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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是检察机关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检察机关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不论是在制度建设、机制设计还是监督管理方面,都存在着一定滞后性。
一、检察机关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涵义与特点
检察机关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指有单位领导负责,全体人员共同实施的,为实现检察机关固定资产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相关措施和程序,对固定资产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动态过程。
检察机关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更加关注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国家以合法途径和程序将公共资金委托给检察机关进行管理,形成了社会公众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因此要求检察机关建立内部控制,履行公共受托责任。对检察机关而言,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更加关注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内部控制目标设计应充分意识到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意义,将廉政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充分运用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衡原理,发挥流程控制作用,建立由事先防治和事后惩治构成的运行机制。
其次,更加关注固定资产为检察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检察机关属于非营利社会组织,其职能就是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其业务活动主要以实现社会效益为目的而不是经营效益最大化。检察机关要通过公共服务效率的高低来评价其业务活动的绩效,强调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满意度,平等地对待公共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科学合理的设计资金分配方案,有效地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匹配,发挥预算管理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最后,更加关注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在固定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强调使用效率,保证资产购置和处置的合理与高效、资产情况与财务账簿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真实完整地报告固定资产的财务信息,客观地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为单位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影响检察机关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要素
(一)内部环境
检察机关管理高层的参与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让检察机关的高层参与内部控制程序,才能够确保更有效持久的监督以及对公共资源的受托责任。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单位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处理好检察机关组织架构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配,形成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有效机制,在业务环节对流程中的岗位职责进行分工,相互监督同时兼顾效率。检察机关由于资金和资产均来源于财政而非私有,应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在决策前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决策中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杜绝“一言堂”现象,决策后要实行对执行结果的跟踪。
(二)风险评估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产品的唯一供应方,无市场竞争对手,公共资金使用效率无从保障。此外,检察机关掌握大量社会公共资源,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领域较多且比重较大。为了争夺稀缺资源,外界各种行贿弄权手段应运而生,导致检察机关出现大量“寻租”现象,严重侵害和浪费了公共资源,最终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评估中关注的因素主要有:固定资产预算编审、批复、执行和决算是否规范,预算决策和执行机制是否建立,内部批复指标是否与支出事项相衔接;资产采购控制的风险是采购范围是否合规,采购决策和执行职能是否健全;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是合同立项是否经过合理合法的科研程序、合同签订是否合规、合同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等。
(三)控制活动
影响检察机关内部控制体系要素有事前规划、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方面。事前规划阶段中的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起点,预算审核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有效的衔接了预算编制和预算批复。事中控制中的预算批复是固定资产预算管理的核心环节,是将外部财政指标批复到内部预算指标的过程。执行申请是固定资产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是落实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的起点。事中控制阶段实现了预算与财务的有效衔接,连接了事前规划阶段和事后记录阶段的桥梁。总上以上的影响因素,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体系。
(四)信息与沟通
影响固定资产内控系统的因素在于应提高信息的有用性和沟通的有效性,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为此,检察机关根据财政部门等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统一信息口径,规范固定资产信息内容,既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增强领导决策相关性,还要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真实、及时和完整披露固定资产社会职能的履约情况,增强外部信息使用者对财政预算和决算信息的可理解性,实现单位内外部信息协调与沟通,确保信息在检察机关组织层级与业务层级之间,以及检察机关与外部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采购供应商、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之间进行顺畅沟通和反馈。
(五)内部监督
影响检察机关固定资产内部监督的主要因素在于检察机关是否设立了相对独立的机构和岗位,以便全面和及时对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监督。第一,检察机关的单位“一把手”须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检察机关单位实际情况优化和调整组织结构,设置与设计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第二,检察机关应借鉴企业内部控制,对公共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各项业务进行梳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图、岗位说明书和管理权限,明确检察机关单位业务流程,确保不相容职责分离,实现岗位之间的制衡和制约。
三、完善检察机关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实施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审计机制
审计机制作为保证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控制机制,首先需要保证和评价的是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按照职能及机构属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承担检察机关内部审计建设和实施的主要督导责任。财政部门应出台相应制度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效率进行规定,设定检察机关公共资源的分配标准,指导检察机关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实施。纪检监察部门重点针对检察机关内部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违反党纪国法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法监督,将内部控制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列入相关法律建设体系中。外部审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职能的重要补充,要加强对绩效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制度建设,对检察机关固定资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运用公共资源 的经济性、效益性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
(二)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机制的实质是将社会关心的固定资产的重要信息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提高固定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在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程度上,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细度和精度披露固定资产相关信息,不能以粗代细、以泛代精;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方式上,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信息;在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的时间上,检察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固定资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用性。以上三个方面要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包括相关性原则、可靠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三)定期核算机制
第一,检察机关要定期(一般为1年)开展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根据盘存单和账面记录的核对,确定固定资产的盘亏或盘盈情况,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确定实存数和账存数的的差额,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可靠。对清查结果要按固定资产目录、使用情况(在用、未使用和不需用)重新登记,建立实物账卡;对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构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主要参数,提出调拨、出售、待报废处理意见。
第二,固定资产账簿设置完整。检察机关要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做到账账相符,既是对检察机关固定资产核算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第三,固定资产会计信息要处理及时。对固定资产的更新、调入、捐赠等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入账,对毁损、报废的资产要及时销账。第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真实可靠。可靠性是会计核算的基础,要求各检察机关以固定资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固定资产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资产情况与财务账簿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真实完整地报告单位的财务信息,客观地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为单位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