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 30000
摘要: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经常遇到颅脑损伤案件,颅脑损伤鉴定结论对于判断案件性质与量刑意义重大。由于导致颅脑损伤原因不同,使颅脑损伤的性质和程度也会有所差别。颅脑损伤伤情大小主要受环境条件、身体机能等因素影响,在很多情况下,法医学鉴定结果很难与临床医学诊断结果保持一致[1]。因而法医鉴定人员在实际鉴定过程中,需要对临床医学诊断中所用的病例、检査资料等进行全方位审核,以此作为基础,通过认真分析,最终得出法医学鉴定结果,体现司法工作的公正、公平与权威。
1颅脑损伤及其分类
1.1颅脑损伤
颅脑损伤主要是指受到外界暴力冲击,导致头皮、颅骨及脑组织结构遭到破坏,出现功能性障碍。颅脑损伤发生率较高,仅次于人体四肢损伤,大约占人体所有损伤总数的20%,而且由于颅脑损伤的致死率位居首位[2]。颅脑对于人体来说,可谓是最重要的部位之一,一旦其受到损伤,对于其本体都会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会引起合并性继发性的脑干损伤或者并发症,最严重的将会导致直接死亡。这类在医学中常见的机械性损伤,往往会因暴力性损伤而出现高几率的死亡。但是很多时候又因损伤的鉴定未能达到理想目标而出现案件纠纷,
或者医学诊断失误造成伤者伤者生命未能挽回。所以,对于鉴定颅脑损伤是否属于原发性、继发性或者由并发症引起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这方面的研究能够为颅脑损伤案例的真实准确提供理论依据,也能够为案件定性时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1.2颅脑损伤分类
在临床法学鉴定中,颅脑损伤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头皮损伤、脑损伤及颅脑损伤,这三种损伤可以单独发生,也可同时发生,其中脑损伤是中心问题,另外,根据颅脑损伤的方式和机体耐受力不同,颅脑损伤也可以有其他形式的种类划分[3]。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具体分类如下:
⑴开放性损伤与闭合性损伤
开放性颅脑损伤主要是指头部直接受到致伤物的打击,多数情况下使得颅腔直接与外界联通
,头皮、颅骨和脑膜具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⑵原发性损伤与继发性损伤
当某些作用直接作用在人脑后即刻发生的损伤,称之为原发性脑损伤,经常表现为脑震荡、
脑干损伤及脑挫裂伤等,该类型的损伤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重损伤程度。
继发性脑损伤是指当脑部受伤一段时间之后,出现的损伤病变。
⑶局部损伤与弥漫性损伤
当脑部组织局部受到作用力时,会导致额颞叶、顶叶及颞叶等局部损伤,损伤部位不同,产
生的临床症状也不同。弥漫性颉脑损伤主要是指当脑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脑组织损伤面积较大,患者会深度昏迷,自主功能出现障碍,甚至还会呈现植物状态。
2颅脑损伤鉴定标准
2.1颅脑损伤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1.1智力功能损害判定
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于智力功能损害的判定标准划分如下:1)极重度只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程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4)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5)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2.1.2生活自理能力判定
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于生活自理能力的判定标准为:
基本评估项目包括进食、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行动。评估标准为:1)完全自理指患者可独立完成以上5项操作无需护理人员协助;2)部分无法自理指患者可独立完成其中4项操作,某1项需护理人员协助完成;3)基本无法自理指患者可独立完成其中2项操作,某3项需护理人员协助完成:4)无法自理指患者无法独立完成其中任意1项操作,均需护理人员协助完成。
2.1.3排尿障碍判定
在对排尿障碍进行判定与评估的过程当中,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评估标准如下:1)轻度障碍脂患 者发生真性轻度尿失禁症状或尿储留现象且残余尿量<500ml;2)
