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调研与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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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调研与思考

漆亚军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摘要:2019年,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截至2022年末,全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192亿元,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比超过96%,为1.67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5.46万亿元,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作用进一步巩固。然而,与《指导意见》目标要求相比,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还有明显差距,如法律配套制度体系仍有待完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保障水平总体较低,高保障产品供给不足;保险机构服务能力不高,基层农险工作质量较差;信息技术水平较低,基础设施及配套制度建设亟待完善。基于此,本篇文章围绕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水平进行研究思考,供参考。

关键词:政策性 农业保险保险服务 规范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一是强政策性。政策性农业保险突出展示政府在农业保险领域扶持政策的导向与目的,在保障国家重要粮食作物供给、支持地方特色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二是高风险性。农业作为弱势产业,自身发展受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尤其近年来极端气象灾害频发,农业风险不确定性日益增高,这也是农业保险保费费率、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三是高敏感性。政策性农业保险事关国家民生大计与社会稳定,对保险机构和基层政府部门推进具体工作提出严峻考验,目标高、任务重、要求严,导致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退两难。四是强公共性。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过程中,各级政府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尤其财政补贴资金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充分体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最终目的是保护农民基本权益,保障公众粮食安全。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法律配套制度体系仍有待完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

2013年开始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是目前对农业保险规范管理的最高级别行政法规,至今已有10年,已不能满足当前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新需要,需要不断完善。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的配套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仍显滞后。一些承保机构仅解决了内部操作管理制度有无的问题,存在套用法律法规文件内容的情况,承保理赔不规范、合规审核形同虚设、三虚问题等屡见不鲜。

2.2 保障水平总体较低,高保障产品供给不足

受农业保险风险特征及地方财政紧缺等因素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始终面临类似不可能三角形理论矛盾,即难以同时实现高风险保障、低保费费率、高保费补贴率三个目标。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缺口和支出压力越来越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始终有心无力,承保机构普遍存在应收保费结算周期过长的现象。有助于提升保障水平的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商业保险总体推进迟缓,承保率低,效果不明显。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商业性农业保险存在挤出效应,导致保险机构产品服务创新不足,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的保险保障产品体系亟需完善。

2.3 保险机构服务能力不高,基层农险工作质量较差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实行承保机构资质与遴选管理,由于很多地区遴选工作实施单位设在地市级政府部门,相关配套政策与机制仍不完善,不同程度存在遴选方案不科学、遴选过程不规范、遴选工作效率低、监督评价不到位等问题。如,有的地区未结合地域广度等实际情况确定承办机构合理人力要求,导致一些偏远地区基层农险工作人员任务繁重,在农业保险政策宣传、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过于依赖外部协保人员,工作质量不高。同时,保险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偏低,对运用信息科技技术解决实际难题的意识不强、推动不力,实际操作中存在不规范。

2.4 信息技术水平较低,基础设施及配套机制建设亟待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底子薄,政策性农业保险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信息化技术水平仍然较低,基础设施及配套机制建设仍显滞后。各地区对农户尤其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种植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养殖业牲畜存栏数量等权属管理不规范,承保机构难以有效查验投保标的真实权属及数量,为不法分子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留下较大风险隐患。

三、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建议

3.1 加快推进配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的财政、农业、林业、税收、审计、监管等法规制度体系的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政策、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各地区及时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进一步规范财政补贴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养殖业信息登记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等相关业务管理,建议在地市级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建议加快转变当前行为监管思路,强化审慎监管,加大对承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套用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引导切实加强公司治理。

3.2 持续深化农业保险保障机制改革

坚持政策保基本、商业保收入改革方向,推动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协同发展,鼓励开发推广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商业险,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体系,扩大风险保障责任范围和保障能力。基层政府及涉农部门在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激励奖补政策时,积极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和提升农户参保积极性,扩大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范围和幅度,逐步降低直至取消县市级财政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补贴,加大对重点帮扶地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倾斜支持政策,减轻地方财政奖补资金压力。建立完善地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与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充分考虑各地区农业生产风险特性和农户自缴保费相对收入占比等实际,实行差异化定价,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有效性和农户投保积极性。

3.3 坚持人民至上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建立完善地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资质管理机制与遴选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同步推进承保机构资质评价、遴选、监督等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承保机构准入门槛。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对当地承保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经营管理混乱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承办资格。加大农业保险现场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顿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秩序。依据县域面积及农业分布实际情况确定遴选承保机构家数,提高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配备数量要求及业务能力标准,在政策宣传、承保验标、理赔查勘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责任,充分体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专业性,做实做细农业生产风险研判、防范预警与风险提示等综合服务,提升工作质量与水平。明确承保机构现代化科技运用标准、管理规范及设备配置等要求,加强新技术运用规范管理。

3.4 规范高效提升保险信息科技水平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分别建立全国、全省、全市农业保险信息平台,并与财政、农业等部门涉农数据实时对接,为涉农部门提供监测查询端口,全面掌握农户种养殖、承保、理赔等情况,有效管控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数字化、线上化步伐,及时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制度与标准,全面推广线上投保、电子保单、线上理赔等业务,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现代化水平,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全流程科学规范高效管理。

参考文献

[1]焦美琪.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绩效治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21.000686.

[2]赵乐,朱蕾.关于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J].《保险理论与实践》,2023(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