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荆州市建设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荆州 434000)
摘 要: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我国污水处理厂建设越来越多,处理规模越来越大,但同时政府部门在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进行监管时也凸显出了政府监管部门思想准备不足、人才储备不够、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技术力量薄弱、缺乏工作经验、出现问题不知如何处理等一些问题。本文着重从住建部门代表政府的监管角度出发,根据实际工作经验,阐述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方法。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
引言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是生态文明的需要,也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体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十三五后,由于黑臭水体治理、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厕所革命等活动的开展,污水处理厂逐步从城市向县城、乡镇、甚至农村发展。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数据,截止2021年底,我国共有污水处理厂20405座,处理能力达27825.55万M3/日,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2827座,处理能力20767.2万M3/日;县城污水处理厂1765座,处理能力3978.6万M3/日;建制镇污水处理厂13462座,处理能力2932.71万M3/日;乡污水处理厂2199座,处理能力122.04万M3/日;镇乡级特殊区污水处理厂152座,处理能力25万M3/日。
据了解,近年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多数采用了PPP、BOD、TOD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为促进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同时政府部门在对这些项目的运营进行监管时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政府管理部门思想准备不足、人才储备不够、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技术力量薄弱、缺乏工作经验、出现问题不知如何处理等。
本文着重从住建部门代表政府的监管角度出发,根据实际工作经验,阐述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方法。
基本概念
监管,简单的说就是监督和管理。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就是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对经过特许经营许可的污水项目的生产、经营、合同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尤其要注重生产过程中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达到相关规范。监管的依据包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条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各类排放标准等;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如《xx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各地方政府签署的协议和合同,如《特许经营协议》、《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等。
在污水处理项目的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一定要熟悉各种法律、法规、规定、办法,以及协议、合同等,合法合规的进行监管。同时,对自己的定位一定要准确,应该明白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员是平等的,双方的关系不应是管理层面的上下级关系,而应是基于《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的商务合同关系。
以下所谈监管方法及问题的处理方式均为示例,各地各单位应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合同》中对相关情况进行约定。
监管人员职责
监管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全面地了解污水处理厂运营状况,包括生产运行、设备检修、仪表检测等;查阅运营记录,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完善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备案,并定期向上级监管机构书面汇报;
2、对污水处理厂实行每日巡查,检查并督促运营计划的执行,及时应对和协调突发事件;
3、全面掌握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要消耗性和用于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情况;
4、污水处理厂运营中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均需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同时督促污水处理厂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报送书面材料;
5、监管人员接到被污水处理厂的书面报告(包括运营的水量、水质、各类计划、维修技改方案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审查报批并反馈;
6、按时完成监管工作月报、年报、评估报告等;
7、参与协调管网系统和排水泵站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等,保证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协助有关部门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保证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
8、做好各部门与污水处理厂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传递工作。
现场监管办法
1、进出水水量的监管办法
1.1进出水流量表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在污水处理厂内的适当位置设置进水流量表,建议设在进水井或者进水泵房处;同时规定应在出水口交付点的适当位置设置出水流量表,建议设在总出水井处。流量表均应通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获得使用许可证,具备提供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信息的功能。该表在检查和测试间隔期间,由监管员和污水处理厂共同密封,仅可通过透明玻璃观察读数,外壳设置两把控制锁具,只有监管员和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同时开启才能打开。
1.2水量的抄报
固定每月的某一天某一时(如9月1日早8时),由监管员和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共同对进、出水流量表的数字进行抄报作为该月的起点数字,下月的同一天同一时(如10月1日早8时)再联合抄报,作为上月的止点数字和下月的起点数字,以此作为每月计算水量的基本依据。同时,监管员和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每天各自分别定时对流量表的数字进行抄报,月底统计,作为每月计算水量的参考依据。