重度障碍指患者发生真性重度禁症状或尿储留现象且残余尿量>500ml。
2.2颅脑损伤程度分级标准分析
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标准,将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判定为重伤一级:1)植物生存状态;2)四肢瘫痪;3)偏瘫、截瘫伴随发生大小便失禁问题;4)重度运动功能障碍;5)重度或极重度智力减退,生活无法自理。
以下情形的患者判定为重伤二级:1)开放性颅骨骨折合并硬脑膜破裂;2)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cm²;3)外伤性脑脓肿或外伤性脑梗死伴随神经系统缺陷;4)蛛网膜下腔出血伴随神经系统缺陷;5)颅底骨折且伴发脑脊液渗漏现象,持续时间≥28d;6)迟发型癲痫;7)重度排尿障碍。
以下情形的患者判定为轻伤一级:1)头皮外伤创口长度≥20cm;2)24cm²≤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cm²;3)颅底骨折伴发脑脊液渗漏现象;4)脑部挫裂伤或颅内出血症状;5)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以下情形的患者判定为轻伤二级:1)8cm≤头皮外伤创口长度<20cm;2)10cm²≤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cm²;3)颅骨骨折;4)蛛网膜下腔出血;5)脑神经损伤。
以下情形的患者判定为轻微伤:1)头皮外表面擦伤挫伤或头皮下血肿;2)神经障碍;3)头皮创口或瘢痕。
2.3颅脑损的致残等级鉴定
患者颅脑损伤会导致运动功能出现障碍,也就是瘫痪。大面积脑损伤可能会导致四肢瘫痪;若是大脑白质受损,在偏瘫症状基础上还会出现偏盲或偏身感觉出现障碍;如果椎体外系受到损害,则会出现步态不稳、肌张力下降及语言障碍等。肢体瘫痪把肌力作为标准,进而可以划分为0-5级不同的致残级别。0级:患者完全瘫痪,肌肉无收缩;1级:患者肌肉可收缩,无法完成肢体动作;2级:患者肢体可水平移动,但无法抵抗重力;3级:患者肢体可以上下移动,但不具有抗阻力;4级:患者可以完成简单抗阻力动作:5级:肌力正常[4]。由此可以看出,在颅脑损伤致残等级方面做出了详细了规定,并且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在实际司法鉴定中,依然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在一些鉴定案件中,被鉴定方想要获取更多赔偿,未能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的鉴定工作,甚至还会有诈瘫情况出现。因而在法医学鉴定中,相关鉴定人员要对患者病例、各项检查资料等进行认真详细核实,确认患者有无脑部外伤史,并结合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分析致残原因,推断患者瘫痪程度,必要时,还需要进行肌电图检查。
2.4鉴定颅脑损伤应注意问题
在临床医学中,外伤性精神症、对脑外伤综合症除了由颅脑损伤引起外,也可能由心理因素引起[5]。因而法医学鉴定中,首先要明确导致脑外伤的原因。另外,对于颅脑损伤的后遗症,如丘脑下部综合症、外伤性尿崩症及外伤性糖尿病等,只有在脑器质性损伤基础之上,才能做出诊断,同时要正确辨析颅脑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关系,确保鉴定结论准确性。
3讨论
颅脑损伤患者往往病情非常严重,必须要及时入院否则很可能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颅脑损伤患者致死的因素很多,但是目前最为主要的致死因素为原发性脑干损伤、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合并伤半休克等[6]。近年来,由于暴力事件频发,造成当事人严重伤害均要开展法医学鉴定,通过法医学鉴定对犯罪者量刑、赔偿等具有指导作用。
4结论
由于颅脑结构和功能具有特殊性,因而颅脑损伤鉴定具有一定复杂性。在司法鉴定中,我们需要提高对颅脑损伤鉴定工作的重视程度,继续加强对颅脑损伤鉴定方法的研究,正确辨析颅脑损伤程度与致伤因素之间关系,提高法医学鉴定结果准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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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一博,王静.浅议颅脑损伤及其法医学鉴定[J].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5: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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