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党组织作用;有机融入;公司治理;
1.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作用的路径探索
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政治核心作用要如何发挥?其具体表现就是把方向、管大局和保落实。这些基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就是党章,《党章》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这既规定了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也揭示了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指明了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的实践路径。
1.1聚焦1个总体架构,探索党组织有机融入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路径
(1)确立法定地位。目前,在公司法等法律层面,尚未明确党建入章。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公司内部法定程序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具有更突出的意义。党建工作应至少在公司章程中的两个章节体现:一要在公司章程总则里,说明党建入章的依据;二要把党建单列章节,明确企业党建的总体要求、党组织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并明确党组织设置、地位作用、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以确保党委发挥好领导作用及党支部(党总支)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实践中,注意分层分类,因地制宜,要结合不同企业的股权结构、经营管理模式等实际情况,把党建工作要求写进公司章程。
(2)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优化组织体
在深化改革中,要坚持和落实“四个同步”,即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谋划同步、党的组织与工作机构设置同步、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同步、党建工作开展同步;实现“四个对接”,即体制、机制、制度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
1.2聚焦3个治理层面,探寻党组织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建设环节中发挥作用的路径
(1)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的“决策”环节中发挥作用的路径
国企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决策性的,即“定”的事项,主要体现在党的建设事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工作要求、重要人事任免、作风建设、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党建工作制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这些可以由党委会直接决策。另一种是研究讨论,即“议”的事项,主要是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章程等制度性文件,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议事规则,明确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做到“定”和“议”的清单法定。在决策方式上,对于“定”的事项,应通过召开党委(党组)会的形式议定。对于“议”的事项,应先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
(2)规范决策程序。为更好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率,规范决策的流程,明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方面的党内重大事项”由党委会直接审议决定。
2.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的“执行”环节中发挥作用的路径
首先,抓政治引领。国企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到国有企业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确保企业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其次,理论武装不能落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以先进性为根本特征、本质属性的政党。历史使命的完成有赖于先进性的属性。它由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组织起来,它的组成成员是先进的;它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在理论上是先进的,因此,在把“党促落实”有机融入公司治理的“执行”环节中,需要加强理论武装。
再则,抓行动落实。马克思主义政党依据社会发展规律推动历史进程,在实践上也是先进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理论上的先进性和实践上的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最鲜明的本质特征。”所以,有了先进理论的武装,还要在行动中抓落实。
3.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的“监督”环节中发挥作用的路径
3.1 党组织将国有企业内部所有“元素”作为监督对象。
在目前“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之现实基础上,大部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都有党组织的成员,甚至国有企业内部本身就拥有庞大的党员群体。党组织的“机体细胞”广泛存续于国有企业内部各角落,这为党组织作为监督者履行监督职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2 党组织与监事会的监督业务和监督职能有本质不同。
监事会作为国有企业内部自设机构,诞生之初就是为了满足企业内部治理主体权力制衡之需要,有效监督企业内部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
、落细忠实勤勉义务,不做损害股东会、损害企业的行为。
4.党管人才与公司治理能力融合,优秀企业做出表率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党组织怎样推进“党管人才”与公司治理能力有机融入,形成公司“队伍建设”的合力,国家能源集团江苏公司所作出的初步尝试,值得借鉴。
首先,构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体系,突出政治标准,严把选人用人的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杜绝带病提拔。同时,推动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素质能力提升的复合性,确保“一肩挑”挑得起、挑得好。
其次,建立“双星融合”共建共治机制,把抓实党小组建设、下移组织工作重心作为夯实基层党建工作的突破口,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为生产型党支部引领班组建设提供了经验与借鉴,进而提升基层管理能力。
再次,创建青年干部“储、培、挂、评、用”全周期工作机制,构筑了“1+4”菁英队伍建设体系,通过访谈摸底和全面考察,建立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优秀青年干部和政治素质好、学习能力强、发展潜质优的青年英才的动态人才库。
最后,积极构建开放合作共享的创新协同体系、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成果转化体系、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的创新队伍体系,深化专业人才、技能人才的“首席师”、“专业带头人”、“工匠大师”制度建设。并通过常态化开展QC、“五小”、专利成果等群众性创新创效活动,依托职工创新工作室的方式,让工匠、精益、卓越成为员工职业追求,着力培养一批工匠人才队伍,提升公司的创新创造能力。
5.加强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发挥党组织作用不可或缺的路径
由于国有企业的“政治、社会属性”与“经济属性”、公平(公共利益)与效率(市场原则)以及党组织兼具“政治人”和“理性经济人”的双重角色等并存,除了极易带来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行权矛盾与冲突之外,还包括与民企、外资合资公司的股东大会决策的冲突,尤其是国外资方往往因担心公司中的党组织可能越权或过度干预企业经营而撤资或者不愿意合作,近些年央企在践行“一路一带”战略中所遇到的TPP的限制就是最好的明证。因此,加强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是发挥党组织作用不可或缺的路径。
