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人群个税征管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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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群个税征管问题研究

马娜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110000)

摘要:本文以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作为研究出发点,分析了现阶段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

1.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1.1高净值人群的纳税意识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年收入超过96万元税率为45%,经营所得税适用年收入超过50万为35%。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来看2021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128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9975元。也就是说能达到最高一级纳税税率标准则其收入也一定是远高于人均水平,将其纳入到高净值人群的范围内是十分恰当的。高净值人群在达到这样的收入标准之后则会面临较高的税率,超出部分约三分之一或近乎一半都要上交给国家。当边际税率上升到一定程度,一部分高净值人群就会想尽办法来规避或偷逃纳税,其手段多种多样,目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未如实申报全部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签订“阴阳合同”、通过他人开办的工作室、企业等方式分解个人收入情形以及将原本属于个人的收入转化为工作室收入等等。除此之外,高净值人群纳税人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有些纳税人因时间精力有限,对有关税收的认识不够,对税务政策理解不够,更理解不了税务法律的精神,从而无法充分、有效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有些人主观上没有缴纳税款,觉得这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有些人则是蓄意的经常偷税漏税。以上这些行为无疑是没有尽到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更是违背了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1.2高净值人群的征管机制

现行的税收征收机构设置和专业的税收管理人员配备还不够完善,高收入人群的税源信息和税收征管部门所掌握的信息不完全对称,进而导致了税收征管部门对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难以掌握。由于我国基础设施的现行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税收制度尚不成熟,基础比较薄弱,没有得到大力的支持,进而导致税收征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脱节。因此,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获得税收来源的渠道有限;二是税收资源的整合与利用还不充分。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将会极大地降低我国的税收管理效率,使得税务部门很难准确地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造成税源信息的不对称。相比之下美国的税务部门有着较为完善的机制和较大的权力,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和处置,对税源有着严格地把控,甚至违法犯罪所得也要税务部门纳税。对于偷税漏税的纳税人,可以冻结他们的存款,没收他们的财产直到他们缴纳了全部的税收。瑞典税务机关与公安社会保障、银行等部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个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纳税人相比,会发现问题更多,更容易被税务机关察觉。同时,对纳税人家庭财产、收入、专项扣除等信息进行实时查询,对纳税人进行风险评估,对纳税人进行抽样。对逃税漏税的人进行严厉惩处。

1.3高净值人群的税收贡献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分类和综合两种办法征收,并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4大领域中增加了七种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目前实行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调整收入分配、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然我国税收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但还是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仍有许多偷漏税行为,避税动机普遍存在,税收征缴规模过小,税收再分配效果减弱。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大多落在普通工薪群体上,而高净值人群在个人所得税上的贡献要远低于普通工薪阶层,并且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远远小于美国等西方国家,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流失比较严重,高收入者的自我申报率不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程度较低。这种不合理的现象需要周全的制度加以改正。

2.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1处罚力度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

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原则上就是从轻处理。一般税务局认为纳税人有偷税的可能会先让纳税人自纠自查,此时纳税人只要及时缴纳税金和滞纳金即可。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查结果存疑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则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并不

需要缴纳罚款。在处理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原则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纳税人如果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

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一般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当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纳税人从轻处理。如果纳税人偷税并未主动自查补缴会被税务机关从重处理,加倍征收罚款,加大处罚力度。在被处罚之前纳税人不止一次有改正错误的机会,总体上看违法2.2监管覆盖面有待加强,税源易流失

尽管金税三期已经在我国普及,但有些以往高净值人群的偷税漏税行为还是没有被发现。现在的偷税漏税行为违法的,以前也是违法的,由于时间久远查处难度较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违法行为不应该被追究。另外,我国曾经存在一些避税天堂,例如:新疆小城霍尔果斯、江苏低税率园区等,其本意是为了更好地帮助中小企业减负,吸引投资拉动当地经济增长。但是这却让高净值人群有机可乘,在利益的驱使下高净值人群会想方设法地在避税天堂的帮助下进行避税。各地有针对中小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高净值人群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少缴税款往往会在不同的省市成立数家个人独资公司,更有甚者数量多至数十个,以此来逃避税款的缴纳。

