.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理或事理,可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财产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下,与被行政强制执行人进行合情合法、公平公正的商议执行协议。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带有司法强制性质的行政法律法规,不仅拥有行政部门独有的情理性、事理性,还有司法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性等。在具体实践中,要明确行政强制执行所拥有的性质,根据具体情况,在保障法律能够顺利执行的情况下施行人性化执法。

  1.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行政性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即情理与事理。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依法顺利实施行政职能的举措,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2. 行政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虽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归属于行政机关,却有别于行政部门其他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需要借助司法机关便可强制实现行政工作的推进。
  3. 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性。执行性主要是为了行政机关拥有能力开展行政有关的所有工作,是保障行政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性质。

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改进探讨

(一)落实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监察权力

为避免行政强制执行权力被滥用,落实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监察权力是非常有必要的。必要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手段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审查、终止,极大的对被行政强制执行目标提供了保护,是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必要手段。同时,对于以人为主体的被行政强制执行目标在人民法院以司法程序手段介入后,为裁判工作提供了便利,大大简化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各项材料的程序,是新时代下加快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工作速度,减少繁重工作的解决方式。

(二)明确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及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是党和人民赋予行政机关的带有司法性质的执法手段,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机关为主体,人民法院对其拥有监察权力是非常重要的。有学者提出观点:“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权进行分割,由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进行权力赋予,即起到了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察,也强化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性”,这一观点引起广泛赞同。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存在于理想状态下,实际实施过程中因工作顺序、执行时间等客观因素,很容易造成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积压,这对完善我国行政管理是有阻碍的。或可对上述观点进行调整,明确行政机关的自主行政强制执行权力,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监察,实施过程中可采用司法程序手段予以约束,全方面保障了行政机关的执行权,也强化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性。

三、

行政强制执行于构建和谐平等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行政强制执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支持,是构建和谐平等的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行政行为。明确行政强制执行概念,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核心。实际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条文是必要的。自行政强制执行颁布以来,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少,行政强制执行为构建和谐平等的法治社会做出极大贡献。

结束语:

新时代下,根据行政义务构建完善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尤为重要的。宏观层面可以对我国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扩大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对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微观层面上保证司法权威的公平、公正与强制性,全方面考虑情理、事理在案件中可能造成的影响,从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为推进国家治理、社会建设做出努力和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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