6.针对上述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发挥其作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与不足,提出以下建议:
6.1 强化党组织法定地位:从“章定”到“法定”
目前,在公司法等法律层面,尚未明确党建入章。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通过公司内部法定程序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实现党组织融入国有企业治理环节之中。由于章程的自治性,容易造成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制标准,从而引发党组织的地位不明,极易导致党组织治理功能存在弱化倾向。要扭转这一弱化倾向,必须从“章定”到“法定”,强化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然而,当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其领导作用时,所涉及面较广且较为复杂,因此无法用国家法律对其进行完全规范。这就需要依据党内法规对国有企业中党组织以及党员的职责、任务与规范等加以具体细化。很明显,这势必要求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间做好衔接,促进二者良性互动,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统一,对此,可以从宏观层面赋予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合理的法定地位,对党组织进行原则性规定。如在《宪法》中阐述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以抽象视角阐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作用,其后,在《公司法》予以进一步明确,即将原本简单的第十九条规定具体化,可以在《公司法》国有企业专章部分或者针对国有企业设立的单行法中,对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过程中所应具有的法律地位、工作原则,职责职能等进行更明确的规定,从而强化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6.2 避免“双重身份”角色冲突:路径选择
由于大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最大化与企业利益最大化、党组织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与董事会以投票表决制决策原则的差异,导致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中“角色冲突”。为了避免“角色冲突”带来的不利影响。
首先,适度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并不是说“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程度越高或者越低,就越好。因为,国有企业承担着政治方面、代理方面的和薪酬方面的成本,党组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程度严重影响着这些成本,进而对公司治理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其程度过高还会导致总经理办公会的召开成为多余,过低则会严重影响国有企业政治属性的凸显,因此,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应注意把握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度”,进而利于减少该领导体制中的“角色冲突”。
其次,应在国有企业党组织有机融入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下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范围,确立绩效考核权重,实现一岗双责、双责统考,使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得以进一步规范。
再次,管理者应从顾全大局的高度进行决策,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处理好社会责任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
,进而使“双重身份”的角色冲突问题得以有效地解决。
6.3 排解两类人事配置原则的冲突:可行路径
由于党组织在选人用人方面的权责边界缺少明确的规定,加之党组织“以德为先”和企业“业绩论”标准之间的矛盾,往往带来党管干部原则与法人治理结构下人事配置原则的冲突。要解决两类人事配置原则的冲突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制度和条例,明晰国有企业管理层选任与晋升中党组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责边界,设立“任前考察”“监督评价”等程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机构依法行使用人权,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用人机制、董事会聘免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的有机结合。
第二,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在坚持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标准的前提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选拔机制,按照市场要求优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加快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的步伐。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同时,应注意国有独资公司、一般性公司、上市公司等不同类型公司的差异性,合理调整市场化选聘比例,力求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有机统一。
第三,兼顾党管干部原则下的选拔标准与市场机制下的选拔标准,制定包括科学决策能力、战略眼光、创新精神、作风优良、艰苦奋斗、敬业奉献等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标准。依据此标准,更利于选拔出适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的优秀经营管理者。
6.4 缓解各治理主体间的矛盾冲突:可行思路
由于国有企业的“政治、社会属性”与“经济属性”、公平(公共利益)与效率(市场原则)以及党组织兼具“政治人”和“理性经济人”的双重角色等并存,除了极易带来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行权矛盾与冲突之外,还包括与民企、外资合资公司的股东大会决策的冲突,尤其是国外资方往往因担心公司中的党组织可能越权或过度干预企业经营而撤资或者不愿意合作。因此,国有企业党组织在融入公司治理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加强其与各公司治理主体间的沟通协调,缓解其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股东大会尤其是民企、外资合资公司的股东大会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
首先,必须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原则,即在现代公司治理中,“三会一层”能够独立行使其权责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要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亦不例外。因此,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保证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的同时,亦要保证“三会一层”独立行使其权责,这是党组织有机融入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准则。
其次,构建沟通协调机制。借助程序性规范,从上级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及同级的“三会一层”彼此间关系的角度,设计具体的解决冲突的程序,通过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等方式,加强党组织与由内部董事、经理层、内部监事等组成的企业“大班子”间沟通和协调,同时,发挥大部分党委成员进入治理结构的优势,通过个别交换意见、党委会、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决策层、执行层成员的沟通交流;需指出的是,由于缺少企业党组织融入股东大会的制度安排,企业党组织与股东大会之间的沟通机制的设计是困难的,对此,我们应给予足够地关注。
再次,充当“技艺高超”的利益协调者。与其他利益团体相比,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不仅能够清晰识别利益类型及利益冲突,而且更利于展示自己高尚的胸襟,高效地协调各方的利益,向世界彰显大国的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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