2.3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

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更无法有效地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既难以足够的了解税收政策和相关税收信息,税务征收机关也无法充分监督和发觉纳税人是否完全缴纳其应交的税款。由于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不合理,专业的税收征管人员配置不完善,导致税务征管机关难以做到对高净值人群的精细化管理,更难以提供令高净值人群满意的税收征管服务。这对税务征管机关和高净值人群纳税人来说都存在着不利的影响。

3.完善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建议

3.1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一方面,要加强对第三方纳税服务的管理,规范其内容和质量,并积极拓宽其来源和传播途径。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应当增加对纳税人负有纳税信息的第三方责任,明确纳税信息的主体、手段和内容;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的渠道;对集中了大量税源信息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互联网+”的纳税信息平台,应当与税务部门保持信息的畅通。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公安、工商、民政、住建、统计、海关、市政等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准确且完整地提供信息,形成税务管理数据库。同时,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查,从多个角度进行调查,以提升税收信息的质量。我国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广泛,税源分布分散,需要加强区域、机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构间、部门间的协作,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是提高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保障。由于个人所得的核算程序会牵涉到其它税种,因此,对于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应该与整个税收制度协调一致,从而使个人收入得到完全的税基控制。税务部门也应注意高收入者的消费情况,以便决定他们的收入情况以及扣除限额。

3.2营造良好纳税环境,加强纳税意识宣传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每个纳税人都需要按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号码来进行纳税申报。特别是高收入人群,因为他们的收入来源多种多样,所以申报的复杂性要高于普通工人。高收入人群更需要了解他们的收入,应该如何纳税。税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对其进行纳税宣传,使得纳税人无需借助专业的计算工具或人员就可以准确地算出应税收入,并能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申报,从而大大降低了征收双方在纳税计算上的分歧和日常生活中不必要的纠纷,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通过互联网自媒体、官方宣传等各个渠道来提高高净值人群的纳税意识,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引导。还可以以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等方式,通过公益广告、知识竞赛、专题知识讲座等,加大对纳税人依法纳税宣传力度。完善“加大对纳税人热线电话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服务,让每一个个人、单位随时随地可以咨询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税收政策。在保护税源方面,要加大推广和鼓励对逃税人员进行举报的支持力度,并建立以保税人员为核心的群众信息网,及时有效地掌握税源信息,对有突出业绩的护税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以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3.3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纳税人的违法犯罪成本

高净值人群之所以不惜触犯法律法规进行一系列偷逃税的活动,是因为在他们的概念里违法犯罪的成本要低于违法犯罪的收益。其动机的根本来源就在于收益大于成本,因此我们应该从根源上入手,要明显提高对偷税漏税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大税务违法份子的违法成本。具体措施为较大幅度的提高滞纳金、罚款的比率和上限,对涉案金额较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纳税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判决,涉及量刑一律从重处理,让有偷税漏税想法的纳税人打消以身试法的念头。对税务机关内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执法的稽查人员与犯罪分子进行勾结,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错行为,做好责任追究和执法质量评价;同时认真开展税务执法监察,进一步规范征管稽查人员的执法执纪行为,减少执法中的失误和不当行为,以此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

3.4明确高净值人群范畴

我国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高净值人群的标准,确定高净值人群的范畴,建立“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档案,并将其收入总额作为衡量高收入者的标准,每年的年收入超过一定限度的纳税人即为高收入者。但由于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均衡,不同地区的高收入者的档案标准也有很大的差别,因此要对其具体情况做出更加详细的判断。既要为高净值人群专门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又要设立专门针对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部门以方便专门对高净值人群进行税收征管。在税收征收方面既要保证公平又要保证效率,在征税的同时要让高净值人群的纳税人有一定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应充分考虑高收入人群的行业、地区、家庭状况以及收入来源的稳定性。确定高收入者的标准,可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负调控,堵住高收入者的非正规收入渠道,使其更好地发挥其调节作用,这是提高我国税收收入管理水平的前提。

3.5设置高收入者专门的管理部门

目前,世界上大约三分之一的国家为了有效地管理高收入者建立了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进行管理。我国现行的税务征管机构设置难以对高收入者进行高效的管理,也没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进行管理。所以,我们要充分借鉴国外对高收入者的特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行的行政架构和体制,建立一个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的、针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主管部门。该部门是专门为高收入者设立的,其职责是确定高收入者具体的标准和范围,收集高收入者的相关资料,实现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并将其风险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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