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退出企业经营的路径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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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退出企业经营的路径分析

刘志学,张秀

山东众成清泰(泰安)律师事务所 山东泰安 271000

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之后,许多高校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创办企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实用型人才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校办企业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校企产权关系不明、企业性质和定位不清、管理机制不健全,退出机制不完善,已逐渐成为有些高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包袱”。本文仅从校办企业的退出机制入手,希望能够对需要“减负”的学校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高校;企业;退出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三类[1],以公司制、股份制为代表的企业法人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与此同时,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法人治理结构则逐渐被边缘化。但是,该类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与国有资本、国家公权力有着天然的联系,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就包括高校开办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5年,教育部发文禁止部属高校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高校资产经营企业的的营利属性受到抑制、公益性得以加强。在此背景下,高校纷纷清理对外投资企业,本文主要讨论的就是高校退出对外投资企业的机制和途径。

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高校对外投资创办企业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有益探索,其最初的目的是促使科技创新成果的快速转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后来,由于校办企业的无序扩张和管理缺位,最终形成了一大批僵尸企业和挂名公司,很多校办企业缺少档案资料,高校也难以掌握其运营状况,导致企业被吊销甚至遗忘。为了理清高校与企业的关系,控制潜在风险,首先应当调查清楚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财务状况、公章管理、出资及股权等问题。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档案资料缺失,以及当时成立企业的牵头人、自然人股东、负责人、联系人等离职或去世,找不到其他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知情人员。如公司以上情况确实无法落实清楚,应当首先通过企业注册地的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等调取企业基础信息及资料,并对重要印章、资料遗失情况进行登报声明。信息调查的结果对于高校退出企业经营的可行性论证以及方案的选择都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前期企业基础调查工作应务必全面、细致。

二、高校退出公司的路径

(一)股权转让

该种方式适用于非独资企业,且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同意购买高校股份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高校作为股东应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当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约定不得对外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

由于高校持有股权属于国有资产,除应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外,转让高校股权还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确定股权价格后,方可进行转让、交易。

(二)解散公司

该种方式适用于高校持股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以及高校持股比例超过10%且如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当公司发生法定解散或者约定解散事由时,股东可以对公司进行清算和注销,剩余财产按照章程约定向股东进行分配,公司注销后即归于消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5)司法强制解散。所谓司法强制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

该种方式适用于股东(大)会同意做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且符合减资条件的情形。  

《公司法》对企业减资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且必须符合依法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大)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并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等程序。减资作为公司重大事项,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一旦企业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或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继而引发高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从上述条件及程序来看,高校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公司经营的实施难度较大,实践中较少采用。

(四)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该方式适用于高校对股东(大)会所作出的特定决议投反对票或持有异议的情形。依据《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之规定,股东对公司决议持反对意见,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如高校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高校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该退出方式适用的条件及程序规定非常严格,且需要调查公司财务状况,实践中高校通常不掌握企业的实际经营权,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三、关于选择退出方式的建议

高校根据校企改革的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理顺校企关系,摸排企业信息、控制经营风险、依规确定投资损益,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的维护高校的权益。对于已经被依法吊销或符合注销条件的僵尸企业,应积极推进企业注销。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经批准可以脱钩剥离的,高校应积极与股东沟通协商,争取对方的理解与配合以便于推进后续工作。高校作为股东退出公司的,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多种退出路径和方式,但实践中仍然较多的依赖于内部协商与和谈。前述退出方式中,建议优先考虑股权转让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持有的股权,达到退出公司经营的目的。如果该方案无法实现,再考虑可通过异议股东回购、减资、公司僵局、诉讼等方式退出公司。

四、高校转让股权的具体退出流程

高校以转让股权方式退出公司的具体流程如下:(1)搜集企业相关资料、联系企业负责人及股东、到工商登记机构调取公司《章程》等资料;(2)向国资监管机构就股权转让资产事项申请审核;(3)根据公司章程形成书面决策;(4)产权转让可行性和方案论证;(5)获取企业年审报告、委托审计评估;(6)准备信息披露资料;(7)信息预披露、正式披露;(8)征集到受让方后根据披露竞价规则竞价确定受让方;(9)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10)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11)公告;(12)完成股权转让登记。

其间,如遇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如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3]

结语

本文在高校退出对外投资企业的背景下,结合部分实践经验,阐述了高校退出企业的路径、流程。由于过去校办企业监管制度的不健全,校企结合权属杂、监管难,大量校办企业逐渐衰落,成为高校发展的负累。为避免高校“一手办学、一手经商”的现象,除了要求高校积极退出对外投资企业以外,还应当完善校办企业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法规,在高校与企业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通过深入改革设立校办企业(非营利法人)突出公益属性,助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希望高校经过此次改革,甩掉包袱,重新出发。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李怡雯.《民法典》中特别法人的新规则. 法律与生活杂志.2021年4月下刊.

[2]褚丹.论我国公司法解散制度[D].  西南财经大学.

[3]张奎. 深入贯彻和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J]. 产权导刊, 201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