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涛
景县人民法院
大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处理越来越受到法院的重视,深入分析数据背后的执行线索、重点研判数据背后的执行规律,对于破解执行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信息化提到与司法改革同等的高度,并称之为人民司法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要求各级法院充分认识现代信息技术对于加强法院工作、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的重要意义,提出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3.0 版“智慧法院”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景县法院执行局数字化建设立足应用导向,进一步提升执行网络化和阳光化,聚焦执行的智能化和可视化,具体包括:全面应用执行办案平台,继续优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景县法院执行局2022年司法查控集约查询2652次;建立单独模块,对异地委托、终本案件进行统一管理,2022年委托外地法院协助办案622件,推动执行流程节点定向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全民见证,2022年司法拍卖229件,成交25件,成交额1052.6687万元;信用惩戒信息社会共享,2022年发布惩戒信息446条,限制高消费741人次;实行一案一账户,案款管理入账610件,入账金额64213831.55元,发放621件,发放金额69958632.5元。强调执行的智能化应用,对案件进行科学分流、智能关联,深度挖掘执行大数据,景县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数字时代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为实现以数字化方式全程管理和监控执行工作关键环节,衡水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研发了查冻扣财产续封系统。该系统投入使用后,承办法官每次登陆系统,即将到期财产明细提示框便会自动弹出,首次实现了对执行财产的系统化管理,减少了执行法官的重复工作,降低了工作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自2022年4月6日查冻扣财产续封系统在我院开始推行至2022年10月8日,共录入案件信息200余件、财产信息400余条,涉及银行账号、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其中既有首执案件为2015年的案件,也有2022年新收案件已执结的,还有恢复执行的案件。
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为积极融入大数据时代、建功大数据时代,法院系统自上而下正加快推进信息化的步伐,执行工作亦应顺势而上,紧抓机遇,积极转型。
首先,转变思维方式,勇于面对、拥抱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景县人民法院为例,现阶段,四十岁以上的法官、执行人员占据了法院人员结构的绝大部分,该部分人员尚能利用电脑简单办公,但仍有部分人不能熟练操作法院智慧系统。一方面是受限于自身年龄偏大,学习新事物较慢,更大程度还是自身思维方式没有转变,该部分人员经历了由手写判决书过渡到电脑办公的过程,对于更为先进、智能的智慧系统等有些人存在无所谓甚至抵抗心理,认为数字时代与自己无关,殊不知,我们每个人早已置身数字时代,只有积极面对,接受、学习新事物,才能不被时代抛弃。执行工作中只有充分掌握大数据,运用信息化手段,才能破解新时代执行难题,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
其次,转变工作方法,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破解执行难的最优方法。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更新周期短、速度快,只有快速获取信息并及时处理才能在执行中赢得先机。就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来说,近期全省执智慧执行已完成更新,新系统增加了临期财产控制、可扣划财产及事项临期预警,提醒办案人员及时对即将脱封的财产进行继续查封,对可扣划的财产进行扣划。同时,在财产清单项目中增加了财产分析、标记可处置财产等信息,向办案人员提供详细的财产分析,提高了办案效率。
法院执行数字化建设,是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信息技术应用到法院执行环节中,这对法院执行主体的数字化建设意识和能力的要求比较高。法院执行数字化建设中既存在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为应对挑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做好法院执行数字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工作,确保信息技术在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优势和功能得到稳定、持续和有效发挥。
首先,明确法院执行数字化建设主体责任。考虑到不同层级的主体在法院执行方面的职能差异,在顶层设计方面应当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逐步细化。其次,细化基层法院数字化建设职能。相较于高层法院主体而言,基层法院主体在法院执行数字化建设方面往往会遭遇方向不明确、能力不强大等现实性的问题,导致数字化建设任务难以真正完成。因此,高层法院主体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法院主体要加强对县级、市级等基层法院主体的信息技术设备、人才、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使基层法院拥有扎实的数字化建设能力。
(二)推动法院执行数字化平台建设进程。数字化,是当今发展环境中的突出性特征。法院执行数字化建设,是法院主动适应和利用数字化的行为。因此,法院执行数字化平台的建设应当与时俱进。在平台建设方面,相关主体要着重做好平台的互联互通。首先,要开放国家性的数字信息
平台,使各地区的法院都能够通过全国性的法院执行信息平台来实现执行信息的汇总、共享。其次,要拓宽平台形式,使网民可以通过喜闻乐见的自媒体渠道了解和参与到法院执行工作中。例如,可以在开展好相关网站建设的同时,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等,供不同用户进行个性化的法院执行信息交互。当然,除了要开辟尽可能多的网络平台以外,还要注意规避平台同质化的情况,即要根据不同平台的特点,进行个性化的页面、功能设置,使自媒体用户可以充分体验到法院执行数字化建设的技术性优势和人性化原则。
(三)完善法院执行数字化建设评估机制评估机制,是从评估、评估结果的分析与利用等系统性的角度增强对法院执行数字化建设的力度和效果。对于当前法院执行数字化建设中评估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相关主体要在深入分析法院执行数字化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根据数字化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性和管理性措施,促进数字化建设评估机制的持续完善和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