1.3进水水量的调度
监管员每天抄报完水量后,应将水量信息立即通知排水管理部门,由该部门按照应该供应给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对各个泵站进行运行调度,以保证进水水量。
1.4进水水量不足
1.4.1城区污水管网进行维护和大修,应安排在监管方每年批准的污水处理厂计划内维修时同时进行,若由此导致污水供应量不足,则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按照《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1.4.2若城区污水管网需要维护和大修超过计划内维护的15天期限,监管员应提前告知污水处理厂(一般提前3天),其处理方式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1.4.3除以上情况外,如其它任何时候污水处理厂获得的进水量不足《污水处理服务合同》所规定进水水量的标准,污水处理厂应立即将该情况报告监管员,并提交对该情况进行阐述的书面联系函和进水流量表显示的所有有关数据的复印件;监管员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原因的分析并上报上级,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按《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1.5未达到最低出水水量
任一运营日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量未达到最低出水水量,按《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6超限量处理
任一运营日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量超过协议规定的最高出水水量,按《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7消减、暂停
因计划外的原因而减少污水处理量或暂停污水处理服务,按《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进出水水质的监管办法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的有关条款,进出水水质的检测分为在线检测、日常检测、定期检测。
2.1在线监测仪
在线监测仪分为两种:一为环保部门设置,并由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清洗和维护,监管方和污水处理厂均不与该监测仪发生关系。二为污水处理厂用于指导生产的即时在线监测仪由其自己负责设置和管理。近年来,在线监测逐步合二为一,即污水处理厂在建设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设置,既指导生产又及时将数据传输至环保部门。
在线监测仪需经常加药和精心维护,否则监测数据误差会较大;同时,间隔一段时间应做一次空白对比实验。
2.2水质检测机构的资质
担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定期检测或临时抽检任务的机构,应该是具有国家计量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监管方和污水处理厂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不应是同一家检测机构。
2.3在线检测
在线监测的指标主要有COD、TP、TN、NH3-N、SS、PH、DO等(根据各地的要求选择的指标稍有差别)。污水处理厂应确保在线水质监测仪能持续、准确地将检测数据传送到中控室和监管员工作室(由污水处理厂提供的现场办公地点)以及环保部门。。
2.4日常检测
日常检测由污水处理厂自有化验室负责或者委托经监管部门同意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每日提取24小时综合水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监管员每天从污水处理厂接收前一天的水质检测报告,同时对水质是否符合合同所确定的标准进行分析。若是由于污水处理厂自身原因造成的出水水质未达到标准,则该天所处理的污水皆作未达标水量进行计算;若是由于非污水处理厂原因造成的出水水质未达到标准,则按照《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2.5定期检测或临时抽检
监管方应委托另外一家也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核实污水处理厂所提供的日常或定期水质检测报告。此种核实也采取对水样进行化验的方法,原则上每周一次。监管方进行定期检测所用水样应为双方共同采集。若第n次所取出水水样检测没有达到《污水处理服务合同》所规定的水质标准,则监管方将认定从第n-1次检测到第n次检测的时间间隔内污水处理厂所处理的污水均没有达到《污水处理服务合同》所规定的水质标准,应按出水水质不达标进行处理。
2.6进水水质超标
任一运营日污水的进水水质超过《污水处理服务合同》规定的标准,监管部门应立即与环保部门联系,要求其做好点源污染的控制,不达到纳管标准的污水坚决不允许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对于已经发生的进水水质超标的情况,可与环保部门协商,只要出水水质满足原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去除率,就可认为出水水质合格(环保部门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2.7出水水质超标
任一运营日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合同标准,按《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污泥处置监管办法
污泥属于二次污染源,应由专业的污泥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在污水处理厂污泥运送至污泥处置进行处置的过程监管中,应重点监管三个环节:
3.1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未达标的污泥一律不允许运出厂区;
3.2运输过程中不能造成二次污染,若造成二次污染,一切责任按《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3污泥堆放必须服从污泥处置场工作人员的统一调度,不服从调度而堆放的污泥一律视做未送达处理。
4、其它监管
监管员在日常巡查时,还应对污水处理厂的其它运行状况进行巡查,包括设备设施的运行、建(构)筑物的完好率、电器电路的运行、备品备件的购买和更换、厂区管理和安全环卫等情况,并在监管日志上详细进行记录。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反应和向污水处理厂发出相关指令。
相关监管制度
通过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营的监管,使之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1、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评估制度
由监管部门组织评估机构,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权威和有关人士组成,人员要求坚持少而精和轮流不固定的原则。评估内容为:运营状况、设施状况、财务状况、工艺流程、产品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评估程序采用先分散后集中,百分制打分的办法:即分小组或者个人先看、查、访、问,而后集中评估小组交流评议,按百分制分项评定打分,然后汇总得出评估结果,最后与污水处理厂见面。同时将评估结果上报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评估周期暂定为一年一小评、三年一大评。小评由3--5人组成,大评由5--7人组成。
2、紧急情况下接管制度
当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运营企业破产、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营,为确保公众利益、监管方代表政府接管或指定相关单位接管运营。接管程序为:首先按紧急情况范围大小决定直接接管恢复运行的规模,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由此而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尽快恢复正常运营;而后再组织调查小组,查清无法正常运营的原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最后接管运营企业与原运营企业完成交接。临时接管也采取这种程序,在事件消失后,临时接管单位再向原运营企业交还。交接安排、费用核算和支付等,由双方妥当协商确定或按合同规定执行。
