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对于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可以分成普遍需求和特殊要求两个方面。一是住房的普遍需求,即人人可得到合适的住房。1996年“国际人居”大会把“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确立为《人居议程》的核心目标。2002年4月,联合国制定居住权利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明确为:“在可能的条件下,各国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保护并确保公民获得足够住房的权利”。二是特殊要求,即在住房供应及其价格的自然状态下,部分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居民,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地解决住房困难,需要依靠社会和政府帮助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