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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问题日益增多,在买卖合同中,最普遍的争论就是如何避免在合同中出现质量纠纷。在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检验和买方检验的期限都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内容也较为复杂,进而就需要相关人员进行仔细研究,从而有效规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问题。
关键词:买卖合同;质量纠纷;规避策略
前言
合同是现代企业进行经济交往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且企业能否科学正确的进行管理合同,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思想和管理水平。从现阶段企业的实际合同管理情况来看,虽然大部分企业都在其内部设置了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责任划分比较明确,但是在实践工作中,由于买卖合同而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仍然不断,所以就需要相关人员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正确处理买卖合同案件中质量纠纷的重要性
一是解决双方尖锐的冲突,做到案结事了。在买卖合同中涉及到质量纠纷的双方常常是针尖对麦芒:货款给付与质量问题共存,对违反顺序和违反责任的补偿问题则各执一词。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对纠纷进行合理的解决,有利于理顺当事人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的职责,做出合理的裁决[1]。二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诚信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相互信任、坦白、不欺诈,并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各自的合同责任,从而促成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卖方有责任及时、适当地交付产品,如发生质量问题,应立即采取修理、更换、赔偿、支付违约金等补救办法,以补偿另一方的损害。买方应按时支付货款,并应与另一方协商,以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恶化,且通过司法途径可以迫使不诚信的人承担自己的责任以及义务。
二、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防范措施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确定
由于买卖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造成了买卖交易管理不善,从而造成了买卖合同的质量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对商品品质要求不明确,质量要求就是指卖方在经过与买方的协商后,所必须要达到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对产品的生产安全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一是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正当的危害,并具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满足该标准;二是具有该商品应有的使用功能,但未对其在使用中的缺陷进行解释;三是确保产品的产品规格、实物样品等方面的要求。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的原则:不得违背强制性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强制性条款规定。国家对19个类别的电器,如:低压电器、电缆、音频和视频设备、3 C认证的产品均按照国家强制性的产品标准和 CCC的商标进行了强制性的认证,很多合约都含有与性能相关的品质需求,而这些需求往往会忽视对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强制认证。另外,有些各方对产品的标准并不了解,对其质量要求也不甚了解,只对有关的标准作了笼统的表述,并无具体的标准要求,进而就会使得出现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问题的几率增加。对于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其进行判断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必须根据下列准则来决定:一是双方可以订立一份关于被标货物的质量标准,但在不违背法定和行政法规强制性条款的情况下,卖方所提供的货物能否满足双方所商定的条件。二是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达成一致,或没有达成协议,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则依照一般标准或与合约目标相一致的具体标准来执行。三是卖方的陈述是对被交易对象提供明确担保。描述是卖方就货物的构造、性能、特性、功能和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买方作出的声明。在销售产品时,卖家一般会用文字或产品说明书等形式来说明产品质量,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卖方已经向买方说明了产品的品质,如果所提供之物品与说明书不一致,则视为所提供之物品质量有问题[2]。
(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检验及检验期间的约定
在买卖合同中,很多争议都不涉及到检验期间。如果合同中出现质量问题,那么产品质量有没有问题不是最重要的,而在于买方是否在约定的时间内就标的物的质量缺陷作出通知。如经审查,买方未在协议或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卖方质量缺陷,应认定卖方已交货。所以,在合同期限内,履行买方的及时检查义务是非常重要的。买方的即时检查是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必须承担的主要责任。关于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就验货人而言。买方必须对商品进行检验,但这并不表示他一定是买方,买方和卖方的委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货也是可以的。二是关于检验时间。检验时间分为两部分:验货开始的时间以及验货延续的时间。验货开始时间一般为工程的交付,所以,检验的起始阶段一般包含:交货时检验、装运前检验、装运时检验、卸货时检验、买方营业地检验等,买方须依照《联合国国际采购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的要求,及时检验或让别人检验。在实际条件下,最短的时限是货物的性质、交易条件和使用而定。我国《合同法》清楚地指出,在收到商品后,买方应按约定的检验时间进行检验。如果没有设置检查时间,就要进行及时检查。如果双方同意,则在检查的最后期限内,买方将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将其告知给卖方。在没有检查期限的前提下,买方应立即对其进行检查,若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被认为是合格的。如果卖方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或者在收到商品后两年之内接到通知,那么这个产品就被认为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三是买方明确指出卖方有缺陷的地方,也称为品质异议。为方便起见,最好采用文字说明,通知的内容,应包含下列两方面:一方面,明确指出标的物的缺陷,如不符合哪一项标准,而不是只用“劣质”、“质量不好”、“有瑕疵”等笼统的表述,若买方没有指出某一特定的质量缺陷,因此,可以被视为不存在对该通知的品质提出异议,并且未提交该通知。另一方面,买方不承认卖方提供的货物满足质量的条件,如有多个质量缺陷,应单独告知,或一一列出,否则买方将失去对其未告知的缺陷的权利
[3]。
(三)规范买卖双方交易行为,订立书面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交易的频率越来越高,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也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都是口头上的约定,而在法治社会,一旦发生了交易纠纷,口头的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在双方都签订了一份合法的合同之后,这份合同就具有了足够的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在货物质量问题上发生争执,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根据合同来认定各自的责任,从而减少了举证的难度,避免了因为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而导致买方无法证明的尴尬局面。
三、结语
总之,通过对各类风险因素的分析和研究,规范和完善合同中出现的纠纷条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制定合同内容,可以有效减少、预防或规避买卖合同的质量纠纷问题,促使买卖双方进行良好沟通和展开合作,以促使双方合作共赢。
参考文献
[1]燕丽.浅谈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规避[J].江苏科技信息,2013(4):95-96.
[2]王国仕.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异议期限若干问题探究[J].北方经贸,2013(3):76-77.
[3]余晓春.买卖合同质量检验期与质量保证期的冲突处理[J].楚天法治,2020(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