3、违法运营的信息披露和处理制度
该制度的重点是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注重数据和资料的收集,特别是证据的掌握。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按规范化进行,注意科学性和准确性。当污水处理厂违法运营造成社会危害,或重大经济损失时,监管方在掌握确凿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合同精神代表政府以一定的方式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4、应急预案制度
该制度按应急的大小程度、范围、性质和各方职责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不同职责范围的应急预案。一是运营者污水处理厂的应急预案,应急情况有出水严重不达标或连续不达标、停电停运、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严重超标造成危害、进水严重异常、长时间急暴雨造成污水漫溢、重大疫情等。污水处理厂应该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经监管部门审批后按应急处理预案执行。二是监管机构的应急预案。前提是自然灾害时临时接管,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为确保公众利益而制定的应急预案。该预案必须保障社会服务切实可行,重点在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和保障措施的落实。
5、公共监督和信息报告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后,结合评估制度定期(半年或一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运营状况等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社会公共监督。对公众普遍反映的问题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提议等,派专人负责认真受理,并及时对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以及处理结果,如实向公众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回复,重大问题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回复。同时,对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公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除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报告信息。
6、争议协商和解决制度
监管方和污水处理厂出现争议后,首先以合同规定为准,解决争议;不能解决的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解决争议;前两者还不能解决的,按下述期限、程序和机构解决。争议出现后,首先双方要以诚相待,要怀着互敬互让的诚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双方确认协商失败后三天内,任何一方都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或社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在调解机构确认调解失败后三天内,任何一方都可向合同中指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本制度的最终结果。该制度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7、监管日志和监管报告制度
执行监管日志和监管报告制度,是监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基础和要求。
监管日志由监管员完成。完成每天的监管任务后,监管员必须认真详细地填写监管日志,水量、水质、污泥含水率、运行状况等是监管日志的主要内容,在详细记录的基础上,还要认真分析每天的水量、水质、污泥含水率、运行状况等,并得出一定的分析结论,记录在监管日志上。若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时向运营者及时发出指令、督促其改正。监管日志是监管员总结撰写监管月报和监管年报的基础,监管月报和监管年报除有水量、水质、污泥含水率、运行状况等的记录、分析外,还应有监管员自己提出的结论和意见、以及改进措施。监管员的监管月报和监管年报是污水处理服务费上报审批的重要依据。
对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管实行报告制度。污水处理厂按《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和完善运营管理、执行报告制度,按时提供预算计划、年报、月报、日报等:
预算计划包括:生产计划、维护计划、更新计划、培训计划等涉及到的财务预算。
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置、机电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情况、年度财务以及协议履行情况等。
月度报告包括:运营小结(含:低质易耗品、能耗、药剂、工艺运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等),水质水量、设备状况,以及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更换情况等。
日报告包括:水量、水质检测结果以及其他等;
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
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5日内,污水处理厂应向监管部门提交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申报书、月度结算清单、月度运行报告、当月水质水量统计表等资料;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水量、水质、计划内维修等情况)依照合同进行审核,并签署支付审批意见表,同时完成当月监管报告一并上报上级部门,经批准后最终由财政部门按批准款项进行拨付。此程序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
结论
政府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应当对自己有精准的定位、充分了解自己的职责,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合法合规的进行监管,使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的运营、达标排放,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1]魏太兴.浅议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中国环保产业[J].2017年第3期
[2]刘青.浅析武汉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监管.中国水利[J].2006年3月
[3]陈国强.从生态环境部新规看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能力提升.中国水网.2021-01-15
[4]高万龙.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问题探讨.河北工业科技[J].2012年04期
作者简介:李凯(1971-)男,湖北荆州人,荆州市建设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排水管网、污水污泥处理、黑臭水体治理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