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缺席审判中的律师辩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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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缺席审判中的律师辩护

刘祥红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320

摘要:与对席审判相比,缺席审判控诉、审判、辩护三方在辩护方中的力量不断弱化。庭审中被告人和律师的辩护关系,由二元结构变成为了单极结构,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较为松散。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律师的辩护方法、辩护内容、诉讼介入时间等多个方面会体现出明显的复杂性特点[1]。刑事缺席审判律师与对席审判律师享有同等的辩论、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但需要结合刑事缺席审判的特点,对律师帮助被告人的辩护权进行具体规定和完善。文章以刑事缺席审判律师辩护为核心,分析现存问题及原因,提出完善和改进意见。

关键词:缺席审判;律师辩护;问题;对策

引言

刑事诉讼制度中,辩护制度是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辩护权是被告人、嫌疑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西方一些国家不仅把辩护权纳入刑事诉讼法中,还把其纳入宪法规范。辩护制度在刑事缺席审判中有着作用。我国在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正式确立,但对辩护权的规定需进一步完善。

1 刑事缺席审判律师辩护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缺席审判案件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对于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落实没有配套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被告人难以获得有效辩护帮助,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1调查取证权受限制较多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做了明确规定,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一直以来,受诸多因素影响限制,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都比较大,律师行使此项权利并不常见,在刑事缺席审判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因为刑事缺席审判与正常审判存在明显区别,此类案件律师一般由法院进行指派,相关待遇较差,律师行使权利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收集证据也就更少。另外,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很能触发职业风险,导致不愿调查取证。律师想要开展调查取证,有时也无法获得配合支持。特别是在腐败、贪污类案件中,律师是否能在立案侦查中进行介入,当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就给律师的调查取证造成了影响[2]

1.2会见权难以保障

    《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之后,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外,辩护律师一般能顺利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律师会见权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律师可能在整个案件中都无法会见被告,特别是在此处所指的案件类别中,被告可能身处世界各个角落,律师难以与其形成有效的沟通,辩护质量和辩护效率难以保障。

2 刑事缺席审判律师有效辩护完善之对策

2.1构建律师准入机制

无论是刑事缺席审判还是正常审判,律师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是有效辩护的基础,辩护律师从业经验和业务水平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命运。律师在具备良好法律理论的同时,还要有过硬的辩护技巧与策略。法律专业知识可以在相关院校中进行学习,但是辩护策略和辩护技巧则必须经过后续系统化的培训,以及大量的案件实践才能形成。由于刑事缺席审判存在较为明显的特殊性,所以律师准入机制的建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着手点。第一方面,刑事缺席审判辩护律师需要有三年或三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实习律师不能参与刑事缺席审判的辩护。第二方面,以律师从业后的代理案件数量、质量、从业年限等指标为参考,衡量律师的级别。同时结合从业后代理案件的难度、复杂度,来断定辩护律师的综合水平是否能够满足案件的需求,要明确禁止低级别律师出现在高难度案件的庭审中,保障各律师自身的业务水平能够与不同案件所需的辩护技能相匹配。第三方面,我国对一些刑事案件明确地设置了律师门槛,刑事缺席审判相比出席审判的律师门槛更高。例如,针对一些特大案件,也就是被告人极大程度上会被判处死刑、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我国也对此做出了明文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必须要具备多年刑事案件代理经验的律师,才能参与到特大型的刑事案件当中。因此可断定,针对一些如死刑类的特大案件,必须要求律师的级别、标准更高。

2.3落实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模式,分别是律师自行取证和向法院、检察院进行申请调查取证。在自行调查取证这一模式上,律师取证权利难以落实,而且可能经常会遭遇到被调查方的拒绝。然而在后者的申请调查取证当中,律师所递交的申请可能会遭到法院、检察院的拒绝。但后者相比起前者,律师所要承担的风险可能更小。因此,在我国的一系列刑事缺席审判案件中,原则上是不提倡律师开展自行取证调查的。此外,针对过往律师自行取证权利行使难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首先,律师在申请调查取证时,必须要有极为正当的理由,如果并未有理由,或者理由的力度不足,法院与检察院仍可拒绝申请。同时,对法院、检察院拒绝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需要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收集与本案无关的调查取证、证明与事实不符而造成影响的调查取证、证明事实已经得到证实的调查取证、证明难以获取的调查取证、调查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调查证明事项属于常识的调查取证,这些申请调查取证情形均拒绝申请[3]。另外,法院拒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申请书需要在判决中进一步阐明理由或者以书面回复的方式进行表述,不能出现无理由拒绝的情况。

2.2完善律师辩护的意见采纳制

    在刑事缺席审判的实践中,辩护律师的意见可能难以得到法官的认同和采纳。特别是在刑事缺席审判中一些形式特殊的案件上,律师的意见往往会被法官忽视。刑事缺席审判的特点是被告方缺席,仅有辩护律师与控方进行对抗,律师在提出辩护意见时,由于缺少被告,所以会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和其他情绪。为了减轻心理压力,律师所用的辩护方式,多数以初犯、证据不足、认罪态度良好为主,导致采纳性不高。要想提升辩护质量,使自己的意见被采纳,重要的是法院需要告知律师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以此让律师换一种思路和方法进行辩护。

结语

   总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相比对席审判有着明显缺陷,辩护律师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帮助被告辩护的关键完全取决于制度、机制。同时在刑事缺席审判体现有效辩护观念,才能保障形成公平、公正、双方平等的审判,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靳楠.我国刑事缺席审判有效辩护问题与对策[J].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1,34(1):9-12.

[2]詹建红,许晏铭.刑事缺席审判中的有效辩护[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97-110. 

[3]孟军.论刑事缺席审判中的律师辩护[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4):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