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