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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老年教育对民办教育而言是一项开创性与探索性的事业。民办教育可实行“一校两制”,保障两种教育的共存互通与融合发展,促进两代人综合素质的共同提升,实现双方互补与共赢。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中国民办老年教育的新定位、多元功能与实现路径。
关键词:民办老年教育;新定位;实现
中图分类号:G777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老年教育的研究缘起于老年学(Gerontology)的发展,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从最初将老化看作一种衰退的不可抗力的功能主义,逐渐转向主导个体意义建构的人文主义与倡导个体解放与增权赋能的老年教育批判哲学的分化。为更加清晰的展现不同理论流派对老年教育资源供给的价值导向,将中西方学者对老年教育的界定方式作为解析不同理论流派观点的途径。
2.民办老年教育资源的分布状况
以上海为例来进行分析,上海民办老年教育机构主要包含养教结合的养老机构与社会学习点两种类型,养老机构办老年教育类似老年大学,以班级教育的形式开展老年教育,统计口径为参与人数;社会学习点(社会培训机构)主要采取一次性参观、短期讲座、系统教育的形式开展老年教育,统计口径为参与人次。可以看出,处于中心城区的长宁区、静安区与黄浦区拥有相对较高的机构分布密度。民办老年教育机构的数量相对公办老年教育机构而言较少,意味着市场力量参与老年教育资源供给相对较为薄弱,且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
民办老年教育指数的满分值为0.33,采用与公办教育相同的四等级划分的方法,将民办老年教育充足度水平划分为低供给水平0≤Ia2<0.0825,中等供给水平0.0825≤Ia2<0.165,较高供给水平0.165≤Ia2<0.2475,高供给水平0.2475≤Ia2≤0.33。民办老年教育供给水平的异质性相对较大,参与分析的16个区中仅有虹口区达到了高水平供给,其他中心城区以及上海平均水平仅达到中等供给水平,而宝山区、松江区及崇明区则值达到了低供给水平的状态。
3.民办教育应在我国老年教育发展中发挥作用
3.1 民办教育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更多优质和多元的学习资源
发展老年教育特别需要民办教育的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研究指出,人们需要更多机会过上有意义的生活,享有平等的尊严,而教育对于扩大这种机会的能力建设至关重要。老年教育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满足老年人对生活意义的追寻,消除各种消极心态,激励和支持老年人追求与年轻人平等的尊严,而不至于被认为是社会和家庭的累赘。近些年,每到“六一”节,都有一批过“老年儿童节”的“老年儿童”,他们一个个盛装出席,专注地开展歌舞联欢活动;还有不少的城市退休老年人,乐此不疲地学习外语知识、文学艺术等。
3.2 参与供给老年教育资源是民办教育的使命和职责担当
国家对民办教育的定位,赋予了其参与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服务,承担应对老龄化社会的职责和使命。1987年7月,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民办教育的性质和地位:“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进一步明确了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扶持导向。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教育部门牵头研究制定老年教育发展政策举措,采取促进有条件的学校开展老年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学校)等办法,推动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民办教育尤其是培训类教育服务,作为满足群众需求的教育产品,带有市场属性,政府坚持“规范有序发展”的方针而非禁止。
3.3 老年教育是民办教育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我国民办教育包括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培训两个部分。民办教育当前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民办学历教育主要是提供学前儿童教育,即主要服务“小的”,没有顾及“老的”。据教育部公布《202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数为18.57万所,民办幼儿园有16.67万所;二是民办非学历培训主要面向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的学科学习,即主要服务于在校中小学生,较少顾及进入职场的成年人,更没有涉及退出职场的老年人。三是部分民办教育办学属投资行为,举办者有经济回报。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之前,修订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举办者虽然不是“投资者”角色,但他们在办学中可以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有的能收取某些费用,实质上也存在一定的经济收益。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落地后,地方政策也陆续出台。新《民促法》规定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根据新《民促法》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若干意见》中,也提及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取税费减免和税收优惠的支持,强调了落实相关激励政策的税费优惠项目。
4.中国民办老年教育的新定位与多元功能
4.1 我国老年教育的新定位
第一,老年教育是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重要基础工程。老年教育具备老龄事业和教育事业双重属性,但在发展中教育事业属性不断强化,老龄事业属性有所减弱,单纯由教育部门办老年教育是不够的,在发展老年教育中平衡好老龄事业与教育事业、党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具有重要实践示范意义。
第二,老年教育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是落实新时代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老年教育具有面向老年人群体的赋能个体和面向社会的理念引导两种发展功能,在推动全社会形成积极老龄观共识、贯彻健康老龄化理念、改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劳动力有效供给、打造高质量为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体系以及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等方面均能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老年教育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这一定位强调的是老年教育的教育事业属性,发展老年教育是实现教育现代化、全民素质提升、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必要举措,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体系的终端环节,让老年人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机会是发展终身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四,老年教育是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重要保障。构建以老年教育为主体的老年人社会参与体系是实现积极老龄化的有力保障,发展老年教育是对积极老龄化“健康、参与、保障”三要素的有效回应和补充,“健康”与“保障”已通过医疗体系和社保体系得到有效解决。
4.2 我国老年教育的多元功能
其一是教育功能。老年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终端环节,最首要的功能是满足老年人个体获取知识、技能和再社会化能力的需求,这是老年人参与老年教育活动的出发点,也是老年教育发展的立足点。长期以来,老年教育主要作为老年人退休后消遣娱乐、社会交往的活动方式,强调教育功能是对老年教育本质的回归,亦是对老年教育新老定位和功能认识转变的关键。
