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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犯罪案件中常常会出现民刑交叉的现象,对于民刑交叉类的案件到底应该遵循怎样的处理原则,是一直以来亟需解决的难题。民刑交叉之所以会成为问题,是因为事件的定性存在困难,处于刑事与民事的临界点上,其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部门之间的规范存在矛盾性,给处理民刑交叉类经济犯罪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将从民刑交叉的概念定义入手,分析民刑交叉案件实体问题处理的原则以及处理规则。
关键词:经济犯罪,民刑交叉,实体问题,处理理念
前言:民刑交叉类经济犯罪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工作中的重难点项目,解决民刑交叉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是当前司法界的当务之急。由于社会的发展进程加快,经济市场越来越复杂化,民刑交叉的经济犯罪案件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所涉及的范围也逐渐变广,司法界以及学术界在对民刑交叉问题的讨论时主要集中在对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原则以及规则,但是也有不少学者会从实体角度进行认定与探究。实体的认定与程序处理的规则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二者对于民刑交叉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民刑交叉的概念
目前对于民刑交叉的概念还未形成系统的界定,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哪类行为属于民刑交叉,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定义存在以下几个观点:有人认为,民刑交叉案件指的是刑事犯罪和民事不法存在竞合的案件;也有人认为,民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民事违法行为又涉及刑事违法行为,二者相互交叉、相互关联;还有人认为,民刑交叉指的是在民事和刑事法律上存在重合的部分,最终导致民刑交叉案件的产生。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进行解释,其应该采用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的标准。对于民刑交叉概念的定义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入手,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民刑交叉的案件都是由法律事实引发的,形成民刑交叉的原因也是由于法律事实存在牵连,造成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存在交叉,导致难以用系统的方式界定此类案件到底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1]。
二、民刑交叉案件实体问题处理原则
民刑交叉类案件从实体法的层面进行考虑,其主要的目标是解决根本的定性困难,刑法的角度主要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系,民法的角度主要表现在合同的效力问题。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主要是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判断,通过刑事违法性和民事违法性将其进行梳理,找到二者的共通点,进而对民刑交叉案件做出正确科学的实体认定。
(一)违法一元论与相对违法论
法律的秩序应该保证其统一性,确保各部门之间所维护的秩序是统一的,应该坚决避免法律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相互制衡的情况,否则法律的保护作用将不复存在。由于各个部门法所发挥的职能不同,并且负责的领域不同,导致部门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出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市场变的多样化、复杂化,法律也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精细化,不同的部门法难免会存在交叉、牵连的部分,如何早日实现部门法的法益平衡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实体问题认定处理有着关键的作用[2]。
违法一元论一直以来将法的秩序性作为根本,其认为不同部门法之间不应该存在矛盾和交叉,违法性的判断不应该互相矛盾,在民法中认定合理的行为,刑法中不能认定为违法,民法中认定为违法的行为,刑法中也应该认定其属于违法。违法相对论指的是各个部门法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立法目的,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该在各个部门法中独立进行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用利用刑法对其违法性判定。
(二)刑事违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在经济犯罪民刑交叉类案件中,民事行为主要指的是民事合同行为,刑事违法性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民刑交叉案件处理中的关键部分,在被告人已经构成刑事违法的情况下应该怎样评价民事合同的效力是案件处理的根本[3]。
1、刑事犯罪不完全否定合同效力
民法中将强制性规定划分为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和效力的强制规定,违反的强制性规定类型不同,民法所给予的评价也是不同的,倘若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倘若违反管理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有效或者可撤销。如何科学的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其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刑法规制的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只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并且达到刑法处罚的程度,刑法才会介入处理。民法用来调节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给予每个民事主体自由的地位,允许每个民事主体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民法保护,尤其是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更多的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促进交易自由平等。刑法和民法是不同的部门法,立法的目的以及价值、职能侧重点不同,相互独立。合同效力受到民事法的多种因素影响,刑事犯罪不能完全导致合同效力消失[4]。
2、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的认定
以经济犯罪为例,经济犯罪主要罪名为: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等,经济犯罪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类型:非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和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
(1)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
对市场行业进行许可经营,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做出的重要举措,倘若违反市场准入的资格,对市场秩序进行扰乱则会受到严重的法律制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中的典型罪名,站在刑法的角度分析,合同违反了强制性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站在民法的角度来看,其违反了管理性强制规范,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公开社会利诱性,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影响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在刑法上具有一定的谴责性[5]。对于单个合同来讲,属于民间借贷产生的债务与债权之间的关系,二者并没有形成恶意的通谋,出借人也不存在对国家金融市场扰乱,表面上也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若非经刑事司法认定,则合同不能因为涉及犯罪而失去效力,应该正常履行。
(2)非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
诈骗类犯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的交叉、骗取贷款类犯罪与金融借贷合同的交叉两种类型,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的实质是对于经济犯罪民刑交叉案件实体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贯彻落实民刑交叉案件的实体性处理原则,在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该贯彻落实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能将合法的民法行为认定成为刑事犯罪,但是在进行合同效力的认定时,违法性程度只是法益衡量的一部分,合同效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刑事犯罪就将合同效力否定。
结语:民法与刑法之间存在较多的交叉环节,对于民刑交叉的问题应该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关注,并且加深对部门法的理解,深入研究其规范内容以及范围,科学立法,并对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作出详尽的司法解释,促进民刑交叉案件精准分流、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温行健. 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破解途径探究——以"帅英骗保案"为基点[J]. 刑事法评论, 2018(1):21.
[2]戴蓬. 论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J]. 净月学刊, 2010, 025(002):50-54.
[3]曹云清, 周丹.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机制研究[J].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5):7.
[4]姚毅奇, 张乾. 民刑交叉视域下"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之司法应对[J]. 犯罪研究, 2022(2):12.
[5]张爱珍, 潘琳.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及实体处理规则[J]. 人民司法, 202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