其二是经济功能。老年教育作为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的重要载体,能够通过多种教育形式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潜力,促进老年人创造社会价值,一方面帮助老年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再就业能力,提升老年人的经济收入;另一方面为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注入老年人力资源的新动能。
其三是政治功能。当前我国大量老年人退休后脱离单位和组织,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于党的精神和国家大政方针缺乏了解,在政治上欠缺引领,在精神上缺乏归宿,容易诉诸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媒介,是精神文明工作的薄弱环节,也隐含社会不稳定风险。
其四是社会功能。老年教育既是提升老年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措施,亦是开展老年人社会参与活动的重要平台。老年教育作为将广大老年人群组织起来开展学习活动的重要形式,能够有力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在积极老龄观的办学理念下,将“老有所为”全方位融入老年教育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有助于提升老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实现再社会化。
其五是文化功能。老年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弘扬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纽带,也是促进家庭文化建设和营造孝亲敬老社会文化氛围的重要途径。老年教育通过鼓励和带动老年人学习和分享,能够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5.新时代中国民办老年教育多元功能的实现路径
5.1 职能赋权,形成多元化主体参与的老年教育治理框架
老年教育治理框架是界定老年教育地位、管理老年教育行为、规范老年教育办学的制度架构。当前我国老年教育发展处于前现代化阶段,体现出运转和推进的封闭性特征,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都属于散装的老年管理状态,导致老年教育活动的开展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而处于散装管理之外的老年人,大多缺失参与各类学习活动的权利和机会。老年教育的现代化发展不应仅仅是表象上的教育条件的现代化跟进,而应该是每个老年人受教育权的获得和运用,促进每个老年人在自我学习需求、学习目标、学习风格、学习个性等方面具有个性化的标签,“教育帮助个人自由地成为他自己,而非强求一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具有浓厚社会氛围的终身学习环境、终身教育体系,达成这样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老年教育管理职能的放开和授予,建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老年教育治理架构。多元化主体参与是促进老年教育发展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老年教育由面对单一群体转向全面群体的重要推手,这种参与有赖于老年教育管理机构的合作和对管理权责的赋予及认可,缺失了管理权责的赋予及认可就谈不上老年教育治理的现代化建设。
5.2 完善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制度保障体系
市场化提供老年教育的好处是无疑的,根据本研究分析结论显示,市场力量的介入可以显著提升老年教育资源供需耦合性水平,通过灵活性的资源供给更好的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上海作为全国老年教育参与程度最高的地区,在资源供给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市场力量参与较弱的现象,在全国其他地区更是存在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渠道单一、供给总量不足以及供需不匹配的现象。美国老年教育之所以随着时间的发展经久不衰,是由于美国从最初老年教育诞生之时,便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供给老年教育资源的责任与义务,明确提出受教育是每一个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随着市场力量的逐步介入,美国同样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资源供给的权利下放,给予地方政府与地方机构以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规定政府应适当支持、帮助非营利组织参与到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中来。我国也在众多制度性规划文件中明确提出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中政府的责任、义务以及对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的要求,但尚未将相关责任机制明确到法律层面。因此,为促进多元主体的协同供给,可以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资源供给的立法工作,为多方行动者提供利益保障,明确责任机制。在资源供给过程中,应当通过定时、定期开展有效供给水平监测的方式,实时反馈老年教育资源供给的状态,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促进老年教育资源有效供给水平的持续提升。
5.3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终身教育服务提供的顶层设计,出台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服务提供的政策文件
在政策文件中清晰地界定社会学习点的含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鼓励和引导民办教育机构参与到终身教育服务的提供中来。在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公益心和市场主体的自负盈亏之间找到黄金分割点。对于民办教育机构而言,提供灵活、便捷、高质量的终身学习服务就是一种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的体现,同时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培育一批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度、美誉度的教育机构成为老年教育服务长期稳定的提供者。
5.4 加强对老年教育学、老年教育服务等的基本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老年教育服务的实践
老年人的学习具有什么特点,老年人的学习与青少年的学习、在岗人员的学习有哪些不可忽略的差异性;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是怎样的?老年教育的基本规律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民办教育机构如何更快、更好地对接、融入到老年教育服务中来,有助于民办教育机构尽快地从机构自身的特点与市场服务转换、调整为符合老年教育服务的理念、运作和机制上。不同区域老年教育服务的现状、特点和问题各不相同,不同区域设立的社会学习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可能也存在差异性,但毫无疑问,老年教育的社会学习点就是为了向居民提供便捷的、优质的老年教育服务,满足更多的社区居民、提供更丰富的老年教育课程和活动,这是社会学习点建设的基本点。
6、结束语
“活到老,学到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代老年人也要将学习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加快老年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缓解老年教育市场的供需矛盾,扩大老年教育的覆盖面,保障老年教育的优质、高效、快速发展,让众多老年人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共同感受社会服务温暖将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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